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6-09-30
文号:国税发[2006]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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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要突出宣传税收政策、办税服务的内容;突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突出依法诚信纳税的要求”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税务机关2006年4月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主题,认真开展第1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局机关认真筹划,整合资源,税收宣传项目精品迭出

  (一)3月31日召开“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谢旭人局长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促进税收事业发展。纳税人、专家学者、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代表围绕主题,畅谈依法诚信纳税重要意义和对“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质的认识,提出普及税法知识、加强税收工作的意见,表示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播《马斌说税》及电视公益广告。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22集大型税法宣传电视系列专题片《马斌说税》。河南省局和南京市局办公室积极参与,付出了艰辛劳动。《马斌说税》通过FLASH动漫、现场采访、主持人解说、观众短信互动等形式,对税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解读,宣传月期间在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连续播出,社会反响强烈。此外,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纳税服务就在你身边”为主题,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了两则税收电视公益广告,分别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和各省(市、区)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并且2006年播出时间从往年宣传月期间拓展至全年(每月1-10日)。

  (三)召开曝光涉税违法案件新闻发布会。4月20日总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曝光“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晋鲁”虚开发票偷税案等9起涉税违法案件。总局崔俊慧副局长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范围和力度,推进依法治税。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频道、经济频道各新闻节目以及《焦点访谈》栏目对新闻发布会和重点案件予以集中报道,其他中央主要媒体均作了全面、深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刊登、转载稿件的媒体达70余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四)举办税法FLASH作品比赛。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杂志社4-7月联合举行第二届全国税收FLASH作品比赛,分大赛启动、作品征集、作品评审、颁奖仪式4个阶段组织实施,共收到全国26个省(市、区)作品200多件,内容涵盖税收征管、税政热点、纳税服务等各方面,形式有税收知识系列剧、情节剧、宣传片、案例剧等。陕西、江西、湖南省国税局和湖南省地税局面向社会组织税法宣传FLASH比赛,选送优秀作品参赛。经初选、初评、评优、领导专家评奖4个步骤,评选出获奖作品。总局钱冠林副局长、宋兰总会计师出席颁奖仪式。部分地区税务人员自编自演了文艺节目。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媒体报道了比赛情况。运用FLASH进行宣传是税收宣传手段上的一个创新。

  (五)举办全国税收宣传公益漫画大赛。总局办公厅与人民日报社所属讽刺与幽默报社联合举办了全国税收宣传公益漫画大赛。从3月10日至4月10日共收到1007幅漫画参赛作品,其中纸质漫画900幅、电子漫画107幅。参赛选手包括税务、公安、教育、美术等行业人员。全国税务系统共有44个单位组织了集体参赛。经专家鉴定,共评选特别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优秀奖50名,其中总局原副局长程法光作品《偷骗税者法网难逃》获特别奖。大赛获奖作品均在《人民日报》、《环球时报》、《讽刺与幽默报》刊登。

  (六)开展网络税法宣传活动。宣传月期间,在总局网站设立第15个税收宣传月专区,发布税收宣传动态信息,解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使互联网成为税收宣传的重要载体。针对广大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总局在机关网站设立“税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坛,开展税收宣传方式问卷调查,适时与纳税人互动交流,耐心解答涉税疑问,听取意见、建议。

  (七)强化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总局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策划制作电视专题访谈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播出,受到广大观众好评。在总局网站开设“个人纳税知识竞赛”专区,对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宣传解读。总局通过《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举办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共有1万多人报名参赛,择优评选了一等奖2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

  (八)刊播重要税收宣传文章、节目。总局谢旭人局长在《人民日报》发表《发挥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作用,提供财力保障,提高支农水平》署名文章。文章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全面、扎实地推进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建设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据统计,宣传月期间总局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150条(次)。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新闻会客厅》等名牌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0条(次),收到了良好宣传效果。

