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合营安排的税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0-04-01
作者:戴木水
来源:税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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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近日,木水在税务总局的众包互助网上看到一个问题,木水觉得可以在文章中和水友们分享一下。问题如下:


  如何判断固定资产专门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有没有判断的政策依据?


  完啦?问题那么短?


  是的,问题就是那么短。但是短的问题不代表没有意思哦。


  这个问题本身并没有什么,但是它折射出来我们财税工作人员的一个比较惯性的思维,就是凡是涉及税务处理问题,都认为最好有一个成文的政策文件规定好了,然后我们就只需要对症下药,套文件的条条框框就完事了。这当然没错,省时省心嘛。


  但是如果什么事情都可以那么省心的话,还需要我们财税工作人员吗?直接用AI就好啦。^_^


  闲话不说,我们先看看这个问题的政策渊源是什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解释


  从上面政策条款的正列举和反列举中,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所以,就带出了开篇提到的网友那个问题了,木水再把问题扩大一点,如何在没有政策条文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判断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呢?


  这其实是一个职业判断的问题了。


  举个栗子


  例好人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同时,公司研发出一项新产品,其配方是饲料生产过程中剩下的尾料和边角料,但这项产品属于应税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现在,好人有限公司有两类固定资产,第一类是专门用于生产饲料和新产品的生产设备,第二类是用于运输饲料和新产品给客户的货车。问,购进这两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分析


  ①对于第一类固定资产,即生产设备。


  由于饲料和新产品的生产工序和流程完全不一样,所以两种产品的生产设备不能混用,只能专门用于生产各自的产品。此时,饲料的生产设备就属于专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新产品的生产设备,由于是专门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当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对于第二类固定资产,即运输货物用的货车。


  假设运输饲料和新产品都不需要其他特殊的运输装置,即同一辆货车,既可以运输饲料,也可以运输新产品。那么,除非好人有限公司真的管理那么严格,内部规定了某几辆货车只能专门运输饲料,其他货车只能专门运输新产品。否则,就存在同一辆货车可能既运输过免税产品(饲料),也运输过应税产品(新产品),这就属于实施细则所称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那就是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就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其实,实务中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所以税收政策法规条文是不可能事事都明确列明出来,在实务中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运用职业判断解决。


  但是,其实大部分情况,基本都会像本例中一样,只要仔细研究,就能判断出固定资产是否专门用于免税项目了。而且,文件并未规定用于应税项目的比例是否要超过一定限度,才能算不属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也就是说,在经营期间,即使只有0.0001%的时间用于应税项目,其余时间均用于免税项目,也不属于专门用于免税项目,其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以上就是本期要分享的内容。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最近,有位水友跟木水讨论了一个问题,就是有关会计准则里面提到的合营安排,在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会计准则里面把合营安排分为两种类型: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


  合营企业就好办了,既然都共同投资形成一个经营实体,那么该经营实体就直接成为独立的纳税人就好了,合营各方只对合营企业的净资产享有权益。


  但是,共同经营呢?


  下面,木水通过一个改编自很多会计教材中的共同经营的经典例子来看看,共同经营究竟在税务处理方面有什么难点。


  举个栗子


  例A公司是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B公司是汽车整车组装企业,C公司是汽车销售企业。A、B和C公司签订一份共同经营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作生产销售汽车业务,A公司负责生产汽车的零部件,B公司负责把A公司生产的零部件组装成整车,C公司负责把汽车对外销售,销售所得的收入按照A:B:C=4:3:3的比例在三家公司中分享,销售过程中如存在价格折扣,该价格折扣也按照4:3:3在三家公司中分摊,同时,三家公司各自承担所述环节的成本费用(除销售折扣以外)。三家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13%,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


  假设2019年12月,该项共同经营业务一共生产销售汽车10辆,合计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A公司该项业务发生的成本为3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人工成本100万元;B公司该项业务发生的成本为2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100万元,人工成本100万元;C公司该项业务发生成本费用200万元,基本为销售人员工资薪金。


  问,上述业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务上如何处理?


