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6-09-30
文号:国税发[2006]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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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要突出宣传税收政策、办税服务的内容;突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突出依法诚信纳税的要求”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税务机关2006年4月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主题,认真开展第1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局机关认真筹划,整合资源,税收宣传项目精品迭出

  (一)3月31日召开“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谢旭人局长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促进税收事业发展。纳税人、专家学者、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代表围绕主题,畅谈依法诚信纳税重要意义和对“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质的认识,提出普及税法知识、加强税收工作的意见,表示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播《马斌说税》及电视公益广告。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22集大型税法宣传电视系列专题片《马斌说税》。河南省局和南京市局办公室积极参与,付出了艰辛劳动。《马斌说税》通过FLASH动漫、现场采访、主持人解说、观众短信互动等形式,对税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解读,宣传月期间在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连续播出,社会反响强烈。此外,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纳税服务就在你身边”为主题,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了两则税收电视公益广告,分别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和各省(市、区)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并且2006年播出时间从往年宣传月期间拓展至全年(每月1-10日)。

  (三)召开曝光涉税违法案件新闻发布会。4月20日总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曝光“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晋鲁”虚开发票偷税案等9起涉税违法案件。总局崔俊慧副局长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范围和力度,推进依法治税。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频道、经济频道各新闻节目以及《焦点访谈》栏目对新闻发布会和重点案件予以集中报道,其他中央主要媒体均作了全面、深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刊登、转载稿件的媒体达70余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四)举办税法FLASH作品比赛。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杂志社4-7月联合举行第二届全国税收FLASH作品比赛,分大赛启动、作品征集、作品评审、颁奖仪式4个阶段组织实施,共收到全国26个省(市、区)作品200多件,内容涵盖税收征管、税政热点、纳税服务等各方面,形式有税收知识系列剧、情节剧、宣传片、案例剧等。陕西、江西、湖南省国税局和湖南省地税局面向社会组织税法宣传FLASH比赛,选送优秀作品参赛。经初选、初评、评优、领导专家评奖4个步骤,评选出获奖作品。总局钱冠林副局长、宋兰总会计师出席颁奖仪式。部分地区税务人员自编自演了文艺节目。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媒体报道了比赛情况。运用FLASH进行宣传是税收宣传手段上的一个创新。

  (五)举办全国税收宣传公益漫画大赛。总局办公厅与人民日报社所属讽刺与幽默报社联合举办了全国税收宣传公益漫画大赛。从3月10日至4月10日共收到1007幅漫画参赛作品,其中纸质漫画900幅、电子漫画107幅。参赛选手包括税务、公安、教育、美术等行业人员。全国税务系统共有44个单位组织了集体参赛。经专家鉴定,共评选特别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优秀奖50名,其中总局原副局长程法光作品《偷骗税者法网难逃》获特别奖。大赛获奖作品均在《人民日报》、《环球时报》、《讽刺与幽默报》刊登。

  (六)开展网络税法宣传活动。宣传月期间,在总局网站设立第15个税收宣传月专区,发布税收宣传动态信息,解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使互联网成为税收宣传的重要载体。针对广大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总局在机关网站设立“税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坛,开展税收宣传方式问卷调查,适时与纳税人互动交流,耐心解答涉税疑问,听取意见、建议。

  (七)强化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总局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策划制作电视专题访谈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播出,受到广大观众好评。在总局网站开设“个人纳税知识竞赛”专区,对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宣传解读。总局通过《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举办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共有1万多人报名参赛,择优评选了一等奖2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

  (八)刊播重要税收宣传文章、节目。总局谢旭人局长在《人民日报》发表《发挥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作用,提供财力保障,提高支农水平》署名文章。文章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全面、扎实地推进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建设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据统计,宣传月期间总局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150条(次)。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新闻会客厅》等名牌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0条(次),收到了良好宣传效果。

