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企业[2007]7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4-10
文号:发改企业[2007]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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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25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天津市民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4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2.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附件1:


  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1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2 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光彩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4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 润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 中元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7 紫御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8 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

  9 中国华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 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1 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 天津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3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4 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

  15 天津德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6 天津华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7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8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19 天津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 天津市浩信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1 天津德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2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23 唐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4 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5 唐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6 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27 衡水桃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8 藁城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9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0 吕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1 临汾市正和担保有限公司

  32 太原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3 太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4 山西恒润源担保有限公司

  35 内蒙古金盛川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6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37 包头市银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38 内蒙古元盛集团包头市金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9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40 丹东市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1 沈阳市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42 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43 鞍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44 沈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45 沈阳浑南信必达担保有限公司

  46 凤城市海洋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港市五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8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9 营口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50 朝阳裕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51 盘锦市恒信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2 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3 辽阳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4 辽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5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6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57 通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58 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9 白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0 敦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1 延边丰圆担保有限公司

  6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63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64 牡丹江市鑫汇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65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66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67 上海市松江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68 上海华宁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69 上海元易信担保有限公司

  70 上海融真担保租赁有限公司

  71 宿迁同益担保有限公司

  72 江苏苏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73 姜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74 镇江新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75 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76 江都市信诚担保有限公司

  77 盐城市亭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78 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79 淮安市信联咨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80 金湖县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81 江苏华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82 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83 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84 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85 连云港金海担保有限公司

  86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

  87 南通市青年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88 通州华信担保有限公司

  89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90 苏州兴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91 昆山市嘉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2 苏州易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3 江苏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4 昆山市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95 太仓香塘担保有限公司

  96 常熟市灵丰担保有限公司

  97 苏州市苏园担保有限公司

  98 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风险担保有限公司

  99 常州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 溧阳市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01 常州市金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2 江苏苏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3 丰县金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4 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05 宜兴市广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6 宜兴市金长城担保有限公司

  107 无锡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8 江苏友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09 无锡市银苑担保有限公司

  110 无锡市合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11 高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12 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3 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

  114 建德市电联担保有限公司

  115 浙江振兴担保有限公司

  116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17 浙江华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18 浙江平安担保有限公司

  119 浙江银恒担保有限公司

  120 温州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1 温州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2 桐乡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23 浙江誉华集团湖州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124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25 上虞市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6 新昌县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27 绍兴县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

  128 绍兴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29 绍兴县索密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30 金华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131 浙江万象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32 浙江千家伴担保有限公司

  133 浙江正和担保有限公司

  134 松阳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135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36 浙江爱华担保有限公司

  137 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

  138 浙江信林担保有限公司

  139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40 安徽商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41 池州市银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42 芜湖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143 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44 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45 安庆市企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46 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47 金寨县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48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49 福安市恒实担保有限公司

  150 宁德市沪宁担保有限公司

  151 龙岩市龙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52 宁德市沪企担保有限公司

  153 江西省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54 江西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55 九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56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57 威海银通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58 烟台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59 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0 枣庄市民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1 德州市金嘉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2 泰安市财富特担保有限公司

  163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164 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165 濮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6 鄢陵县鑫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67 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68 信阳市鑫隆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69 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170 湖北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71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172 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173 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74 荆州市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75 荆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76 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77 宜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78 襄樊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79 孝感钱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180 汉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81 武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82 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83 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84 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85 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86 湖南金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87 湖南芙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88 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89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90 邵阳市华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91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92 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93 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4 广州银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95 珠海市中融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96 珠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97 广东稳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98 东莞市融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99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0 广西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1 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 南宁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

  203 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4 海口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5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6 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207 重庆瀚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08 重庆市开县开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9 重庆金泉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210 重庆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11 自贡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12 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13 四川安信投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214 成都合力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215 四川川中经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16 四川省川科投担保有限公司

  217 南充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18 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19 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中心

  220 四川新安担保有限公司

  221 四川澳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22 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23 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24 昆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25 云南中银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26 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27 陕西长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28 甘肃金桥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29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30 宁夏恒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31 新疆金桥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32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33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34 深圳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35 深圳市通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36 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37 宁波市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238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39 象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40 宁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41 奉化市金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2 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

  243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4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45 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

  246 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

  247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8 大连环渤海发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49 大连英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5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51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52 大连复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53 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254 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55 厦门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附件2:


  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序号 担保机构名称

  1 天津市民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 天津金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 天津市华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4 天津融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 天津瀛寰东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6 天津市天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7 天津百富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8 兴安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9 呼伦贝尔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0 内蒙古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11 满洲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2 赤峰中信担保有限公司

  13 内蒙古正浩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4 通辽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5 乌海亨信元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6 黑龙江省典范担保有限公司

