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04-26
文号:国税发[1996]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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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涉外税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关系到国家权益和国家税收形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将逐步统一,在新形势下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就更为重要。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涉外税收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继续按照服务于改革开放、尊重国际惯例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外税收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国家税务局原有的涉外税收机构要保持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充实人员。各地地方税务局可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机构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的、涉外税收业务工作量较大的地区,应成立涉外税收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涉外税收工作;外商投资企业较少,涉外税收业务不多的地区,可不单独设立涉外税收机构,但应有专人负责涉外税收工作,保证满足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选拔涉外税务干部时,除了符合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外,还应注意选用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规则、懂外语的业务干部。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现有涉外税务干部,应加强各项业务培训,合理发排、使用,更好地发挥涉外税收干部队伍的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涉外税收政策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维护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超越税法规定自定优惠政策。各地政府、部门超越权限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得执行,并应立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三、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减免退税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务必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减免退税申请、报批制度,凡属减免退税项目均应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减免退税的统计报告工作,对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情况、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税款的退还情况、出口免税和退税情况,基层征收部门要分别建立台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统计制度,定期汇总上报。各地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办理,认真审查核实,杜绝骗取出口退税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认真抓好征管资料的基础建设。加强征管资料管理是做好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结合涉外税收特点和所管企业情况,做好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移交工作。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所管税种尽快建立涉外税收资料档案和管理制度。各地国家税务局也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征管资料管理工作。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税源变化、申报纳税、税款入库的情况,加强对各项征管资料的分析比较,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收统计报表制度。

加强对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税收控管。各地要认真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情况,尤其是不纳税户的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凡属应纳税项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征收;对来华时间短、流动性大的外国承包商要从源泉控管入手,可采取税款代扣代缴;对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可采取按职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离境时,统一实行清税制度或税务担保制度,否则通知边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

五、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涉外税收工作重点和人员配备应向税收审计、稽查工作转移,加强反偷、避税工作。各地要抓好涉外税收稽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包括年度检查计划的落实和偷税、避税案件的处理。要认真执行涉外税收检查规程和审计规程,规范稽查行为,改善稽查手段,不断提高反偷、避税的质量和效益。

凡设置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涉外税收稽查应由涉外税收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没有设置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可以由当地稽查部门统一负责,但应认真学习涉外税收政策和严格执行统一的涉外税收审计规程、检查规程。

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上报年度涉外税收检查情况和偷避税案例。并加强涉外税收偷、避税情况分析。

六、认真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

税收协定是以双边协议的形式,划分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分配税收权益的法律文件。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执行,直接影响国家间关系。执行税收协定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协定执行工作的业务培训,在执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协定规定处理税收问题,遇有需与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联系、磋商解决的问题,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联系解决。

七、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之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定期联系、信息传递、资料共享、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协调等制度。对纳税人应税收入、所得的判定和调整,凡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管税种的有关事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对外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涉外税收文件应互相抄送,涉及两局的事项,应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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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