  解释


  先撇开会计上的处理,税务上,首先增值税的处理时一个难点。因为对外销售汽车是以C公司的名义销售而不是以A、B和C公司名义销售的,所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是C公司的,对客户开具发票的应该是C公司,而且客户也不可能接受三家公司分别开具的针对同一辆汽车的发票,即使接受了,到时候客户怎么去车管部门办理汽车登记,如何缴纳车购税?那么如果1000万元的销售收入完全由C公司开票给客户,那么会不会造成C公司增值税税负过高呢?因为A和B公司的环节中,其成本费用根据约定是由各自承担的,所以各个环节的材料成本进项税额,也是在A公司和B公司各自环节中抵扣,不可能直接用A公司和B公司的进项发票给C公司抵扣,而且A公司和B公司各自实际上都分得了一部分的销售收入,难道它们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显然是不可能的。


  再说企业所得税,其实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木水认为反倒不难理解。可以参照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按照各自约定的比例分享收入和承担成本费用,计算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好了。


  综上,实质上,共同经营税务处理的难点在增值税上,解决了增值税的处理难点,基本就解决了税务处理的问题。


  会计和税务处理


  水友们可能会问,明明是说共同经营的税务处理的,为什么会和会计处理一起说的呢?而且会计处理就直接按照会计准则说的那样做就可以了啊。水友们有所不知,会计准则一般只有一个框架,真的实务中的处理,会计是要结合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来进行账务处理的。所以在明确增值税如何处理之前,会计其实根本处理不了。


  下面就结合木水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谈谈各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A公司:


  采购原材料并投入生产汽车零部件,生产完毕后把零部件发给B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


  贷银行存款226


  借生产成本300


  贷原材料200


  应付职工薪酬100


  由于零部件发给B公司时,最终汽车销售尚未实现,所以无法得知最终A公司应分享的销售收入,但是,由于零部件已经发出给B公司,连所有权都已经转移,根据目前的增值税相关法规,似乎只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因为该项共同经营业务,从经济实质上看,A、B和C公司是共同销售汽车,而不是A公司销售零部件,根据实质课税原则,A公司应确认的是汽车销售应分得的销售额,而不是零部件的销售额,但这样必须在最终C公司实现销售,然后再根据约定比例分配给A公司时,才能确定最终销售额。这时怎么办?虽然增值税的相关法规没有明确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但是,其实有一个情景是和这个情景比较相似的,也是发出商品时,未能确认销售额,直到真的对外实现销售了,收到销售清单,才能确定实际的销售额,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委托销售业务。


  其实现在这种共同经营关系,就跟A和B公司一同委托C公司销售汽车的业务,所以,木水认为,可以参照这个业务的增值税规定来处理。


  这时,A公司把零部件发给B公司,先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发出商品300


  贷生产成本300


  B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的零部件后,进行组装,把零部件组装成整车然后发给C公司。从经济实质来看,B公司实质上提供的就是一个组装劳务,接收的A公司生产的零部件并非其本身的资产,而是属于A、B和C公司三者共同所有的,且在共同经营协议中并未约定对这些资产的分享方式,所以这部分零部件不能作为B公司的存货入账,但是为了对零部件进行实物管理以及对应B公司的组装劳务的成本,以及与最终产出的整车进行匹配管理,B公司应对这部分零部件建立台账管理,这就有点像受托加工劳务的管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113


  借生产成本200


  贷原材料100


  应付职工薪酬100


  同时在台账记录对应该批整车的零部件领用组装。


  整车组装完毕,发给C公司时,同理,参照A公司的处理方法,暂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发出商品200


  贷生产成本200


  同时在台账记录对应的整车入库和出库。


  C公司:


  C公司收到B公司组装完毕的整车,进行对外销售并负责促销活动,实现销售1000万元,并将对应的属于A和B公司的款项700万元(不含增值税)转回给B公司,B公司向C公司开具整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跟委托代销商品业务有点类似,但又不完全是,所以不宜设置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这两个科目对收到的整车进行核算,木水认为还是应该像B公司一样建立整车台账进行实物、数量的管理比较适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1000*30%)


  应付账款700(1000*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借销售费用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00


  借应付账款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


  贷银行存款791


  然后倒回B公司:


  B公司收到C公司转回的款项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把属于A公司的400万元(不含增值税)转回给A,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B公司可正式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791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应付账款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贷发出商品200


  借应付账款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


  贷银行存款452


  然后再看A公司:


  A公司收到B公司转回的款项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A公司也可正式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


  贷发出商品300


  综上,假设不存在其他相关业务影响税收,A公司在该笔业务中应缴纳的增值税=52-26=26万元,实现应纳税所得额=400-300=100万元;


  B公司在该笔业务中应缴纳增值税=91-52-13=26万元,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200=100万元;


  C公司在该笔业务中应缴纳增值税=130-91=39万元,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200=100万元。


  至此,本例中的共同经营业务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就完全理顺了,而且无论从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都能保持一致。当然,这只是木水个人对本例中这类型的共同经营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理解,欢迎各位水友对木水的上述处理建议进行批评指正。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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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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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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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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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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