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2-03
文号:国税发[200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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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主要工作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国税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坚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坚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要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分层次组织好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和轮训。根据十七大战略部署,深入研究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税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提出改进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认真督促检查,及时全面了解学习情况,切实加强指导,总结推广经验。

  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二)推进税法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参与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级次。加强税制改革的统筹规划,制定中长期税制改革规划。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推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和调整机制。

  (三)规范税收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认真落实税收收入计划,完成国家预算税收任务。规范和减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事后监管,探索保证审批权力正确行使、后续管理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总局对省级国、地税机关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科学合理地分解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考核评议,严格过错追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切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近年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严格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汇报、重大问题线索移送转办等工作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认真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房地产及建筑、餐饮及娱乐、有色冶金、烟草、电力、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大的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组织对部分金融保险和供电行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一些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案件线索指向比较集中或发案率较高、宏观税负偏低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突出重点,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涉税违法大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从2008年年初开始,与公安部门联合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做好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工作,实施举报案件分类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基础建设,完善稽查工作制度。积极构建税务稽查和日常检查联动机制,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一般性专案、专项稽查,在实施前通知纳税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凡涉嫌偷逃骗税的,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防止以评代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和执行力度,防止以补代罚。继续推行分级分类稽查。加强稽查案例分析,建立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做到以查促查、以查促管。

  (五)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继续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法知识,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新出台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规范税收宣传管理,加强资源整合和各方面协调配合。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开展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税务报刊、图书在税收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税务网站建设。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逐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

  (六)推进所得税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做好新老税法的衔接工作,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录、减免税认定管理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妥善处理好总分机构地区间所得税源转移问题,确保新税法顺利实施。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七)深化流转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继续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实施的方案。合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研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八)着力抓好地方税制改革。研究制定地方税制改革方案,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深化房产模拟评税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改革资源税制度,合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时制定实施办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严格减免税管理。

  (九)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研究制定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完善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产品出口。研究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完善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研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鼓励残疾人就业。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清理现行涉及服务业的税收政策,研究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贯彻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税收政策,继续落实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等税收政策。研究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研究支持国有企业重组上市的税收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研究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地区间税收收入归属机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等方面的调研,为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四、继续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认真做好征管基础工作。完善征管体制和制度,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的特点,借鉴国际经验,从组织架构、职能调整、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管理与服务。加强户籍管理,做好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分析,切实掌握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迁移、停业复业、外出经营等变化情况。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结合经济普查,加强与工商、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统一的纳税人指标口径,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跟踪了解未达起征点业户管理情况,规范个体税收管理。深化纳税评估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加快评估模型的应用,加快评估应用平台建设。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继续做好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和有奖发票工作。加强部门协作,拓宽获取第三方信息的途径,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十一)深入开展税收经济分析。认真落实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总局、省、市、县四级纵向分析联动和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横向互动机制。建立健全税收指标体系,规范数据定义口径,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加强跨部门信息交流,开展税负、弹性、税源、税收经济关联等分析,建立宏观税收经济预警分析系统,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和能力估算工作,强化重点税源分析监控。

  (十二)进一步加强流转税管理。完善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制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加强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清单审核比对,做好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加强农产品收购加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研究制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办法,修订卷烟、汽油柴油行业消费税管理办法,加强酒类行业消费税管理。落实和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强化货物运输业、餐饮娱乐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的征管。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加强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

  制定出口退税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税数据分析体系,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推进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规范和简化人工审核,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做好新出口退税审核软件的试点推广工作。推进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改进出口退税管理模式。

  (十三)加大所得税管理力度。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平台。加强企业所得税分析评估和汇算清缴工作。研究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快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稳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做好2007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强化对房地产交易和拍卖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加大社保费征管力度,规范社保费征管流程。

  (十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健全和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制,加大对外籍个人和外来承包工程与劳务的税收管理力度。加强反避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规范业务规程,解决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方式逃避税收问题。加强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管理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加强世界贸易组织涉税有关工作。

  (十五)加强地方各税种管理。建立健全地方税税源数据库,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规程,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广泛采集信息,开展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相关税种的管理。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继续按照信息比对协调配合的思路,开展城建税的信息比对和委托代征工作。加强与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强化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辅导和监管,提高车船税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部门联网,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施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加强资源税征管工作,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印花税和烟叶税征收管理。

  (十六)搞好政务事务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文处理,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实行督查考评及通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落实总局税收专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强化外事管理,严格执行外事规定,加强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加强后勤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服务能力。强化车辆管理,抓好安全工作。加强资源节约宣传教育,建立机关资源消耗检查和通报制度,推进机关资源节约工作。

