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清字[1996]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法规》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12-28
文号:财清字[1996]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法规》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章名]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法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促进理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现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有关工作事项具体法规如下:

  一、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以推动集体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明确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二、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其具体工作责任要求如下:

       (一)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除国家法律另有法规外,有关产权界定政策统一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负责实施。其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按界定项目临时成立由财务、设备、房地产管理等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2、组织当事企业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搜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认真摸清有关情况。

  3、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按国家统一政策法规和企业具体实际,依法予以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

  4、当事企业根据协商签署的“界定文本文件”,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及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对经会审或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各有关方。

  5、当事企业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界定结果批复意见,按法规调整有关帐目。

  (三)集体企业、单位对投资及投资权益的界定计算方法:一般以投入资产占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乘以产权界定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即为产权界定后该投资的权益数;对于数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投资(含企业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的权益,可以采取以投入时间分段逐年计算、逐项累加的方法。

  (四)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因当事企业与投入或举办方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集体企业主管部门难以继续组织协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成立产权界定联合办事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各方对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按法规已列为“待界定”的资产,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三、关于“产权界定申报表”的编制方法本法规所附《产权界定申报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各类集体企业。有关具体科目解释如下:

     (一)投入资金合计:指成立集体企业时或成立后,有关部门或企业、单位、个人投入用于本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资金或资产的总计。

  1、集体投入:指本集体企业职工或本企业劳动积累、企业上级单位在创建时及发展过程中投入的各类属于集体性质的资产、资金。

  2、国家投入:指国家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集体企业投入属于国有的资产、资金。

  3、国有企业、单位投入:指国有企业、单位对集体企业投入属于国有的资产、资金。

  4、职工个人股金:指集体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个人的股金。

  5、其他集体企业投入:指本企业外的其他集体企业投入的各类资产、资金。

  6、其他投资者投入:指个人(非职工)、外商及境外企业和境内私营企业等投入的资产、资金。

  (二)经营积累合计:指集体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形成的权益。本项目按确定后的各有关投入方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计算,投入资金比例各拥有权益分六类进行填列。同一类中有多个投入方的,应另附各投入方名单、投入资金及权益数额。

  (三)其他界定净值:指集体企业的各类资产被其它企业占用而归属关系不明确,经产权界定后明确归属关系形成的资产净值。

  (四)待界定资产:指在进行产权界定工作中,因情况复杂,无确切界定根据,产权归属暂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资产。

  (五)本表“界定后合计”=1行+8行±15行+18行。

  四、关于“产权界定工作报告”编制要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后,要对产权界定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界定前的产权状况、界定后的产权变化及各项工作政策依据和列入“待界定资产”情况等写出“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填制的“产权界定申报表”、“界定文本文件”的副本等附件一并上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