  二、各地税务机关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税收宣传活动异彩纷呈

  (一)搞好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赢得支持。福建、西藏、贵州、河南等省(市、区)党政领导先后以撰写专题文章、发表电视讲话、参加现场活动、题词致信等形式,积极参与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扩大税收宣传月影响。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加强合作,山西、湖南、海南、深圳等(市、区)共同组织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此外,各级税务机关均把举办高层次座谈会作为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北京市国税局举办“总部经济与税收”座谈会、北京市国税局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对话会、“中介组织与纳税服务”座谈会;内蒙古区国税局、地税局积极争取,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召开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草原”座谈会;辽宁省国税局举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工作回顾与展望”座谈会;广西区国税局、地税局及其30多个市、县局统一召开“依法诚信纳税暨开门纳谏”座谈会。

  (二)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税收宣传。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各地税务机关深入开展税收宣传,表彰依法诚信纳税户,曝光一批偷逃抗骗税和欠税户,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骗税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辽宁省国、地税局第三次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纳税百强排行榜。江西、宁夏、新疆、重庆等省(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举行授牌仪式等形式,表彰纳税大户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浙江、安徽、大连、青岛等(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集中曝光典型涉税违法案件,以案说法,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此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加强涉农税法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河南省国税局开展“情系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包括“税法宣传赶大集”,“税收温暖系三农”,乡村企业“诚信纳税”万人签名等活动。山东省国税局开展“服务三农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税收宣传服务活动。新时期农村党支部书记的好榜样、全国劳动模范王乐义向山东省广大农民发出“依法诚信纳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议。湖北、江西、吉林、福建等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税务人员送税法、组织文艺演出、赠送涉农税收宣传书籍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税收政策,受到广大农民欢迎。

  (三)深入开展“送税法”活动。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组织业务骨干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农村,采取召开税法宣讲会和举办税法专题讲座、办税辅导培训班等形式,宣传税法知识,现场解疑解惑。甘肃省国税局开展“万名税官送税法,服务经济促发展”活动。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创文明社区”现场咨询服务、“税收与百姓-税收宣传进社区”系列活动。哈尔滨市地税局开展“走近纳税人、税法送上门”活动,组织1000名税务人员,每人深入4户大中型企业,赠送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青海省国税局举办20期企业税收知识讲座和公务员、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税收政策培训班。黑龙江省地税局举办税法知识培训班、税收知识讲座180期,培训10万人次。青岛市国税局组织2万名青年志愿者赴农村宣传税法,发放“支农绿卡”等税收宣传资料5万份。此外,各地还开展了各种专题税法宣传活动。厦门市国税局举行台商座谈会,为台资企业讲解两岸税制差异,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甘肃省地税局针对房屋租赁业征管难点,开展“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税法宣传。

  (四)依托传统媒体开展税收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密切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联系,通过播出税收电视专题片、公益广告,开设税收宣传专栏、专版,开展税收系列报道、广播直播等形式进行税收宣传。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与上海电视台联合制播“12366”咨询服务热线宣传公益广告。北京市地税局参与拍摄电视情景喜剧《税务所的故事》,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播出。重庆市国税局在重庆电视台“龙门阵”栏目录播“税收与信用”电视访谈节目。河南省国税局创作22集大型税法宣传系列动漫剧《大水和小水》,在河南电视台播出。重庆市地税局制作11集动漫剧《皮皮外传》,在重庆电视台、轻轨视频、公交视频上播出。此外,江苏省国税局组织新华社等1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当一日税官”,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广东省地税局联合中国日报等知名英文报纸,发布税法宣传新闻,刊登驻穗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大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专版。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与青海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举办税收直通车直播节目。广西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广西新闻记者协会开展“老记看税收”税收宣传好新闻竞赛评选活动。

  (五)利用网络、现代通讯平台宣传税法。江苏、甘肃、青海等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设置税收宣传专栏,开展网上征文、网上知识竞赛、网上论坛,启动网络博客,开通局长信箱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青岛市国税局与人民网等媒体联合举办“中国公民诚信纳税网上签名调查活动”,利用网络实时开展访谈、签名和调查。江西省南昌、吉安市国税局利用网络平台宣传税法,景德镇市国税局开展网上税收知识竞赛。此外,河北省、浙江省国税局向手机、小灵通用户发送税收宣传标语、纳税提醒、税法知识问答短信。海南、河南、西藏等省(区)国税局、地税局开通使用税收宣传彩铃。厦门市国税局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创意税收短信”。吉林省国、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连着你我他”12366税收知识有奖竞赛活动。湖南省地税局组织全省地税局长接听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处理税收政策咨询、疑难问题近千个。江苏、山东、浙江、上海等省(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税法。

