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423执异15号王某某与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3-27
来源: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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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泾永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70022388F。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泾永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403687J。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乳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乳业)对向陕西创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宜科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提取该公司应向案外人缴纳的租金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红旗乳业请求撤销创宜科技做出的协助执行裁定并解除协助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由于案外人生产经营停滞无人管理相关资产,2019年1月8日委托被执行人恒生乳业与创宜科技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第五条有相关约定。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可以证明案外人对出租屋享有所有权。协议签订后恒生乳业为案外人代收三年租赁费并交于案外人。2023年12月1日恒生乳业和红旗乳业联合向创宜科技发出通知,要求创宜科技将租赁费汇至陕西益美生乳业有限公司,创宜科技按照要求向指定账户汇款了2024年租赁费。案外人是租赁物所有权人,也是租赁费实际受益人,该财产属案外人所有。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辩称:一、案涉土地使用权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所有,并非案外人,案外人异议不成立。1、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已通过公开竞拍方式获得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该事实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执复5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恒生乳业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王某某有权要求执行其到期租赁费。2015年咸阳中院依据(2014)咸中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对案外人名下房产、土地及其社保进行查封拍卖,通过三次拍卖,2015年12月11日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咸新区恒生乳业营销有限公司)以15537993元竞拍成功,且已支付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由案外人的债权人分担。上述事实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执复5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故案涉土地使用权已转移至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2、被执行人恒生乳业与陕西创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债权合法有效,王某某有权申请执行恒生乳业的到期债权。3、案外人无证据证明其对该土地租赁费享有合法权利。二、案外人还应向西安瑞波食品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本案执行过程中,陕西创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贵院转入的租赁费中160万元已转入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专户中,案外人应对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王某某认为,王某某的协助执行早于西安瑞波公司,故本次执行的恒生乳业到期债权应优先清偿王某某债权,王某某已向贵院及(2024)陕0423执1851号案件执行法官田瑞生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三、案外人与恒生公司为逃避债务,拖延办理土地证,串通制作虚假文书、提起虚假诉讼,恳请贵院追究案外人与恒生公司的法律责任。1、案外人与恒生公司均存在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为逃避债务,在土地拍卖后,案外人与恒生公司串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若其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未向法院申报,属严重违法。2、案外人与陕西恒生乳业有公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刘永平,刘永平为逃避债务,操纵案外人及恒生公司制作虚假文件,逃避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王某某恳请法院追究案外人、恒生公司及刘永平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恒生乳业辩称:1、红旗乳业与恒生乳业建立委托关系,委托恒生乳业作为代理方,负责将红旗乳业承继的陕西三鹿乳业有限公司厂房场地出租给创宜科技,并代为收取了首次租金,后续租金由红旗乳业委托益美公司收取,该租赁费实际所有人是红旗乳业,由红旗乳业依法申报并缴纳了国家税收。2、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租赁费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房,即红旗乳业,恒生乳业仅作为代理方,协助管理租赁事务,并未取得租赁费的所有权,也不具有使用和支配权,因此,案涉租赁费不能用于清偿恒生乳业对王某某的债务。3、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租赁费,实际为红旗乳业的合法收入,与恒生乳业无关,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标的物必须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案涉租赁费既不是恒生乳业的财产,也不应作为恒生乳业债务的执行标的,不应当错误被协提取,更不应当由恒生乳业的行为损害了红旗乳业的利益。

本院查明,王某某与恒生乳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2024)陕042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为止);三、被告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利息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为止);四、被告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60248.81元及利息(以360248.81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为止);五、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20元,减半收取计15310元,由被告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负担。”2024年4月28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提出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24)陕0423执1880号。202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24)陕0423执18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3267760.3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作出(2024)陕0423执18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依法提取你公司应向陕西恒生乳业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2024年12月6日向创宜科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年1月26日,创宜科技向王某某与恒生乳业执行案件的专款专户中转入1680000元。2025年2月11日,本院将王某某与恒生乳业执行案件专款专户中的1600000元转入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恒生乳业执行案件的专款专户中,王某某与恒生乳业执行案件的专款专户中剩余金额为80000元。

恒生乳业与创宜科技签订《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恒生乳业将位于西咸新区永乐镇南横流村211国道以南,场地共计面积约50000平方米,厂房、办公楼、门房等用房建筑面积约8800平方米,原有道路约2000平方米,恒生乳业将该场地整体出租给创宜科技,租期为2019年2月1日至2029年2月1日。租金约定为160万元/年。第一次租金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共计480万元,第四年起每年支付一次,每年租金到期前应提前10天向恒生乳业支付下一年度租金。2019年2月1日,创宜科技向恒生乳业账户转账交付480万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创宜科技缴纳的租金不属于恒生乳业所有,对涉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本院查明,租赁合同系恒生乳业与创宜科技签订,创宜科技作出租赁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恒生乳业对创宜科技具有到期债权。在本院向创宜科技作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后,创宜科技并未提出异议。案外人主张(2024)陕04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已经确定恒生乳业对租金不享有支配权,对于该节,该判决判项及事实认定中均未有相关表述,故对案外人主张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案外人表示涉案租赁合同出租厂房和场地归其所有,案外人委托恒生乳业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按案外人所称,那么涉案租金是否交付案外人,系恒生乳业与案外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应解决的问题,该理由不足以排除本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案外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创宜科技应向恒生乳业支付的租金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综上,案外人红旗乳业提出异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高峰

审 判 员 郭梨娟

审 判 员 张默涵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甜

书 记 员 吴 娜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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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