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字[2007]471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国家火炬计划及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8-02
文号:国科发计字[2007]4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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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工作总体部署,为切实组织好有关国家科技计划2007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国家火炬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要求,突出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请各单位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今年的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继续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促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加强科技计划信息共享与集成。2007年度国家火炬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仍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科技部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相应的电子数据通过科技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有关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及相应申报软件可从网站下载。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用户登录账号及口令以2006年度下发的为准。网上申报具体办法请访问科技部申报系统(program.most.gov.cn)(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科技部信息中心010-58881245)。

  三、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于2007年8月24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数据报送我部。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单位做好组织工作,避免网络拥堵。

  四、各单位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协调,严格把关,杜绝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关于组织2007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2. 关于组织2007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关于组织2007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根据科技部关于火炬计划整合方案的要求,2007年的国家火炬计划包括原科技兴贸行动专项、原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技术转移专项)。整合后的火炬计划重点从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的创新活动、产业化组织和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的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训和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五个方面加强工作。

围绕国家“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和火炬计划“十一五”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技术创新环境建设重点任务,2007年国家火炬计划将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面向国际市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项目及重大专题集群项目;重点支持国家高新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国际合作服务机构以及海外科技园服务机构等载体内创新组织和机构能力建设,改善抚育支撑环境和产业提升支撑环境,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和创新集群发展的环境建设项目。

2007年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分产业化项目申报和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两部分。现将具体申报要求说明如下:

一、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申报

1. 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封面标识说明:

国家和地方重大产业化项目:指国家863计划、支撑计划等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已列入地方政府或行业重大产业化目标的科技成果推广及产业化项目,重点是节能减排推广及产业化项目。

出口示范项目:指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出口结构调整的产业化出口示范项目。

集群专题项目:指地方政府明确支持的由多个企业联合承担、围绕优势产业或主导产业集群技术升级开展的专题项目。专题项目下设若干子项目,分别由不同企业承担。集群重大专题项目应提供地方政府、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基地管理部门针对该产业所做的未来产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软件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集群项目。

其他项目:指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的产业化项目

2. 支持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突出自主创新。

——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高技术研究成果为依托,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

——优先支持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优先支持环境、资源优化利用及新能源技术开发项目。

——优先支持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引领和支撑作用的产业集群专题项目

——优先支持面向国际市场,具有核心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不支持单纯技术引进、高能耗、一般产品加工、常规食品、保健品、饮料、基建等项目。

3. 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电子与信息: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软件与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微电子及新型电子器件、光电子及新型元器件、通信设备及产品、广播与电视技术产品、电子专用工艺生产设备和电子测量仪器。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医药生物技术、现代中药、化学合成药、轻工发酵技术、现代农业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新型有机高分子材料与精细化工材料、复合材料、生物医学材料、纺织新材料、环境友好材料。

光机电一体化:先进制造设备及装置、先进工业装备、车辆、船舶等运输机械及关键零配件、机电基础件、控制系统及监控设备、自动化电力设备、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医疗器械。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

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水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环保药剂与材料、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与环境功能产品。

4. 申报要求

——在申报地注册、以市场导向、成果转化形成产业为目标的竞争性独立法人企业。

——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项目技术成熟:完成中试或鉴定,或已有小批量生产;已获得相关行业生产许可,如行业权威部门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的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的环评合格报告。

——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达产销售收入1000万元/年以上。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面向国际市场的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较好的出口前景。

——集群专题项目应是有助于推动特色产业形成集聚效应,对促进产业链形成有带动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二、国家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

1. 支持范围

支持经科技部认定的(或科技部与其他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海外科技园服务机构、国际合作依托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技术创新环境建设的国家级研究咨询机构等创新组织。优先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内经科技部认定的上述从事技术创新环境建设服务机构。

2. 支持重点

环境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促进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构建及创新服务组织自身能力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联盟的形成;重点支持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形成;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创新服务活动;重点支持国内国际技术转移以及其他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

3. 申报要求

——在申报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

——机构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面对行业或产业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项目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对产业技术提升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地方有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原则上不受理正在执行、尚未验收的国家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单位申请项目。

——不支持单纯网站建设,不支持机构综合服务管理业务建设,不支持国家政策未明确支持的业务建设。

三、关于火炬计划国际化(原科技兴贸行动专项)项目申报的说明

按照2006年科技部关于科技兴贸工作纳入火炬计划,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支持的要求,2007年科技兴贸项目作为火炬计划国际化的重要内容纳入火炬计划统一申报。

2007年火炬国际化项目重点支持出口示范项目和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两类。出口示范项目的申报按照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格式申报,并在申报书封面上注明“出口示范”项目类别标识。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申报按照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申报,并在申报书上注明项目所在出口基地名称或服务的海外科技园名称。

1. 出口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低能耗,无污染项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品牌竞争力和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的出口项目;

——技术领先,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方面发挥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2. 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符合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要求。

——重点支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科技兴贸重点城市开展的出口平台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国际合作依托机构的服务平台项目、为海外科技园提供支撑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科技兴贸政策措施研究项目。