  (六)开展服务纳税人活动。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纳税宣传服务,进一步贴近纳税人。北京市地税局编制2006年北京纳税交通便民服务图,将税收政策与交通游览图相合,并在北京交通游览图中标注全市契税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场所具体位置、地址和联系电话。江西省地税局开展地税领导走访挂点企业活动,现场宣传税收政策,帮助解决涉税问题,走访挂点企业500户。江西省宜春市国税局开展“诚信纳税示范街”创建活动。天津市国税系统举办“局长接待日”税收宣传活动,全市22个基层国税征收单位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收咨询,受理涉税案件举报。四川省国税局通过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专栏、办税指南等形式公开纳税人办税事项和程序,开展“星级服务评比”活动。湖北省地税局把“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保护纳税人”作为税收宣传重要内容,开展“纳税人在我心中,我为纳税人做什么”活动。河南省国税局开展“征纳互动”系列宣传活动。浙江省杭州市国、地税局联合举办“涉外税收沙龙”,有针对性地宣传涉外税收政策。

  (七)利用文体活动开展税收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融入丰富的文体活动中,寓教于乐。宁夏区地税局配合宁夏京剧团举行“沿黄河万里巡演”活动,以宁夏坐唱、数花、秦腔小段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税法。山西省国税局开展“税收宣传走进根祖文化”系列活动,展现税收文化底蕴。陕西省国税局组织“税收与文化同行”系列活动,邀请书画爱好者创作以税收为主题的书画作品,开展国税文化征文活动,编写“税收百家史话”图书。武汉市地税局将“纳税人,我们与你同行”税收宣传片搬上湖北电视台“春满楚天”文艺节目颁奖晚会。四川省泸州市国税局“心连心税收文化列车”税收宣传系列活动,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组织“重走长征路,长征路上地税行”税收宣传活动,传播税法知识。广东省国税局成立“广东国税摄影艺术沙龙”。深圳市地税局举办“税月风景线”书画摄影展,展示税收事业辉煌成就。贵州省地税局与贵阳市木偶剧团创作木偶剧“中华税收小故事”,在贵阳市10多所学校和儿童福利院巡回演出。江苏省苏州市地税局演出融入苏州式滑稽、评弹等地方特色的轻喜剧《发票风波》。浙江省地税局举行“寻找地税形象使者”活动。大连市地税局组织税务人员参加国际徒步大会,在20公里的徒步路段上宣传税法。厦门市地税局举行“牵手纳税人”税收宣传自驾游活动,扩大税收宣传影响。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推出“精明杆”、“迷糊脸”、“税罗汉”系列漫画人物,开展“诚信纳税”税收漫画宣传周活动。

  (八)借助民族特色和地方资源开展税收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将税收宣传与地方特色有机结合,营造了税收宣传良好氛围。云南省国、地税局组成“泼水节流动税收宣传队”,巡回宣传税法。海南省国、地税局借助“博鳌亚洲论坛”品牌效应,在博鳌镇主干道、会场专用车道路段设立税收公益广告,组织50名义务宣传员宣传税法。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借助“世园会”开展税法宣传,组织部分离退休老干部骑车赴北京、杭州、厦门等地,开展“行万里路、迎世园会、传国税情”主题宣传游活动。安徽省黄山市地税局发挥“中国徽州税文化博物馆”宣传阵地作用,开展徽州税文化宣传活动。广西区、湖南省、江西省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在阳朔、张家界、井冈山等著名景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税收宣传。黑龙江、内蒙古税务部门借助“俄罗斯年”有利时机,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进行税法宣传。山东省地税局依托潍坊国际风筝节,开展地税管理服务知识有奖问答、地税风筝比赛、发票摇奖获奖车巡展税收宣传三部曲活动。