  (十七)加强财务管理。深化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扩大定员定额试点范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务监督,推行财务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综合预算的准确性。严格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加强国税系统车辆编制管理。做好税务服装换发工作。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建项目审批,加强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强化国税系统基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十八)强化内部审计。研究制定国税系统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审计工作基础建设。积极开展财务收支、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审计。对行使财务管理权和执行财务制度情况以及重要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后续审计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利用。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十九)规范政府采购。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大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力度,强化风险防范,规范质疑处理,加强效益评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强化监督,开展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加大系统协议供货软件的推广,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

  (二十)做好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落实信访责任制,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点解决初信初访问题,避免产生越级访、重复访以及集体访。坚持依法办事,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二十一)全面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现有应用系统,加强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和业务变动情况,修改完善综合征管软件,优化业务操作规程。在省级局增配部分处理资源,有效支持现有各项应用,为各系统上线运行打下基础。完成南海灾备中心建设,为总局和部分地区提供数据备份服务。抓好安全体系、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综合办公系统、综合数据分析平台等。规范数据标准,强化数据采集,提高应用水平。完成金税三期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加强系统上下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税三期建设的各项工作。以金税三期建设为契机,优化税收管理流程,推动税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完善,发挥信息化建设对整个税收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五、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十二)强化纳税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十三)丰富纳税服务内容。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标识,规范窗口设置和服务流程,落实纳税服务制度。加强纳税咨询辅导,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等服务。积极开展纳税服务援助,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资料库,根据纳税人不同的信用等级开展纳税服务。大力开展文明办税服务,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庄重,热情周到,释疑解难。推进办税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办税公开目录,及时公开涉税事项的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工作内容,定期公开纳税人咨询或反映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援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十四)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手机短信等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手段。继续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以及全程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理等多种服务方式。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

  (二十五)切实加强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制度体系建设,推进行业立法,建立健全执业准则体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推动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行业监管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监管工作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发挥税务中介服务的作用。

  (二十六)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实行国税、地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务检查,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精简并统一纳税人的报表资料。推行包括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银行网点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申报缴款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便纳税人缴税。

  (二十七)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充实服务人员,明确纳税服务的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纳税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等为内容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的评议、评价和监督制度,及时受理纳税人投诉和举报。

  六、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队伍

  (二十八)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带头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八字方针,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领导干部,优化班子的年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个人分工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改进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监督。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和完善巡视工作制度,全面推进巡视工作。

  (二十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积极研究解决公务员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竞争上岗办法,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干部的力度。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回避和交流等制度。深入研究并逐步建立税务系统专业职称、技能等级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后续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三十)大规模培训干部。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以提高干部素质能力为核心,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反腐倡廉、文化素养等为教育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中层管理干部和基层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培养一批能够从事反避税、税务稽查、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财产评估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以提升干部教育质量为目标,建立并完善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队伍以及培训课程教材的教育培训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总局党校和各级税务干部院校等培训机构的作用。保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年内累计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3个月以上脱产学习,基层干部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不少于12天,专职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练兵、管理业务竞赛等在岗自学活动。

  (三十一)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新党章,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切实落实党组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流动党员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税务文化建设,培养和宣传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七、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三十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执行四大纪律、五项规定和八条禁令,带头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述职述廉等制度。

  (三十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部门实行"一岗两责",把反腐倡廉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落实和考核。

  (三十四)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围绕税收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重点环节,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调配、经费审批使用、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环节,加强干部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工作,防止和纠正违反人事、财经纪律的行为。通过加强对"两权"运行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产生腐败问题。

  (三十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惩治腐败分子,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案件。严肃查处税务干部违反税法擅自减免税、收过头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以及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等问题。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吃、拿、卡、要、报”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认真总结办案经验,把握办案规律,执行案例剖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

  (三十六)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开展以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法制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和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形式和手段,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税务廉政文化建设,筑牢税务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八、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全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十七)树立大局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重要指示。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筹划和部署好税收工作。按照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积极筹集财政收入,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可靠的财力保证。认真落实好中央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支持区域和行业发展以及扶持困难群体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十八)提高行政效能,不断完善税务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职能,增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提高执行力。加强系统内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以及工作流程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十九)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实效。总局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综合研究税收长期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并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指导;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全年工作目标和落实措施;基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狠抓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十)重视作风建设,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一线,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进一步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文件、评比、表彰和检查。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继续贯彻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和中西部倾斜的原则,严格落实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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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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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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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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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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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