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区玄武路78号办公室3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望尚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中央广场8幢1单元11209室。
法定代表人:姜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宸,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望尚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信至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撤销对信至公司重点资金监管专户中国建设银行×××17账户内6510496.34元的冻结。2、撤销对信至公司重点资金监管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78账户内6510496.34元的冻结,并将已执行扣划的5600715.5元资金退还至原账户。事实与理由:信至公司开发的璞悦府项目,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路以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璞悦府项目系2024年西安市政府保交付名单项目。信至公司与东望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金额为532万元,信至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强制执行。信至公司名下×××78账户被冻结6510496.34元,已被强制扣划5600715.50元;×××78账户被冻结6510496.34元。以上账户均为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并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保护改造办公室、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签署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目前,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因一般纠纷案件冻结后,将造成璞悦府项目工程施工方停建,材料和人员无法到位,切实导致无法竣工交付,故特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称,异议人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项目已将实际交付,大量业主已经收房并开始装修。东望公司能够看到资金监管商户有频繁的大额资金支出,所以冻结账户并不存在影响项目按期完工的风险,故不同意信至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与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68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信至公司向东望公司支付人员基本费、委托管理服务费合计532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信至公司向东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0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东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信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4)陕01民终8585号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9月2日,东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7308号。2024年9月10日,本院以6510496.34元为限额冻结了异议人信至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78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7账户内的存款,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显示,上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为足额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3709481.78元。2024年9月26日,本院扣划信至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8账户内存款5600715.50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
另查明,2022年9月5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信至公司(丙方)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约定:丙方开发建设的璞悦府项目,坐落于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环以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太元路以北,土地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该项目1,3号(幢)楼作为本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丙方选定乙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18509.55平方米,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8440.3548万元;监管账户户名: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账号:×××78。2023年6月30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乙方)、信至公司(丙方)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约定:丙方开发建设的璞悦府项目,坐落于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环以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太元路以北,土土地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该项目6号(幢)楼作为本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丙方选定乙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3092.07平方米,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4582.2245万元;监管账户户名: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性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监管账号:×××17。2024年1月3日,信至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将×××78账户名称由“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作为丙方于2024年1月26日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重新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除将×××78账户名称确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外,其余主要内容与2022年9月5日签订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相同。
审查中,信至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预售许可证两份。其中“曲江预售字第2022332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开发企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璞悦府,预售许可范围为3幢、1幢,监管专用账户账号为×××78,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预售字第2023503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开发企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璞悦府,预售许可范围为6幢,监管专用账户账号为×××1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2025年3月6日,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调查信至公司名下“璞悦府”项目1、3、6幢建筑有无进行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该中心出具查询结果,显示信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令时,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本案中,被执行人信至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8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17账户虽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但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冻结。信至公司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开发的“璞悦府”项目1幢、3幢建筑尚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且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对被执行人信至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亦非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的规定,不应对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名下×××78账户内资金进行扣划,故本案对该账户内资金采取的扣划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以相关商品房已经交房为由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无法律依据,对其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78账户内存款5600715.50元的行为;
二、驳回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范寅峰
审判员 王伟岳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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