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6-09-30
文号:国税发[2006]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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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要突出宣传税收政策、办税服务的内容;突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突出依法诚信纳税的要求”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税务机关2006年4月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主题,认真开展第1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局机关认真筹划,整合资源,税收宣传项目精品迭出

  (一)3月31日召开“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谢旭人局长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促进税收事业发展。纳税人、专家学者、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代表围绕主题,畅谈依法诚信纳税重要意义和对“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质的认识,提出普及税法知识、加强税收工作的意见,表示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播《马斌说税》及电视公益广告。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22集大型税法宣传电视系列专题片《马斌说税》。河南省局和南京市局办公室积极参与,付出了艰辛劳动。《马斌说税》通过FLASH动漫、现场采访、主持人解说、观众短信互动等形式,对税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解读,宣传月期间在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连续播出,社会反响强烈。此外,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纳税服务就在你身边”为主题,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了两则税收电视公益广告,分别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和各省(市、区)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并且2006年播出时间从往年宣传月期间拓展至全年(每月1-10日)。

  (三)召开曝光涉税违法案件新闻发布会。4月20日总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曝光“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晋鲁”虚开发票偷税案等9起涉税违法案件。总局崔俊慧副局长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范围和力度,推进依法治税。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频道、经济频道各新闻节目以及《焦点访谈》栏目对新闻发布会和重点案件予以集中报道,其他中央主要媒体均作了全面、深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刊登、转载稿件的媒体达70余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四)举办税法FLASH作品比赛。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杂志社4-7月联合举行第二届全国税收FLASH作品比赛,分大赛启动、作品征集、作品评审、颁奖仪式4个阶段组织实施,共收到全国26个省(市、区)作品200多件,内容涵盖税收征管、税政热点、纳税服务等各方面,形式有税收知识系列剧、情节剧、宣传片、案例剧等。陕西、江西、湖南省国税局和湖南省地税局面向社会组织税法宣传FLASH比赛,选送优秀作品参赛。经初选、初评、评优、领导专家评奖4个步骤,评选出获奖作品。总局钱冠林副局长、宋兰总会计师出席颁奖仪式。部分地区税务人员自编自演了文艺节目。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媒体报道了比赛情况。运用FLASH进行宣传是税收宣传手段上的一个创新。

  (五)举办全国税收宣传公益漫画大赛。总局办公厅与人民日报社所属讽刺与幽默报社联合举办了全国税收宣传公益漫画大赛。从3月10日至4月10日共收到1007幅漫画参赛作品,其中纸质漫画900幅、电子漫画107幅。参赛选手包括税务、公安、教育、美术等行业人员。全国税务系统共有44个单位组织了集体参赛。经专家鉴定,共评选特别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优秀奖50名,其中总局原副局长程法光作品《偷骗税者法网难逃》获特别奖。大赛获奖作品均在《人民日报》、《环球时报》、《讽刺与幽默报》刊登。

  (六)开展网络税法宣传活动。宣传月期间,在总局网站设立第15个税收宣传月专区,发布税收宣传动态信息,解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使互联网成为税收宣传的重要载体。针对广大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总局在机关网站设立“税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坛,开展税收宣传方式问卷调查,适时与纳税人互动交流,耐心解答涉税疑问,听取意见、建议。

  (七)强化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总局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策划制作电视专题访谈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播出,受到广大观众好评。在总局网站开设“个人纳税知识竞赛”专区,对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宣传解读。总局通过《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举办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共有1万多人报名参赛,择优评选了一等奖2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

  (八)刊播重要税收宣传文章、节目。总局谢旭人局长在《人民日报》发表《发挥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作用,提供财力保障,提高支农水平》署名文章。文章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全面、扎实地推进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建设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据统计,宣传月期间总局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150条(次)。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新闻会客厅》等名牌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0条(次),收到了良好宣传效果。