  二、各地税务机关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税收宣传活动异彩纷呈

  (一)搞好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赢得支持。福建、西藏、贵州、河南等省(市、区)党政领导先后以撰写专题文章、发表电视讲话、参加现场活动、题词致信等形式,积极参与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扩大税收宣传月影响。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加强合作,山西、湖南、海南、深圳等(市、区)共同组织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此外,各级税务机关均把举办高层次座谈会作为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北京市国税局举办“总部经济与税收”座谈会、北京市国税局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对话会、“中介组织与纳税服务”座谈会;内蒙古区国税局、地税局积极争取,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召开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草原”座谈会;辽宁省国税局举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工作回顾与展望”座谈会;广西区国税局、地税局及其30多个市、县局统一召开“依法诚信纳税暨开门纳谏”座谈会。

  (二)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税收宣传。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各地税务机关深入开展税收宣传,表彰依法诚信纳税户,曝光一批偷逃抗骗税和欠税户,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骗税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辽宁省国、地税局第三次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纳税百强排行榜。江西、宁夏、新疆、重庆等省(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举行授牌仪式等形式,表彰纳税大户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浙江、安徽、大连、青岛等(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集中曝光典型涉税违法案件,以案说法,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此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加强涉农税法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河南省国税局开展“情系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包括“税法宣传赶大集”,“税收温暖系三农”,乡村企业“诚信纳税”万人签名等活动。山东省国税局开展“服务三农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税收宣传服务活动。新时期农村党支部书记的好榜样、全国劳动模范王乐义向山东省广大农民发出“依法诚信纳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议。湖北、江西、吉林、福建等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税务人员送税法、组织文艺演出、赠送涉农税收宣传书籍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税收政策,受到广大农民欢迎。

  (三)深入开展“送税法”活动。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组织业务骨干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农村,采取召开税法宣讲会和举办税法专题讲座、办税辅导培训班等形式,宣传税法知识,现场解疑解惑。甘肃省国税局开展“万名税官送税法,服务经济促发展”活动。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创文明社区”现场咨询服务、“税收与百姓-税收宣传进社区”系列活动。哈尔滨市地税局开展“走近纳税人、税法送上门”活动,组织1000名税务人员,每人深入4户大中型企业,赠送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青海省国税局举办20期企业税收知识讲座和公务员、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税收政策培训班。黑龙江省地税局举办税法知识培训班、税收知识讲座180期,培训10万人次。青岛市国税局组织2万名青年志愿者赴农村宣传税法,发放“支农绿卡”等税收宣传资料5万份。此外,各地还开展了各种专题税法宣传活动。厦门市国税局举行台商座谈会,为台资企业讲解两岸税制差异,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甘肃省地税局针对房屋租赁业征管难点,开展“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税法宣传。

  (四)依托传统媒体开展税收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密切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联系,通过播出税收电视专题片、公益广告,开设税收宣传专栏、专版,开展税收系列报道、广播直播等形式进行税收宣传。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与上海电视台联合制播“12366”咨询服务热线宣传公益广告。北京市地税局参与拍摄电视情景喜剧《税务所的故事》,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播出。重庆市国税局在重庆电视台“龙门阵”栏目录播“税收与信用”电视访谈节目。河南省国税局创作22集大型税法宣传系列动漫剧《大水和小水》,在河南电视台播出。重庆市地税局制作11集动漫剧《皮皮外传》,在重庆电视台、轻轨视频、公交视频上播出。此外,江苏省国税局组织新华社等1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当一日税官”,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广东省地税局联合中国日报等知名英文报纸,发布税法宣传新闻,刊登驻穗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大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专版。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与青海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举办税收直通车直播节目。广西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广西新闻记者协会开展“老记看税收”税收宣传好新闻竞赛评选活动。

  (五)利用网络、现代通讯平台宣传税法。江苏、甘肃、青海等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设置税收宣传专栏,开展网上征文、网上知识竞赛、网上论坛,启动网络博客,开通局长信箱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青岛市国税局与人民网等媒体联合举办“中国公民诚信纳税网上签名调查活动”,利用网络实时开展访谈、签名和调查。江西省南昌、吉安市国税局利用网络平台宣传税法,景德镇市国税局开展网上税收知识竞赛。此外,河北省、浙江省国税局向手机、小灵通用户发送税收宣传标语、纳税提醒、税法知识问答短信。海南、河南、西藏等省(区)国税局、地税局开通使用税收宣传彩铃。厦门市国税局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创意税收短信”。吉林省国、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连着你我他”12366税收知识有奖竞赛活动。湖南省地税局组织全省地税局长接听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处理税收政策咨询、疑难问题近千个。江苏、山东、浙江、上海等省(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税法。