3. 申报渠道

火炬计划国际化出口示范项目和国际化环境建设项目仍然按照原科技兴贸工作渠道申报。

四、关于技术转移(原国家重点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的说明

根据科技部火炬计划整合方案,原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作为技术转移专项纳入火炬计划管理,重点促进技术市场建设推动技术转移。2007年技术转移项目申报按照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申报。

1. 申报要求

——符合火炬计划环境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重点支持以技术转移促进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类技术转移机构和公共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大学、研究院所、国民经济领域重点行业设立的技术转移推广机构以及为本地区、本行业提供集成公共服务的综合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机构。

——优先支持国家或行业已认定的技术转移推广示范机构。

2. 支持重点

——促进重大、重点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项目;

——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转移项目;

——促进我国与国际间的技术转移项目;

——为本地区、本行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经纪服务、开展专业人才培训等项目。

3. 申报渠道

技术转移项目申报按照技术市场管理渠道申报。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产业化项目附件材料主要包括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或批文、入网证、登记证、环保证明,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专利授权、鉴定成果、销售合同、用户报告、出口报关单据等。

环境建设项目附件材料主要包括机构服务运营管理办法或规章、地方资金匹配证明、技术转移或服务合同等。

4. 申报纸制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通过部门科技司(或相关部门)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材料抄报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备案。

5. 材料装订:按照项目申报书、可研报告、相关附件顺序,用A4纸按照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装订。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1. 项目申请单位或机构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报送各省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报送部门科技司。

2. 各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部门科技司应组织专家对上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将上报项目纸制材料、相应的电子文件以及项目汇总表函送科技部。

七、软件下载和电子文件上报

1. 项目申请单位登陆网站(program.most.gov.cn)--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选择“火炬计划”,下载相应软件并填写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项目、环境建设项目申报书。申请材料及电子数据报送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2. 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科技部计划司下发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登录科技部申报系统,将汇总上报项目的电子数据上报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八、申报材料寄送、联系方式及技术咨询

1. 纸制材料寄送:

地址:北京复兴路12号C座3层 科技部火炬中心项目受理处

通讯:北京3823信箱 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人:杨彦玲 010-63923533 yangyl@ctp.gov.cn

2. 申报咨询:王德花 010-63923522

软件咨询:王宇彤 010-63923592

3.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

科技部信息中心010-58881245、68576284、68570604、68578273、68570682、68579513


附件2:


关于组织2007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


按照科技部科技计划总体部署以及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十一五”总体目标,2007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将继续采取国家政策引导和财政后补助为主的方式,紧紧围绕促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突出新产品计划在国家层面的重点引导和分类指导,重点支持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为切实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评估(评审)等工作,现提出2007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优先支持范围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交通等行业和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新产品开发。

2.紧密衔接主体计划,重点支持面向市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国家863、科技支撑等计划科技成果产业化。

3.重点支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新产品以及面向国际市场、具有核心专利技术和较高技术水平的新产品。

4.重点支持生物工程、新药、新材料、装备制造业、新能源等关键技术、新兴技术领域以及对国家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新产品。

5.重点支持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社会公益领域新产品。

6.重点支持有利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重大调整和升级的新产品。

7.不支持范围:食品、保健品、饮料、服装、传统手工艺品、小家电等日用产品;军工配套产品;高能耗和高污染项目。

二、有关申报要求

1.在北京、上海等原有8省市项目申报备案试点基础上,2007年继续扩大山东、浙江、安徽、黑龙江、吉林、河北、江西、宁波8个省(市)科技厅(局)作为项目申报备案单位。加强新产品计划与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结合,逐步形成主要依靠地方的新产品计划管理模式。

2.在前两年网上评估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7年继续在北京、湖南、西安3省市实行项目网上评估,简化项目申报、评估(评审)、立项程序,提高新产品计划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3.项目申报备案单位应加强和完善项目评审评估体系建设,严格项目评审、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精心组织项目,体现地方特色。结合《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积极推进落实税收、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相关政策对新产品计划的支持。

4.申报项目产品为国内首次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高,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性能;

6.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技术产权清晰,无异议。

三、项目申报数量及重复申报

1.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报送2007年新产品计划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地方、本系统前两年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平均数的130%,超报项目将不予受理。其中重点推荐(A类)项目,不超过推荐上报项目总数的30%。对报送项目择优排序后,按报送排序编写推荐编号及填写《项目报送汇总表》。

2.申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政策引导类计划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从地方和部门同时申报新产品计划;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产品不得再申报。凡发生以上情况者取消立项资格。

四、申报渠道及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以及相关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报送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

2.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应参照《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及《申报指南(2007)》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评估(评审)和推荐工作。

3.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纸制材料。电子数据采用科技部提供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系统(2007版)》(简称申报软件)录入、汇总,并由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统一通过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program.most.gov.cn上传科技部。纸制材料内容须与电子数据一致,否则不予受理。纸制材料一式两份。

五、材料寄送及联系方式:

1.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复兴路12号C座3层,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8 电子信箱: gjxcp@chinanp.gov.cn

2.联系人:

王德花 010-63923522 郑健健 010-58881644

3. 软件申报咨询:

科技部信息中心 010-58881245、68576284、68570604、68578273、68570682、6857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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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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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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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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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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