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03执异76号西安某乙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3-28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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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区玄武路78号办公室3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望尚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中央广场8幢1单元11209室。

法定代表人:姜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宸,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望尚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信至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撤销对信至公司重点资金监管专户中国建设银行×××17账户内6510496.34元的冻结。2、撤销对信至公司重点资金监管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78账户内6510496.34元的冻结,并将已执行扣划的5600715.5元资金退还至原账户。事实与理由:信至公司开发的璞悦府项目,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路以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璞悦府项目系2024年西安市政府保交付名单项目。信至公司与东望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金额为532万元,信至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强制执行。信至公司名下×××78账户被冻结6510496.34元,已被强制扣划5600715.50元;×××78账户被冻结6510496.34元。以上账户均为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并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保护改造办公室、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签署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目前,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因一般纠纷案件冻结后,将造成璞悦府项目工程施工方停建,材料和人员无法到位,切实导致无法竣工交付,故特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称,异议人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项目已将实际交付,大量业主已经收房并开始装修。东望公司能够看到资金监管商户有频繁的大额资金支出,所以冻结账户并不存在影响项目按期完工的风险,故不同意信至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与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68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信至公司向东望公司支付人员基本费、委托管理服务费合计532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信至公司向东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0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东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信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4)陕01民终8585号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9月2日,东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7308号。2024年9月10日,本院以6510496.34元为限额冻结了异议人信至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78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7账户内的存款,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显示,上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为足额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3709481.78元。2024年9月26日,本院扣划信至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8账户内存款5600715.50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

另查明,2022年9月5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信至公司(丙方)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约定:丙方开发建设的璞悦府项目,坐落于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环以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太元路以北,土地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该项目1,3号(幢)楼作为本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丙方选定乙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18509.55平方米,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8440.3548万元;监管账户户名: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账号:×××78。2023年6月30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乙方)、信至公司(丙方)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约定:丙方开发建设的璞悦府项目,坐落于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环以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太元路以北,土土地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该项目6号(幢)楼作为本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丙方选定乙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3092.07平方米,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4582.2245万元;监管账户户名: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性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监管账号:×××17。2024年1月3日,信至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将×××78账户名称由“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作为丙方于2024年1月26日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重新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除将×××78账户名称确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外,其余主要内容与2022年9月5日签订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相同。

审查中,信至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预售许可证两份。其中“曲江预售字第2022332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开发企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璞悦府,预售许可范围为3幢、1幢,监管专用账户账号为×××78,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预售字第2023503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开发企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璞悦府,预售许可范围为6幢,监管专用账户账号为×××1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2025年3月6日,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调查信至公司名下“璞悦府”项目1、3、6幢建筑有无进行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该中心出具查询结果,显示信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令时,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本案中,被执行人信至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8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17账户虽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但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冻结。信至公司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开发的“璞悦府”项目1幢、3幢建筑尚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且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对被执行人信至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亦非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的规定,不应对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名下×××78账户内资金进行扣划,故本案对该账户内资金采取的扣划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以相关商品房已经交房为由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无法律依据,对其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78账户内存款5600715.50元的行为;

二、驳回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范寅峰

审判员  王伟岳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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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政策易错点关注一下

做跨境电商的小伙伴注意啦!出口海外仓的退(免)税政策里藏着不少细节,今天申税小微就跟大家来聊聊相关理解误区~

  易错点1:同一项号下货物未全销售,出口退(免)税申报咋处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如果没全部销售,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别一刀切!

  正确做法:已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没销售的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要是未作区分,也能统一按出口预退税申报办理。

  举个例子

  某生产企业通过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一项号出口了100个茶杯,出口日期是2025年2月25日,计划2025年3月10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情形一:

  2025年3月10日时,20个已销售、80个未销售。那20个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80个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填报时要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而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情形二:

  未区分哪些销售了、哪些未销售。那就100个全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用同一个申报序号就行。

  易错点2:申报办理了出口预退税,啥时候办核算?

  如果搞不清预退税的核算时间,其实规则很明确:核算期是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需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不过外贸企业有个小便利: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核算期内随时能办,不用卡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举个例子

  生产企业:

  2025年2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5年2月13日办结。那就在2025年3月到2026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6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外贸企业:

  2025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6年1月2日办结。正常在2026年2月到2027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但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制。

  这些细节都记牢了吗?出口退(免)税可不能马虎哦~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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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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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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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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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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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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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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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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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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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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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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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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