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4-10
文号:国税发[2008]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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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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