  (六)开展服务纳税人活动。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纳税宣传服务,进一步贴近纳税人。北京市地税局编制2006年北京纳税交通便民服务图,将税收政策与交通游览图相合,并在北京交通游览图中标注全市契税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场所具体位置、地址和联系电话。江西省地税局开展地税领导走访挂点企业活动,现场宣传税收政策,帮助解决涉税问题,走访挂点企业500户。江西省宜春市国税局开展“诚信纳税示范街”创建活动。天津市国税系统举办“局长接待日”税收宣传活动,全市22个基层国税征收单位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收咨询,受理涉税案件举报。四川省国税局通过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专栏、办税指南等形式公开纳税人办税事项和程序,开展“星级服务评比”活动。湖北省地税局把“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保护纳税人”作为税收宣传重要内容,开展“纳税人在我心中,我为纳税人做什么”活动。河南省国税局开展“征纳互动”系列宣传活动。浙江省杭州市国、地税局联合举办“涉外税收沙龙”,有针对性地宣传涉外税收政策。

  (七)利用文体活动开展税收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融入丰富的文体活动中,寓教于乐。宁夏区地税局配合宁夏京剧团举行“沿黄河万里巡演”活动,以宁夏坐唱、数花、秦腔小段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税法。山西省国税局开展“税收宣传走进根祖文化”系列活动,展现税收文化底蕴。陕西省国税局组织“税收与文化同行”系列活动,邀请书画爱好者创作以税收为主题的书画作品,开展国税文化征文活动,编写“税收百家史话”图书。武汉市地税局将“纳税人,我们与你同行”税收宣传片搬上湖北电视台“春满楚天”文艺节目颁奖晚会。四川省泸州市国税局“心连心税收文化列车”税收宣传系列活动,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组织“重走长征路,长征路上地税行”税收宣传活动,传播税法知识。广东省国税局成立“广东国税摄影艺术沙龙”。深圳市地税局举办“税月风景线”书画摄影展,展示税收事业辉煌成就。贵州省地税局与贵阳市木偶剧团创作木偶剧“中华税收小故事”,在贵阳市10多所学校和儿童福利院巡回演出。江苏省苏州市地税局演出融入苏州式滑稽、评弹等地方特色的轻喜剧《发票风波》。浙江省地税局举行“寻找地税形象使者”活动。大连市地税局组织税务人员参加国际徒步大会,在20公里的徒步路段上宣传税法。厦门市地税局举行“牵手纳税人”税收宣传自驾游活动,扩大税收宣传影响。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推出“精明杆”、“迷糊脸”、“税罗汉”系列漫画人物,开展“诚信纳税”税收漫画宣传周活动。

  (八)借助民族特色和地方资源开展税收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将税收宣传与地方特色有机结合,营造了税收宣传良好氛围。云南省国、地税局组成“泼水节流动税收宣传队”,巡回宣传税法。海南省国、地税局借助“博鳌亚洲论坛”品牌效应,在博鳌镇主干道、会场专用车道路段设立税收公益广告,组织50名义务宣传员宣传税法。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借助“世园会”开展税法宣传,组织部分离退休老干部骑车赴北京、杭州、厦门等地,开展“行万里路、迎世园会、传国税情”主题宣传游活动。安徽省黄山市地税局发挥“中国徽州税文化博物馆”宣传阵地作用,开展徽州税文化宣传活动。广西区、湖南省、江西省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在阳朔、张家界、井冈山等著名景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税收宣传。黑龙江、内蒙古税务部门借助“俄罗斯年”有利时机,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进行税法宣传。山东省地税局依托潍坊国际风筝节,开展地税管理服务知识有奖问答、地税风筝比赛、发票摇奖获奖车巡展税收宣传三部曲活动。