  二、各地税务机关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税收宣传活动异彩纷呈

  (一)搞好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赢得支持。福建、西藏、贵州、河南等省(市、区)党政领导先后以撰写专题文章、发表电视讲话、参加现场活动、题词致信等形式,积极参与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扩大税收宣传月影响。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加强合作,山西、湖南、海南、深圳等(市、区)共同组织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此外,各级税务机关均把举办高层次座谈会作为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北京市国税局举办“总部经济与税收”座谈会、北京市国税局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对话会、“中介组织与纳税服务”座谈会;内蒙古区国税局、地税局积极争取,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召开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草原”座谈会;辽宁省国税局举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工作回顾与展望”座谈会;广西区国税局、地税局及其30多个市、县局统一召开“依法诚信纳税暨开门纳谏”座谈会。

  (二)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税收宣传。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各地税务机关深入开展税收宣传,表彰依法诚信纳税户,曝光一批偷逃抗骗税和欠税户,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骗税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辽宁省国、地税局第三次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纳税百强排行榜。江西、宁夏、新疆、重庆等省(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举行授牌仪式等形式,表彰纳税大户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浙江、安徽、大连、青岛等(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集中曝光典型涉税违法案件,以案说法,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此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加强涉农税法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河南省国税局开展“情系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包括“税法宣传赶大集”,“税收温暖系三农”,乡村企业“诚信纳税”万人签名等活动。山东省国税局开展“服务三农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税收宣传服务活动。新时期农村党支部书记的好榜样、全国劳动模范王乐义向山东省广大农民发出“依法诚信纳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议。湖北、江西、吉林、福建等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税务人员送税法、组织文艺演出、赠送涉农税收宣传书籍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税收政策,受到广大农民欢迎。

  (三)深入开展“送税法”活动。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组织业务骨干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农村,采取召开税法宣讲会和举办税法专题讲座、办税辅导培训班等形式,宣传税法知识,现场解疑解惑。甘肃省国税局开展“万名税官送税法,服务经济促发展”活动。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创文明社区”现场咨询服务、“税收与百姓-税收宣传进社区”系列活动。哈尔滨市地税局开展“走近纳税人、税法送上门”活动,组织1000名税务人员,每人深入4户大中型企业,赠送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青海省国税局举办20期企业税收知识讲座和公务员、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税收政策培训班。黑龙江省地税局举办税法知识培训班、税收知识讲座180期,培训10万人次。青岛市国税局组织2万名青年志愿者赴农村宣传税法,发放“支农绿卡”等税收宣传资料5万份。此外,各地还开展了各种专题税法宣传活动。厦门市国税局举行台商座谈会,为台资企业讲解两岸税制差异,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甘肃省地税局针对房屋租赁业征管难点,开展“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税法宣传。

  (四)依托传统媒体开展税收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密切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联系,通过播出税收电视专题片、公益广告,开设税收宣传专栏、专版,开展税收系列报道、广播直播等形式进行税收宣传。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与上海电视台联合制播“12366”咨询服务热线宣传公益广告。北京市地税局参与拍摄电视情景喜剧《税务所的故事》,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播出。重庆市国税局在重庆电视台“龙门阵”栏目录播“税收与信用”电视访谈节目。河南省国税局创作22集大型税法宣传系列动漫剧《大水和小水》,在河南电视台播出。重庆市地税局制作11集动漫剧《皮皮外传》,在重庆电视台、轻轨视频、公交视频上播出。此外,江苏省国税局组织新华社等1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当一日税官”,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广东省地税局联合中国日报等知名英文报纸,发布税法宣传新闻,刊登驻穗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大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专版。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与青海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举办税收直通车直播节目。广西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广西新闻记者协会开展“老记看税收”税收宣传好新闻竞赛评选活动。

  (五)利用网络、现代通讯平台宣传税法。江苏、甘肃、青海等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设置税收宣传专栏,开展网上征文、网上知识竞赛、网上论坛,启动网络博客,开通局长信箱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青岛市国税局与人民网等媒体联合举办“中国公民诚信纳税网上签名调查活动”,利用网络实时开展访谈、签名和调查。江西省南昌、吉安市国税局利用网络平台宣传税法,景德镇市国税局开展网上税收知识竞赛。此外,河北省、浙江省国税局向手机、小灵通用户发送税收宣传标语、纳税提醒、税法知识问答短信。海南、河南、西藏等省(区)国税局、地税局开通使用税收宣传彩铃。厦门市国税局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创意税收短信”。吉林省国、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连着你我他”12366税收知识有奖竞赛活动。湖南省地税局组织全省地税局长接听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处理税收政策咨询、疑难问题近千个。江苏、山东、浙江、上海等省(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税法。