  17 上海恒和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18 上海新华担保有限公司

  19 南京市经济技术投资发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 无锡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1 无锡市梁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2 常州红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3 连云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24 杭州泰和担保有限公司

  25 杭州民营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6 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7 金华市东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8 玉环县鼎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9 玉环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0 台州新世纪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31 济南工商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32 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3 潍坊市力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4 威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35 宁津县银河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36 泰安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7 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8 广州市澳富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9 广东中海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0 广东均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1 广东东方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2 广东格伦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3 深圳市华立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44 深圳市信通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5 大连亿银经济担保有限公司

  46 宁波市鄞州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

  47 宁波江东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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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4673只,存续规模5.51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205只,存续规模10.96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5830只,存续规模3.41万亿元。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发展,现行税收政策下,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需要提醒的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

  案例介绍

  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20年12月21日在我国境内G省注册成立,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并已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A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公司,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甲某和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甲某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B公司实缴出资为5000万元。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C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甲某和B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作为一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的备案。

  2022年1月,A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H公司和初创科技型企业M公司,投资额均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40%。H公司和M公司接受A合伙企业投资后,于2024年2月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11月,A合伙企业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份解禁流通,A合伙企业以市场价格分别对外转让其所持H公司和M公司的股权,转让其所持股权的比例均为50%,取得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2024年,H公司向A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100万元,C公司提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除上述交易事项外,A合伙企业2024年未发生其他交易。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第一步,应计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步,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抵减后的余额大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等于零或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息红利所得,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上述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据此,A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B公司,不能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基金管理人C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200万元,也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实操建议

  案例中,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后,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A合伙企业2024年度来源于所投资项目H公司和M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合计为1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应以其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00×50%=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50×20%=1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号公告规定,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案例中,A合伙企业以合理的对价对外转让H公司和M公司股权取得的转让收入,分别为400万元和2500万元,在暂不考虑交易过程中其他合理税费的情况下,A合伙企业2024年度投资H公司和M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别为-100万元和200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为1900万元,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A合伙企业投资的H公司和M公司,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然人合伙人甲某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即可抵扣额=1000×50%×70%+1000×50%×70%=700(万元),甲某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1900×50%=950(万元),抵减后的余额=950-700=25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250×20%=50(万元),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究竟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从而能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此问题深刻关切用人单位管理决策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厘清。目前司法实践对此莫衷一是,究其根本,源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不明。

  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

  持此观点者认为,劳动报酬即工资,指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职工在应休而未休的假日期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只是报酬计算的标准较平时较高。未休年休假与加班加点类似,若加班加点中职工放弃的是休息权,未休年休假中职工放弃的也是休息权,而实践中一般都将加班费视为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工资用的也是“工资报酬”一词,既然认定加班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认定为劳动报酬,也有助于避免概念的混乱。

  在(2016)渝民申1134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按该款规定也属于工资报酬。”此外,(2023)渝04民终1385号、(2016)冀民申3139号等均持类似观点。

  观点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说”认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对各行各业职工所做的贡献的认同,职工之所以能取得与正常工作时相同的工资收入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单位为了自身良性发展而作出的一种福利安排(李富民,2016)。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的确定,并不仅仅以职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为依据,而是规定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后确定,而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是职工当下的用人单位。故若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则要求当下的用人单位为职工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贡献买单的逻辑何在?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然而,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则删除了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不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因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而在(2022)鲁民申5393号一案中,法院直接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福利待遇,目前在劳动立法层面尚缺失明确的规范依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项费用不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对价,而是劳动者因未依法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而获得的额外报酬,因而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申请人主张上述费用属于劳动报酬理据不足。”(2016)沪01民终2832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456号等亦持此观点。

  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

  持此观点者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为据,认为立法者希望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因而苛用人单位以惩罚性赔偿。

  (2020)晋民申332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货币工资总额又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予以支付的问题,因年休假工资是基于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正常工资即劳动报酬之外,还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工资报酬并非职工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系企业对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笔者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因而相关主张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第一,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故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因此,劳动法律对加班加点的范围予以清晰界定,即仅限于在工作日、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而不包含年休假(贾迪、赵磊,2017)。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不属于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从而,将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排除在了工资总额的范围之外。职工福利系指行业和单位为了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关怀、林嘉等,2016)目前,我国法定福利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法定休假。(曾湘泉,2016)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补偿是基于职工福利而产生的费用不应记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报酬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回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基础并不在于基于职工提供的劳动而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即使使用“工资”一词,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属于劳动报酬。

  第四,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资报酬与赔偿金系并列关系,不应将前者拆解为惩罚性赔偿金。

  (以上第一、二、三点用以评析“观点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第四点用以评析“观点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