  三、总局“三社”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税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一)中国税务杂志社组织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中国税务杂志社制作推出4集大型政论片《第三次变革》,通过采访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农村实地调查等形式,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展示了党中央加快解决“三农”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大变革,着重反映了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和多项配套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并大力宣传中央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二套、七套播出7次,受到中央重大影视题材办、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较高评价和广大观众好评。围绕宣传月主题,《中国税务》编辑部精心组织策划了一组稿件,回顾税收宣传月活动历程,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全国部分省区税务局长应邀为《中国税务》杂志题辞,纪念1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丰硕成果。其中,《十五年铸就税收宣传路》回顾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经历的4个阶段,讲述了15年间税收已由少人问津变为老百姓关注焦点,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显著增强的历程。《我在中南海讲税法》通过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宣讲税法者的深情笔触,生动地描述了在中南海讲税法的故事和细节,引人入胜。《他们:见证纳税意识的成长》讲述了4个纳税人的小故事,通过不同角度,见证社会依法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

  (二)中国税务报社推出三大特别专题报道。一是及时报道重大税收宣传题材。宣传月期间,中国税务报社组织记者采访,对总局举办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重大事件和活动进行重点宣传报道。4月3日,中国税务报在一版整版刊登《总局谢旭人局长:依法诚信纳税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拉开帷幕》、《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一组文章。4月21日,中国税务报刊登《国家税务总局曝光9起涉税违法案件》文章。此外,还连续刊发了展示“十五”税收辉煌成就、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系列报道。二是宣传第15个税收宣传月给公民纳税意识带来的巨大变化。中国税务报社记者集体采写的长篇报道《税收宣传十五年悄然变化十五点》,通过15个“亮点”展示15年来公民在纳税意识上的悄然变化,给读者以深刻启迪。《15年税收宣传15年春风化雨》等稿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纳税人纳税观念的转变。三是通过四大选题把税收宣传做深做透。围绕15年来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纳税公平,以及纳税人需要何种税收宣传等方面,中国税务报社组织策划了《意识篇》、《权利篇》、《公平篇》、《需求篇》4个重点选题。通过深入采访,刊发了《纳税:从抵触到遵从》、《维护纳税人权益:还有多少事要做》、《用税公平:事关民众纳税遵从度》、《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税收宣传》4个专版,详实地反映了公民对税收从陌生到熟悉,从要不要缴税到要怎样缴税的转变,系统、深层次地进行了报道。宣传月期间,中国税务报首次推出了《税收宣传专刊》,刊发了一大批有深度、有力度、可读性强的稿件。同时,中国税务报社网站发挥优势,开展了“税宣方案展播”、“镜头瞄准纳税人”、“税收业务擂台赛”和“税宣代言人推荐”四大主题活动,并在网站“税务专区”、“E税论坛”分别开设专区进行报道,营造了良好的网上税收宣传氛围。

  (三)中国税务出版社搞好税收公益招贴画和宣传册发行。税收公益招贴画已连续第11年发行,成为全国税收宣传月品牌。中国税务出版社组织专家提早策划和设计,使2006年税收公益招贴画突出共和国发展与税收、纳税人与税收的关系,融知识性、艺术性为一体,受到广泛欢迎。此外,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组织出版了一系列税收宣传图书和宣传册,如《青少年税收知识读本》、《看图学税法》、《个人纳税知识问答》、《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等宣传册,受到公众一致好评。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是强化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把税收宣传月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切实抓出成效,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再迈新台阶。一是要创新宣传月启动活动。在启动活动的宣传项目和内容上,紧跟时代,贴近群众;在宣传形式上,丰富手段,力求新颖,形成声势,取得实效。二是要建立上下左右联动机制。树立宣传月活动“一盘棋”观念,密切部门协作,发挥主要媒体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增强宣传月活动计划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早统筹规划税收宣传月重点内容、活动项目、人员及经费等情况,确保宣传月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四是要打造税收宣传品牌。精雕细刻,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税收宣传精品项目,不断增强税收宣传效果。五是要调动高端人群积极性。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利用专家学者、社会名人光环效应和聚焦效应,扩大税收宣传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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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黑中介”筹划利用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核定报税,背后却搞这种虚假操作