  (六)开展服务纳税人活动。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纳税宣传服务,进一步贴近纳税人。北京市地税局编制2006年北京纳税交通便民服务图,将税收政策与交通游览图相合,并在北京交通游览图中标注全市契税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场所具体位置、地址和联系电话。江西省地税局开展地税领导走访挂点企业活动,现场宣传税收政策,帮助解决涉税问题,走访挂点企业500户。江西省宜春市国税局开展“诚信纳税示范街”创建活动。天津市国税系统举办“局长接待日”税收宣传活动,全市22个基层国税征收单位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收咨询,受理涉税案件举报。四川省国税局通过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专栏、办税指南等形式公开纳税人办税事项和程序,开展“星级服务评比”活动。湖北省地税局把“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保护纳税人”作为税收宣传重要内容,开展“纳税人在我心中,我为纳税人做什么”活动。河南省国税局开展“征纳互动”系列宣传活动。浙江省杭州市国、地税局联合举办“涉外税收沙龙”,有针对性地宣传涉外税收政策。

  (七)利用文体活动开展税收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融入丰富的文体活动中,寓教于乐。宁夏区地税局配合宁夏京剧团举行“沿黄河万里巡演”活动,以宁夏坐唱、数花、秦腔小段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税法。山西省国税局开展“税收宣传走进根祖文化”系列活动,展现税收文化底蕴。陕西省国税局组织“税收与文化同行”系列活动,邀请书画爱好者创作以税收为主题的书画作品,开展国税文化征文活动,编写“税收百家史话”图书。武汉市地税局将“纳税人,我们与你同行”税收宣传片搬上湖北电视台“春满楚天”文艺节目颁奖晚会。四川省泸州市国税局“心连心税收文化列车”税收宣传系列活动,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组织“重走长征路,长征路上地税行”税收宣传活动,传播税法知识。广东省国税局成立“广东国税摄影艺术沙龙”。深圳市地税局举办“税月风景线”书画摄影展,展示税收事业辉煌成就。贵州省地税局与贵阳市木偶剧团创作木偶剧“中华税收小故事”,在贵阳市10多所学校和儿童福利院巡回演出。江苏省苏州市地税局演出融入苏州式滑稽、评弹等地方特色的轻喜剧《发票风波》。浙江省地税局举行“寻找地税形象使者”活动。大连市地税局组织税务人员参加国际徒步大会,在20公里的徒步路段上宣传税法。厦门市地税局举行“牵手纳税人”税收宣传自驾游活动,扩大税收宣传影响。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推出“精明杆”、“迷糊脸”、“税罗汉”系列漫画人物,开展“诚信纳税”税收漫画宣传周活动。

  (八)借助民族特色和地方资源开展税收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将税收宣传与地方特色有机结合,营造了税收宣传良好氛围。云南省国、地税局组成“泼水节流动税收宣传队”,巡回宣传税法。海南省国、地税局借助“博鳌亚洲论坛”品牌效应,在博鳌镇主干道、会场专用车道路段设立税收公益广告,组织50名义务宣传员宣传税法。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借助“世园会”开展税法宣传,组织部分离退休老干部骑车赴北京、杭州、厦门等地,开展“行万里路、迎世园会、传国税情”主题宣传游活动。安徽省黄山市地税局发挥“中国徽州税文化博物馆”宣传阵地作用,开展徽州税文化宣传活动。广西区、湖南省、江西省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在阳朔、张家界、井冈山等著名景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税收宣传。黑龙江、内蒙古税务部门借助“俄罗斯年”有利时机,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进行税法宣传。山东省地税局依托潍坊国际风筝节,开展地税管理服务知识有奖问答、地税风筝比赛、发票摇奖获奖车巡展税收宣传三部曲活动。

