国税发[2000]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8-30
文号:国税发[2000]15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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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此条款失效】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法规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金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法规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名单附后),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核定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名单附后),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0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法规办理免税手续。 

六、[条款废止]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法规,享受国家统一法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法规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X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X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法规执行。 

七、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法规,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 

2000年8月30日 


附件: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 

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优惠的宾馆招待所 

1.友好宾馆(东城区交道口后圆恩寺7号); 

2.北京三环宾馆(海淀区复兴路甲15号); 

3.北京鸿翔大厦(海淀区龙翔路15号); 

4.北京邮电疗养院(海淀区挂甲屯5号); 

5.北京广建宾馆(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 

6.北京广电招待所(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2号); 

7.北京西郊宾馆(海淀区王庄路18号); 

8.北京山水宾馆(西城区皮库胡同45号); 

9.真武饭店(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二条); 

10.国管局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 

11.北京华风宾馆(前门东大街5号); 

12.国管局第二招待所(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 

13.中协宾馆(海淀区万寿寺甲4号); 

14.中科院外国专家住宅公寓(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甲1号); 

15.国家行政学院总务部公寓(海淀区厂洼街11号); 

16.北京城中园宾馆(西直门南小街甲188号); 

17.国家工商局招待所(阜外展览路北露园3号楼); 

18.华融大厦(海淀区阜成路18号); 

19.北京经贸宾馆(落地成区台基厂三条2号); 

20.国教招待所(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21.北京国海宾馆(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22.北京仁实宾馆(西城区三里河南一巷1号); 

23.铁道大厦(海淀区北蜂窝102号); 

24.国管局达园宾馆(海淀区福缘门甲1号); 

25.北京紫金宾馆(崇文门西大街9号); 

26.金台饭店(西城区地安门大街38号); 

27.金三环宾馆(丰台区木樨园18号); 

28.中民大厦(宣武区白广路7号); 

29.劳动大厦(北沙滩大屯路甲1号); 

30.北京冶金职工培训中心(密云县水库内湖); 

31.鑫宇宾馆(海淀区复兴路63号); 

32.交通部招待所(安定门外外馆街3号); 

33.国家民委招待所(宣武区教子胡同70号); 

34.国家石化局和平里招待所(东城区兴化七路化工大院4号楼); 

35.北京中科科学城大酒店(海淀区中关村29号楼); 

36.中国红十字会宾馆(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37.国家工商局机关招待所(海淀区三里河东路8号); 

38.中国气象局招待所(海淀区白石桥46号); 

39.国土资源部和平里招待所(东城区和平里西街七区10号楼); 

40.国家煤炭局东单招待所(东单北大街120号); 

41.新华社招待所(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 

42.国家轻工局招待所(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59号); 

43.北京鼓西招待所(西城区鼓楼西大街76号); 

44.北京恭安宾馆(丰台区丰管路3号); 

45.国家机械局招待所(东城区苏州胡同30号); 

46.北京大华卫宾馆(后海北沿14号); 

47.国家煤炭局盔甲厂招待所(东城区盔甲厂6号); 

48.北京国统六里桥招待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6号); 

49.北京社科宾馆(东城区东交民巷4号); 

50.林业部招待所(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4楼) 

51.北京月坛宾馆(西城区月坛北小街4号); 

52.国家旅游局招待所(东城区建内大街甲9号); 

53.平安府宾馆(东城区东四十条100号); 

54.北京华审宾馆(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5号); 

55.贸促会招待所(和平门西松树胡同35号); 

56.高法第二招待所(东城区正义路9号); 

57.民航总局招待所(东城区东四十条31号); 

58.最高人民检察院招待所(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旁门)。 

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政策机关印刷厂 

1.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刷厂(月坛南街38号); 

2.公安部印刷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 

3.国家冶金局机关印刷厂(东城区东四大街46号); 

4.内贸局科印发展中心(西城区三里河南巷11号); 

5.外经贸部机关文印服务中心(东长安街2号); 

6.文化部印刷厂(新文化街56号)。 

三、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政策汽车修理厂 

1.铁道部汽车修理厂(大兴县西红门); 

2.新华社新华汽车维修中心(海淀区四季青板井); 

3.国管局汽车修理厂(丰台区西五里店178号); 

4.外交部汽车修理厂(东城区外交部街丙31号); 

5.国家安全部行管局汽车修理厂(海淀区西苑100号); 

6.国家安全部讯捷汽车修理厂(海淀区西苑甲1号对面); 

7.民政部民新汽车修理站(西城区西黄城根9号); 

8.劳动部汽车修理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十字口); 

9.农业部汽车修理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10.交通部通安汽车维修站(黄寺外馆斜街); 

11.外经贸部鑫亚汽车服务中心(东长安街2号); 

12.文化部汽车修理厂(东城区沙滩北街2号); 

13.广电总局汽车修理厂(西城区真武库庙二条4号); 

14.水利部中水汽车维修部(丰台区马莲道甲40号); 

15.中国民航总局汽车维修部(东城区东四六条41号); 

16.全国人大汽车服务中心(丰台区花乡角堡); 

17.全国政协汽车服务中心(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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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