编者按: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利用合伙企业架构实施股权转让是常见操作,其税务处理遵循“先分后税”原则。过往实践中,以此架构开展税收筹划的模式较为普遍。自2022年起,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已全面适用查账征收。本文通过一起案例,揭示该政策背景下企业并购遭遇“黑中介”虚假纳税申报所面临的风险及应对策略,旨在警示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注重税务合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遭受损失。

01实案分享

2021年,张某经营的甲医美公司因效益良好吸引了A市乙医美平台公司的收购意向。乙公司为推动上市计划,拟通过并购整合资源,双方约定由收购方统筹收购安排。根据双方协议,首先由张某成立丙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甲公司60%股权平价转让给丙合伙企业,再由丙合伙企业转让给乙平台公司,通过这一架构实现股权转让并将溢价留存于合伙企业。

按照收购方指定的税务中介机构的筹划方案,中介机构在B市某产业园区设立了丙合伙企业并代理纳税申报,承诺通过核定征收政策为交易双方降低税负。在丙合伙企业成功转让股权后,乙平台公司向丙合伙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丙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此时,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35%税率计税,张某应缴纳税款为523万元。若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适用核定征收政策,通过将应税所得率降至10%可大幅缩减税基,理论应纳税额为70万元。然而实际操作中,税务中介机构并未依法申请核定征收,而是以小额生产经营所得叠加虚构的国债利息免税收入完成申报,最终仅缴纳70万元税款并向张某提供完税凭证,随后注销丙合伙企业。

2025年4月,B市税务机关通知张某,称其参与的合伙企业纳税申报中存在大量国债利息免税收入需核实,随即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启动调查。张某对中介机构承诺的核定征收与税务机关核查结果矛盾提出质疑,深究之下中介机构才承认在申报中存在虚假操作问题。目前税务机关初步认定,张某需按35%税率补缴税款453万元及相应滞纳金,后续还可能面临罚款。

那么,中介机构为何在政策适用上舍弃核定征收而采取虚假免税申报?这一操作选择的背后,既存在政策环境变化的客观约束,也暴露出中介机构为追求短期利益而规避监管的主观动机。

02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核定征收模式不可取

核定征收政策本意是防止偷逃税款,在查账征收无法实现时作为必要补充手段。然而实践中,尤其在所谓税收洼地的招商引资“花式操作”下,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被无限制扩大,逐渐成为一个税务黑洞。过去,利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并通过核定征收报税的税收筹划较为普遍。与自然人直接转让股权需缴纳20%的个税相比,这种架构能节省大量税负。如2022年披露的塔罗思案中,合伙企业间接转让股权仅缴纳个税495.82万元,较自然人直接转让的2393.78万元节省1897.96万元,省税比例高达79%。

但这种模式随着2022年政策调整被彻底终结。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彻底堵塞了利用核定征收进行股权转让避税的漏洞。

在本案中,交易各方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的时间虽早于政策出台,但实际操作时政策已正式施行。中介机构此时应终止违规筹划,如实告知收购方与张某实际情况。如果股权转让尚未完成,完全可以通过注销合伙企业、改由自然人直接转让股权等方式,按20%税率缴纳个税。然而,中介机构为牟取服务费,在明知无法申请核定征收的情况下,不仅未提示政策变化,反而通过虚构大量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的方式,制造出低税负效果的“核定征收”假象,并向合伙人提交完税凭证。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最终导致税务风险爆发,是典型的“黑中介”违规操作行为。

03合伙企业间接股权转让中合伙人的税务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合伙人张某因“黑中介”虚假申报行为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等多重税务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合伙人张某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从合伙企业设立到注销,其行为本质是通过设立合伙企业间接转让股权以获利。中介机构将大量应税所得虚构成国债利息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已缴税款远低于实际应缴税额,张某因此面临补税责任。需注意的是,即使合伙企业已完成注销,其纳税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然存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并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合伙人张某还面临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本案中,随着滞纳时间的增加,滞纳金会自然累积,进一步加重合伙人的税务负担。