  三、总局“三社”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税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一)中国税务杂志社组织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中国税务杂志社制作推出4集大型政论片《第三次变革》,通过采访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农村实地调查等形式,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展示了党中央加快解决“三农”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大变革,着重反映了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和多项配套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并大力宣传中央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二套、七套播出7次,受到中央重大影视题材办、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较高评价和广大观众好评。围绕宣传月主题,《中国税务》编辑部精心组织策划了一组稿件,回顾税收宣传月活动历程,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全国部分省区税务局长应邀为《中国税务》杂志题辞,纪念1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丰硕成果。其中,《十五年铸就税收宣传路》回顾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经历的4个阶段,讲述了15年间税收已由少人问津变为老百姓关注焦点,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显著增强的历程。《我在中南海讲税法》通过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宣讲税法者的深情笔触,生动地描述了在中南海讲税法的故事和细节,引人入胜。《他们:见证纳税意识的成长》讲述了4个纳税人的小故事,通过不同角度,见证社会依法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

  (二)中国税务报社推出三大特别专题报道。一是及时报道重大税收宣传题材。宣传月期间,中国税务报社组织记者采访,对总局举办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重大事件和活动进行重点宣传报道。4月3日,中国税务报在一版整版刊登《总局谢旭人局长:依法诚信纳税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拉开帷幕》、《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一组文章。4月21日,中国税务报刊登《国家税务总局曝光9起涉税违法案件》文章。此外,还连续刊发了展示“十五”税收辉煌成就、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系列报道。二是宣传第15个税收宣传月给公民纳税意识带来的巨大变化。中国税务报社记者集体采写的长篇报道《税收宣传十五年悄然变化十五点》,通过15个“亮点”展示15年来公民在纳税意识上的悄然变化,给读者以深刻启迪。《15年税收宣传15年春风化雨》等稿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纳税人纳税观念的转变。三是通过四大选题把税收宣传做深做透。围绕15年来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纳税公平,以及纳税人需要何种税收宣传等方面,中国税务报社组织策划了《意识篇》、《权利篇》、《公平篇》、《需求篇》4个重点选题。通过深入采访,刊发了《纳税:从抵触到遵从》、《维护纳税人权益:还有多少事要做》、《用税公平:事关民众纳税遵从度》、《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税收宣传》4个专版,详实地反映了公民对税收从陌生到熟悉,从要不要缴税到要怎样缴税的转变,系统、深层次地进行了报道。宣传月期间,中国税务报首次推出了《税收宣传专刊》,刊发了一大批有深度、有力度、可读性强的稿件。同时,中国税务报社网站发挥优势,开展了“税宣方案展播”、“镜头瞄准纳税人”、“税收业务擂台赛”和“税宣代言人推荐”四大主题活动,并在网站“税务专区”、“E税论坛”分别开设专区进行报道,营造了良好的网上税收宣传氛围。

  (三)中国税务出版社搞好税收公益招贴画和宣传册发行。税收公益招贴画已连续第11年发行,成为全国税收宣传月品牌。中国税务出版社组织专家提早策划和设计,使2006年税收公益招贴画突出共和国发展与税收、纳税人与税收的关系,融知识性、艺术性为一体,受到广泛欢迎。此外,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组织出版了一系列税收宣传图书和宣传册,如《青少年税收知识读本》、《看图学税法》、《个人纳税知识问答》、《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等宣传册,受到公众一致好评。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是强化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把税收宣传月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切实抓出成效,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再迈新台阶。一是要创新宣传月启动活动。在启动活动的宣传项目和内容上,紧跟时代,贴近群众;在宣传形式上,丰富手段,力求新颖,形成声势,取得实效。二是要建立上下左右联动机制。树立宣传月活动“一盘棋”观念,密切部门协作,发挥主要媒体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增强宣传月活动计划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早统筹规划税收宣传月重点内容、活动项目、人员及经费等情况,确保宣传月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四是要打造税收宣传品牌。精雕细刻,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税收宣传精品项目,不断增强税收宣传效果。五是要调动高端人群积极性。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利用专家学者、社会名人光环效应和聚焦效应,扩大税收宣传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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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