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一季度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6-05-11
文号:国税发[200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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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6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8987.8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增收1428.65亿元。其中,中央级税收收入完成5639.68亿元,增长19.3%,增收912.16亿元;地方级税收收入完成3348.18亿元,增长18.2%,增收516.49亿元。

  一、一季度税收收入特点

  一季度税收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主要税种与相关经济增长基本协调。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延续了上年较快增长的势头,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内资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和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看,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二,流转税和所得税平稳增长,是税收增收的主体。一季度,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共完成4905.4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3%.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2253.59亿元,增长18.2%.流转税、所得税合计增收1070.47亿元,占增收总额的74.9%,拉动税收增长14.2个百分点。

  第三,海关代征进口税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增势良好,对税收增长的贡献有所上升。前2个月,原油、汽车和机电等商品进口大幅增长,带动一般贸易进口增幅明显回升,同比增长25.4%,一季度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完成1116.97亿元,相应增长23.5%;股市回暖,一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完成19.87亿元,增长38.9%;汽车市场销售形势好转,一季度车辆购置税完成159.56亿元,增长28.3%.三项合计增收253.06亿元,占增收总额的17.7%.

  第四,东、中、西部税收协调增长,所占比重与上年同期基本一致。一季度,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完成6340.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3%;中部地区税收收入完成1413.74亿元,增长18%;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完成1233.87亿元,增长18.2%.东、中、西部税收呈现协调增长态势,占全国比重分别为70.5%、15.7%和13.7%,与上年同期基本一致。

  第五,宏观调控效果在税收上继续体现,行业税收增势与调控方向一致。2005年,国家实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反映到税收上,与投资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行业税收增幅继续回落。2006年一季度,钢坯钢材和化工行业增值税分别下降19.1%和1.1%,上年末这两个行业分别增长22.7%和18.8%;煤炭和有色金属行业分别增长10.4%和25.2%,增幅比上年末分别回落45.2和34个百分点;房地产行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别增长12.6%、9.1%和17.5%,增幅比上年末分别回落8.9、39.1和4.8个百分点,土地增值税增长56%,比上年末回落30.5个百分点。

  二、一季度税收增长原因分析

  一季度,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工业、物价、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金融等多项经济指标呈现良好开局,工业生产较快增长,产销衔接顺畅,消费需求稳中趋活,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增势较好,进口增速明显回升,为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奠定了基础。同时,各级税务机关继续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大力开展税收与经济对比分析,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和微观税源管理,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各项征管措施,保障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在加强税收征管的作用下,各主体税种增长与相关经济指标基本协调。

  (一)全国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以及免抵调库大幅增加,带动了国内增值税总体较快增长。一季度,国内增值税完成3144.5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增收504.91亿元。其中,直接收入完成2719.21亿元,增长14.9%;免抵调库425.31亿元,增长56%.一季度工业增值税税源增长15.6%.前2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增长16.2%,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3%,综合测算全部工业现价增加值约增长15%,工业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增长基本适应。

  从主要行业看,电子、原油、纺织、机械、电器、电力等行业增值税涨幅较高,快于相关经济增长。前2个月与上年同期比较,电子行业完成增加值增长25.3%,主要电信产品产销量大幅度增长,计算机、手机、大规模集成电路等主要产品产量增长都在50%以上,同时,出口交货值增长33.8%,加上去年结转过来的免抵调库,部分地区电信行业免抵调库收入大幅度增加,带动一季度电信设备行业增值税完成150.6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1.6%,列各行业增值税涨幅之首;国际原油价格总体仍保持高位,国内原油价格继续大幅上涨,一季度国内原油出厂价格上涨39.1%,原油增值税完成179.17亿元,增长65%;纺织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业完成增加值分别增长16.7%、21.3%和19.4%,一季度增值税增幅在27%-43%之间;全国发电量同比增长11.2%,电力行业增值税增长18.5%;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完成增加值分别同比增长24.1%和22.6%,一季度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增值税分别增长25.8%和25.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5%,一季度商业增值税同比增长14.4%.

  一季度,煤炭行业增值税低幅增长,化工、钢铁、成品油增值税下降。前2个月,煤炭行业完成增加值增长8.9%,出厂价格上涨10%(涨幅比2005年回落13.2个百分点),税收增长10.4%;橡胶等主要化工产品价格下降5%左右,钢材价格下降5%到17%,化工和钢铁行业增值税收入分别下降1.1%和19.1%;成品油行业由于进销价格长期倒挂,增值税收入继续下降,一季度降幅为31%.

  (二)国内消费税低幅增长,汽车摩托车消费税增势突出。一季度,国内消费税完成484.5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2%,增收40.99亿元。消费税增收主要是受汽车摩托车行业的拉动,前2个月,汽车销售大幅度增长,汽车销量同比增长47.8%,其中轿车销量增长80%,带动一季度汽车摩托车消费税同比增长51.7%,增收22.63亿元,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55.2%.一季度卷烟销售产值同比增长8.7%,销量增长6.1%,一季度卷烟消费税增长5.9%.前2个月汽油、柴油产量分别增长2.5%和6.7%,汽油、柴油消费税下降0.9%,主要原因是由于去年同期清理欠税较多抬高了基数。消费税增长基本与相关经济增长适应。

