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预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4-30
文号:国税函发[1995]13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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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4]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来华承包海上和陆上对外合作油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承包商)

  预扣纳税保证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签定对外合作石油合同并已经有外国承包商开始作业的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汇帐户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62号)精神,尽快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联系,建立纳税保证金美元帐户,并及时通知与外国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公司(出包方)。

  二、外国承包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出包方转来的纳税保证金时,应根据银行转帐凭证向承包商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并交由出包方转给外国承包商。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中“收款单位盖章”一栏,暂用税款征收专用章。

  “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需要者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局征管处联系。

  “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的使用和保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86)财税字第308号)执行。

  三、外国承包商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结清税款后,纳税保证金仍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余额以纳税保证金帐户中美元退还外国承包商。因退还而发生的汇费,可用纳税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支付,利息不足支付汇费的,用应退的纳税保证金抵付;利息支付汇费有结余的,并入应退的纳税保证金一同退还外国承包商。

  四、外国承包商在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合同终止或者最后一笔作业款支付后3个月内仍未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于期满后5日内将其纳税保证金作为应纳税款解缴入库。即:按承包金额的全额核定利润率10%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科目;按营业税或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入营业税或增值税科目,其余入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科目,并按上述科目金额开具完税凭证,以备外国承包商领取。

  五、外国承包商符合通知第四条第(六)、(七)款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开具“免扣纳税保证金证明”(式样附后)“免扣纳税保证金证明”应按年或按承包合同期限开具,原则上从开具之日起一年或一个合同期内有效。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免予预扣纳税保证金证明>式样的通知》(国税油征字[1989]10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使用预扣纳税保证金收款收据的通知》(国税油发[1991]3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承包商实行预扣纳税保证金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油函[1991]36号)即行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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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