最后,合伙人张某面临被定性偷税的风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总结出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纳税人)、行为要件(五类偷税行为)和危害后果要件(不缴或少缴税款)。另外,偷税的构成要件还应当包含主观故意要件,这不仅可以通过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进行文义解释得出,而且也可以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如税总函[2013]196号、税总函[2016]274号中得到印证。在本案中,合伙人是否知晓并参与了税务中介机构的虚假申报行为,将直接影响其是否构成偷税的认定。如若合伙人张某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除补缴税款外,还将面临0.5-5倍的罚款。

04合伙人应对税务风险的几大策略

面对上述税务风险,合伙人张某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应对:

第一,积极补缴税款。通过合伙企业“过桥”进行的股权交易,其税源固定于合伙企业注册地,且现行政策明确要求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适用查账征收。即便企业已注销,税务机关仍将按交易实质追征税款。本案中,股权转让溢价1500万元作为生产经营所得,需按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523万元税款,与已缴70万元的差额453万元需及时补缴。

第二,对于滞纳金问题,存在一定抗辩空间。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需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抄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给投资者。尽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并非典型的扣缴义务关系,但基于其代理申报纳税并抄送申报信息等法定职责,实践中存在将其视为具有扣缴性质义务的观点。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款明确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此,张某可依据上述规定,抗辩其属于“应扣未扣”情形,争取免除滞纳金。

第三,针对偷税定性问题,核心在于判断张某与中介机构之间是否存在通谋及主观故意。从行为上看,合伙人虽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具体申报事宜由合伙企业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办理,本案中“黑中介”在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下,既未按规定将申报内容抄送张某,也未告知其虚构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的操作,导致张某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毫不知情。由于张某既没有“明知偷税”的认识要素,也没有“积极追求偷税结果”的意志要素,其可依据偷税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这一要件,抗辩自身对中介机构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不知情、未参与、无共谋,从而不应被定性为偷税。

第四,对于因“黑中介”违规操作导致的财产损失,可积极向税务中介机构追偿。《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黑中介”实施虚假欺诈行为且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其行为已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张某可依法起诉要求该中介机构返还已收取的报酬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需注意的是,通常核定征收需由企业申请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征收通知书作为依据。鉴于张某对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及流程并不了解,且无义务自行核实税款缴纳是否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故未向中介机构索取该文书。但如若中介机构及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张某本可通过合规方式调整交易架构,进而避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损失。

05 结语

本案对税务中介机构和纳税人均具有重要启示。税务中介机构须强化合规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国家对税务中介机构违规提供税收筹划服务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早在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将“税收策划”列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一项涉税业务,但是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将“税收策划”这项涉税业务修改为了“税务合规计划”,实质上已不再允许税务中介机构从事单纯的节税筹划业务。因此,税务中介机构需确保服务符合法律法规,杜绝以逃税、避税为目的的违规操作,并依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业务结构。

与此同时,纳税人应深刻认识到违规税收筹划的风险,警惕中介机构的违规代办行为,在日常经营中加强税法学习,提升法律意识,避免因盲目追求节税效果而忽视潜在风险,防止被不良中介误导参与违规操作。涉及股权优惠等复杂税务问题时,纳税人应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业务经得起税法检验,避免重蹈本案覆辙,切实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

《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意大利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以及就生产性活动征收的地方税,无论这些税是否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征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

(一)税率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三年期及以上的用于投资 项目的贷款利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8%;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二)免税规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利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该国免税:一是利息支付人为该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地方当局;二是利息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或者支付利息的贷款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担保或保险。同时,《协定》在议定书中明确了适用上述利息免税规定的“任何公共机构或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资拥有的任何机构”范围。《协定》还规定,发生于意大利而支付给作为中国居民的受益所有人的利息,当债券发行人是意大利银行、意大利存贷款银行(CDP)、外贸保险服务公司(Sace)或对外投资促进公司(Simest)时,应免于征收意大利税收。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软件、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或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对于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该项“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

七、关于财产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九、关于生效执行时间

中意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5年2月19日生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所得的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期间征收的其他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