  三、总局“三社”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税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一)中国税务杂志社组织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中国税务杂志社制作推出4集大型政论片《第三次变革》,通过采访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农村实地调查等形式,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展示了党中央加快解决“三农”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大变革,着重反映了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和多项配套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并大力宣传中央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二套、七套播出7次,受到中央重大影视题材办、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较高评价和广大观众好评。围绕宣传月主题,《中国税务》编辑部精心组织策划了一组稿件,回顾税收宣传月活动历程,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全国部分省区税务局长应邀为《中国税务》杂志题辞,纪念1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丰硕成果。其中,《十五年铸就税收宣传路》回顾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经历的4个阶段,讲述了15年间税收已由少人问津变为老百姓关注焦点,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显著增强的历程。《我在中南海讲税法》通过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宣讲税法者的深情笔触,生动地描述了在中南海讲税法的故事和细节,引人入胜。《他们:见证纳税意识的成长》讲述了4个纳税人的小故事,通过不同角度,见证社会依法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

  (二)中国税务报社推出三大特别专题报道。一是及时报道重大税收宣传题材。宣传月期间,中国税务报社组织记者采访,对总局举办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重大事件和活动进行重点宣传报道。4月3日,中国税务报在一版整版刊登《总局谢旭人局长:依法诚信纳税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拉开帷幕》、《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一组文章。4月21日,中国税务报刊登《国家税务总局曝光9起涉税违法案件》文章。此外,还连续刊发了展示“十五”税收辉煌成就、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系列报道。二是宣传第15个税收宣传月给公民纳税意识带来的巨大变化。中国税务报社记者集体采写的长篇报道《税收宣传十五年悄然变化十五点》,通过15个“亮点”展示15年来公民在纳税意识上的悄然变化,给读者以深刻启迪。《15年税收宣传15年春风化雨》等稿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纳税人纳税观念的转变。三是通过四大选题把税收宣传做深做透。围绕15年来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纳税公平,以及纳税人需要何种税收宣传等方面,中国税务报社组织策划了《意识篇》、《权利篇》、《公平篇》、《需求篇》4个重点选题。通过深入采访,刊发了《纳税:从抵触到遵从》、《维护纳税人权益:还有多少事要做》、《用税公平:事关民众纳税遵从度》、《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税收宣传》4个专版,详实地反映了公民对税收从陌生到熟悉,从要不要缴税到要怎样缴税的转变,系统、深层次地进行了报道。宣传月期间,中国税务报首次推出了《税收宣传专刊》,刊发了一大批有深度、有力度、可读性强的稿件。同时,中国税务报社网站发挥优势,开展了“税宣方案展播”、“镜头瞄准纳税人”、“税收业务擂台赛”和“税宣代言人推荐”四大主题活动,并在网站“税务专区”、“E税论坛”分别开设专区进行报道,营造了良好的网上税收宣传氛围。

  (三)中国税务出版社搞好税收公益招贴画和宣传册发行。税收公益招贴画已连续第11年发行,成为全国税收宣传月品牌。中国税务出版社组织专家提早策划和设计,使2006年税收公益招贴画突出共和国发展与税收、纳税人与税收的关系,融知识性、艺术性为一体,受到广泛欢迎。此外,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组织出版了一系列税收宣传图书和宣传册,如《青少年税收知识读本》、《看图学税法》、《个人纳税知识问答》、《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等宣传册,受到公众一致好评。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是强化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把税收宣传月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切实抓出成效,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再迈新台阶。一是要创新宣传月启动活动。在启动活动的宣传项目和内容上,紧跟时代,贴近群众;在宣传形式上,丰富手段,力求新颖,形成声势,取得实效。二是要建立上下左右联动机制。树立宣传月活动“一盘棋”观念,密切部门协作,发挥主要媒体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增强宣传月活动计划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早统筹规划税收宣传月重点内容、活动项目、人员及经费等情况,确保宣传月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四是要打造税收宣传品牌。精雕细刻,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税收宣传精品项目,不断增强税收宣传效果。五是要调动高端人群积极性。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利用专家学者、社会名人光环效应和聚焦效应,扩大税收宣传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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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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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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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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