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5]15号 国务院关于 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6-10
文号:国发[199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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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加快对粮食部门现行体制的改革,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4]32号)已经对两条线运行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地组织实施粮油的总量平衡,适时进行吞吐调节,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管理好银行收购资金,保证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被商业性经营业务所占用,禁止用银行贷款弥补企业亏损或垫付财政应拨未拨补贴款;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减少粮油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在竞争中增强实力和活力。

  二、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搞好两级总量平衡

  粮食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在统一政策、统一市场、统一进出口管理的原则下,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对粮食工作的事权和责任明确如下:

  中央直接掌握的粮油由国家储备粮油和中央进口粮油组成。国家定购粮粮权属于中央,由省级政府使用。为了管好用好这些粮油,要逐步建立起垂直的管理体系和灵活的运行机制。中央直接掌握的粮油主要用于:(一)对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确需国家帮助安排的救助粮;(二)必要的战略储备;(三)在全国性粮油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进行吞吐调节,平抑价格,稳定市场。在正常情况下,中央掌握的专项粮食储备保持在400亿公斤左右,并有一定规模的战略储备;专项储备食油保持在5亿公斤左右。中央根据粮油收成和供需情况在国内收购或适量进口,以保持国内粮油总量平衡。国家储备粮油的收购,各地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购价格按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确定。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储备粮油的运输要纳入国家运输计划,保证执行。

  地方的粮食平衡,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油总量平衡工作,大力发展粮油生产,组织好市场采购、地方进口、调运、销售和市场管理工作,保证本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粮油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地方政府的责任:(一)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规定的库存数量,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量; (二)掌握粮源,管好市场,完成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储备粮油收购计划及地方确定的市场收购计划;(三)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建立地方储备和风险基金;(四)主产省、自治区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规定的省际粮食调剂任务,并进一步提高粮食的商品率,不能自给自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完成粮食进口计划和调入任务,并逐步提高粮食的自给率,努力组织粮源,确保供应和粮价稳定。地方粮食管理要由省级政府负责,国家定购粮的粮权属于中央,由省级政府使用,不允许粮食企业将定购粮转作议价粮销售。各省粮油平衡要服从全国粮油总量平衡的需要。国家定购粮由地方政府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向农户和生产单位收购,其收购价格和收购计划由中央统一规定,必须保证完成。

  为实现地区粮食平衡,调控地区粮食市场,粮食产区要建立3个月以上粮食销售量的地方储备,销区要建立6个月的粮食销售量的地方储备,以丰补歉,确保供应。

  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

  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军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价。中央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国家粮食储备局及其直属储备库、转运站等。地方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各级地方粮食局和农村粮管所(站)、粮库。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有条件的也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以减轻负担,但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分别核算。有一部分政策性业务也可以委托商业性粮油经营部门代理经营。按照政策性业务的要求,粮食部门必须有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政策性任务,其他大部分人员要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

  粮食政策性业务单位是:

  农村粮管所(站)。粮管所(站)是粮食部门的基层单位,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救灾用粮和水库移民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隶属县(市)粮食局领导和管理,不得下放,不得搞国有民营,不得实行个人承包、租赁。凡已下放到乡(镇)的粮管所 (站)都要收归县(市)粮食局管理。

  粮库。主要从事粮油仓储、批发、调运等政策性业务。中央粮油储备要与地方粮油储备及粮油周转分开管理,要分仓、分人、分别立账、分别核算,实行定岗定员的责任制。要确保粮油安全,努力完成调运任务。

  军供站。主要从事军队、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

  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粮油零售企业(单位)、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都属于商业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要积极拓宽门路,开展多种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代理费用由政府核定,通过财政补贴或购销差价解决。

  城镇粮店从事以粮油为主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同时,负有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责任。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粮油销售服务体系。在搞活经营的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委托从事挂牌销售等政策性业务,承担城镇居民口粮(油)、大专院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部队粮油的供应任务。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粮食流通必须坚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县以上粮食局要组织和领导国有粮食企业的所、站、店、库、厂等,认真做好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工作,实行财务分账,分别核算,搞活经营,提高效益。要在国有粮食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地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深化劳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充分调动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活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财务分开,单独核算

