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4-10
文号:国税发[2008]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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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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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