  (三)营业税总体收入平稳增长,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幅回落明显。一季度,营业税收入完成1276.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2%,增收177.76亿元,税收增长主要来自金融保险业和建筑安装业。前2个月,金融机构贷款额增长14.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6%,一季度金融保险业和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分别增长21.9%和20.8%,合计增收84.84亿元,占总增收额的47.7%.一季度,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幅有所回落,与房地产相关经济发展趋势基本一致。前2个月,商品房销售额同比增长14.7%,较上年同期回落20.6个百分点,反映在税收上,一季度,房地产业营业税完成286.75亿元,增长12.6%,较上年同期回落12.5个百分点,增收32.09亿元。

  (四)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较快增长,内资企业所得税增幅明显低于上年同期。2006年前2个月企业经济效益总体水平继续上升,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上年同期提高7.6个百分点。一季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共完成1529.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04.47亿元,增长15.4%.增幅大大低于上年同期。一是受2005年以来企业利润增幅回落的影响,2005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4362亿元,比上年增长22.6%,增幅比2004年的38.1%回落15.5个百分点;二是总局去年明确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延长,致使一季度汇算清缴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对减少,2005年一季度汇算清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307亿元,同比增长43.4%,今年一季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仅196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1亿元,下降36.2%.本季预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223亿元,增长26.8%,增收258亿元,略高于同期企业利润的增长。

  一季度个人所得税完成723.9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5%,增收142.36亿元。其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增长13.7%,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一些单位上年的奖金延迟到春节期间集中发放,致使前两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同比增长26.4%.3月份,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税收的影响开始显现,当月收入下降10.7%.

  (五)资源税、城建税等地方各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一季度,资源税、城建税等地方各税共完成532.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6%,增收105.11亿元。由于去年和今年年初先后提高煤炭和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税额标准,一季度资源税收入继续大幅度增长,完成46.82亿元,增长48.2%.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成效继续体现,一季度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分别增长56%、31%和22.8%.

  一季度全国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1003.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9.8%,增退333.73亿元。其中办理退税578.59亿元,增长45.5%;办理免抵调库425.31亿元,增长56%.

  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开局良好,为完成全年国家预算打下了良好基础,但组织收入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受产能过剩、产品价格回落的影响,部分行业税收增幅回落或者负增长。一季度,钢坯钢材和化工行业增值税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9.1%和1.1%,共减收31.1亿元,上年同期这两个行业共增收52.03亿元,占工业增值税增收总额的12%;一季度,煤炭增值税仅增长10.4%,去年同期增长88.4%,增幅回落78个百分点。由于成品油价格长期倒挂,炼油厂普遍亏损,其增值税自去年以来就呈负增长,而且相当一部分进项税金应抵未抵,留抵较多,一季度炼油企业增值税同比下降31%.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持续显现,这些行业税收增长将会进一步回落,将对整体税收增长带来负面影响。此外,一季度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增长12.6%、9.1%和17.5%,与去年相比分别回落8.9、39.1和4.8个百分点。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前两年高基数的情况下,预计房地产税收今年难以出现去年的高增长,增幅将趋于平稳。

  二是一些政策性因素导致税收减收。近期出台的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税前列支将减少企业所得税;成品油提价理论上可以增加增值税收入,但由于炼油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金较大,成品油增值税难以因成品油涨价而增收,而下游用油企业却要因涨价增加进项税抵扣,总的来看,石化企业税收今年会受到较大影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相应带来个人所得税减收;减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今年翘尾减收一些;继续落实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支持西部大开发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将继续减收。

  三是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加工企业效益下降,增值额和利润减少,直接影响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前2个月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同比上涨6.6%,钢铁、化工行业利润分别下降74.6%和11.4%,石油加工及炼焦行业净亏损46亿元。2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帐款净额同比增长18.6%,增幅比上年同期上升1.2个百分点。企业应收账款增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增加新的欠税。

  三、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几项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认识当前组织收入形势,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一)继续加强各税种征收管理,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对今年各项税收工作的部署,继续做好各税种征管措施的落实工作,搞好增值税征管,落实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重视发票比对不符的原因分析和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整情况,加强卷烟消费税征管,防止企业通过流通环节偷逃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结合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按照源泉控管的思路,加强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

  (二)切实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一是要做好对煤炭、冶金、石化、烟草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这些行业经济发展动态和税收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收与相关经济的协调增长;二是要深入开展地区和行业税负比较分析。对宏观和微观税负较低地区,要将同行业税负分析与企业纳税评估结合起来,落实到具体企业分析查找原因。要加强对纳税户管理,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信息和全国经济普查相关数据,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宏观上找问题、微观上查原因的思路,明确职责分工,疏通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加强协调配合,促进税收分析和征管水平的提升;四是要着重加强对全年收入趋势的分析。对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对减收因素进行跟踪分析测算,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收率,努力弥补政策性减收因素的影响。

  (三)高度重视对欠税的管理。大力清缴陈欠,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发生。积极推进税、库、银联网,及时掌握纳税人资金和税款征收入库信息。要抓好欠税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有关规定,认真建立欠税档案,切实落实以票控欠、以欠抵退、欠税人报告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等有效措施,严格缓征税款的审批,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进一步做好免抵调库工作。近年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发展很快,在外贸出口中占的比重逐年增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快速增长对增值税直接收入、增值税总体收入,对地区和全国税负影响都很大,要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发展变化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分析,加强免抵调库工作,促进增值税收入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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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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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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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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