  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中央或地方的政策性业务必须实行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绝不允许与商业性经营混淆。通过分开核算,严格划分中央或地方的政策性业务费用和商业性经营费用,防止互相挤占。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已占用的资金可由农业发展银行划转有关商业银行。

  对政策性业务单位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定额代理费用给予补贴。中央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代理费用,由中央财政开支;地方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代理费用,应根据必要费用开支加代理企业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核定,由地方财政按量拨补,或通过粮食购销差价解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政府决定,地方粮食、财政、价格管理部门要协调好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的补贴一定要落实,拨补要及时,保证不拖不欠,足额到位。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代理费用按规定足额拨补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账。要严格禁止将银行贷款用于弥补粮食企业亏损和垫付财政应拨未拨款。

  建立国家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制。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费用,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提供的库存数量和国家规定的费用定额,由财政部核拨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逐级下拨,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下发。从今年6月份起,国家专储稻谷补贴费用标准按原粮计算,不再打折扣。地方粮食流通的政策性业务所需银行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

  五、建立适应两条线运行的组织机构

  为了适应两条线运行的需要,应改革现有的粮食管理机构。

  建立精干、高效、责权统一的中央粮食调节管理系统。为保证国家储备粮油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对近千个大中型粮食储备库、港口转运站以及其他储存储备粮油的仓库实行三种管理形式:(一)直属库、站。国家粮食储备局逐步做到直接管理总仓容250亿公斤的若干个存放国家储备粮的大中型储备库、转运站,国家的战略储备粮油和部分专储粮油要逐步集中到这些库管理。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内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大中型库、站无偿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的试点工作,第一批先划转10个直属粮库、2个粮食港口转运站。(二)即将建成投入运行的18个机械化粮库,归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管理,使用权归国家,产权按国家和地方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运行后的收益,偿还银行贷款和纳税后,中央和地方按投资比例分成。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任免直属库、站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其业绩进行考核。直属库、站实行企业化管理,在给予政策性补贴后自负盈亏。(三)其余的大中型粮食储备库,实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地方粮食局双重领导,以地方粮食局为主。国家专项储备粮粮权在中央,要实行专库、专人、专账管理。

  今后,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要按照全国粮食综合平衡的需要,统筹规划粮库建设,新建粮库主要安排在销区。粮库建设资金在基建投资计划中统一安排。

  地方粮食调节管理系统,由现有的省、地、县三级粮食局及粮食基层单位组成,受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直接领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粮食局指导。

  六、建立灵活有力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为了灵活有效地调控市场,平衡需求,必须管好国家储备粮油和进出口粮油,掌握收购,控制批发、仓储,放活加工、零售,管好市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国内外粮油市场供需和价格情况,粮食生产状况,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手段,适时吞吐,稳定粮油价格,稳定市场。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粮油市场的吞吐调节和稳定粮价工作。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各级政府要组织粮食、工商、物价、税收等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城市居民基本口粮和食油的管理,坚决禁止抬价抢购和销售,违者要严肃处理。

  35个大中城市粮油市场和粮油价格能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全国市场和物价的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加强对35个大中城市粮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要对这些城市的粮油总量平衡、供应及市场管理、价格政策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保证35个大中城市的粮油供应,保证国家储备粮油的及时调动,国家粮油储备要适当向大中城市和销区集中。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是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粮食系统经营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两条线运行的新体制过渡。

  实行两条线运行以后,粮食部门有的是商业性经营单位,有的是政策性业务单位,又要开展多种经营和附营业务,任务很重,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奋发努力,推动企业转换机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各地要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帮助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对从事其他经营的粮食企业采取扶持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银行对企业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也要给予支持;各项优惠政策要保留;要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后,对地方历史上形成的政策性财务挂账,符合有关条件的即可实行停息挂账,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执行。

  当前粮油收购供应、救灾、扶贫、平抑粮价等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领导,由一位领导同志主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各级粮食部门在集中力量抓好当前工作的同时,尽快制定出两条线运行的具体方案,经地方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两条线运行工作的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做法,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行。各省的实施方案要抄报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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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