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紧盯主要变化,做细纳税申报
发文时间:2026-5-22
作者:何振华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720

  导语

  5月31日,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截止。据海关统计,目前,我国有进出口记录的经营主体超过78万家。出口企业在进行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关注部分收入确认口径等变化,具体可分三个步骤填写申报表,准确申报出口收入,核算应缴纳税款。


出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紧盯主要变化,做细纳税申报

2026年05月22日  版次:06  作者:何振华

  据海关统计,202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5.47万亿元,同比增长3.8%。其中,出口规模达到26.99万亿元,同比增长6.1%。目前,我国有进出口记录的经营主体超过78万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出口企业在进行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关注部分收入确认口径、数据填报要求等变化,规范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紧盯3个方面主要变化

  出口企业在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要面临3个方面的变化,包括收入确认口径、实际委托出口方报送要求、跨境电商平台销售收入报送合规要求。

  收入确认方面,部分口径有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六条明确,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这一规定重申了出口货物收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会计收入确认形成更紧密的联动。

  发生代理出口业务时,代理企业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相关情况。根据1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堵住了过去代理出口收入归属不清的漏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须按规定向税务局报送涉税信息,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者收入信息等。这意味着,通过亚马逊、TikTok商城等平台销售的出口企业,其平台记录的销售额,都将纳入税务局的“穿透式”监管范围。企业若在汇算清缴中申报的“出口收入”,明显低于平台报送的“交易净额”,且无合理理由解释,将触发税务预警。

  关注3张纳税申报表

  出口企业在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重点关注3张纳税申报表,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内,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两个行次——第1行和第2行。其中,第1行“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结合企业类型和业务性质,出口企业的收入可能包含自营出口、委托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第2行“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据填报。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转内销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内,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两个行次——第3行和第5行。其中,第3行“1.销售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填在此行。第5行“2.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出口企业取得的出口代理费收入填在此行。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内,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两个行次——第27行和第30行。其中,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出口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股东个人消费类支出,应在本行进行纳税调整。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出口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等用途,应在本行进行纳税调整。

  留意其他申报事项

  实务中,很多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关注出口退税款的处理。

  笔者提醒,出口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同时,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仅有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其他企业需要先行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申报再将相关数据汇总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笔者提醒,为确保汇算清缴质量,出口企业有必要按照17号公告要求,认真梳理出口收入,规范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吃透填报规则,分步填写报表

2026年05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刘俊

  厘清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主要变化后,出口企业可分三个步骤填写申报表,准确申报出口收入,核算应缴纳税款。

  案例基本情况

  某出口企业A公司是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高新技术企业。2025年度,A公司会计利润总额1.2亿元,无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经核实,截至汇算清缴期结束,A公司尚有8000万元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A公司已预缴税款2500万元。

  2025年度,A公司以自身名义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为1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1428万元,已全额收汇。委托B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显示离岸价为5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714万元。B公司已向税务机关报送A公司为实际委托方,当年全部收汇。A公司同时为C公司提供代理出口服务,收取代理手续费858万元人民币。

  逐步填写申报表

  在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财务人员可以分三步填表,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第一步,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A公司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为71428+35714=107142(万元);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858万元;营业收入为107142+858=10800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应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的第3行“1.销售商品收入”填写“1071420000”;第5行“2.提供劳务收入”填写“8580000”;第1行“一、营业收入(2+9)”填写“1080000000”。营业收入10.8亿元,将自动带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1行“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第二步,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因A公司截至汇算清缴期结束,尚有8000万元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所以需要将这8000万元的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处理。那么,A公司财务人员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8000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80000000”。

  第三步,核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相关数据。A公司2025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2亿元;因8000万元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纳税调增8000万元。那么,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2000+8000=20000(万元);因无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金额,A公司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8000=20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25%=5000(万元),减免所得税额为20000×(25%-15%)=2000(万元),应纳税额为5000-2000=3000(万元),考虑季度预缴申报时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3000-2500=500(万元)。

  根据申报表间勾稽关系,A公司财务人员需要认真核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相关行次。具体来说,第20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自动填报“80000000”;第24行“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8-19+20-21-22+23)”自动填报“200000000”;第28行“五、应纳税所得额(24-25-26-27)”自动填报“200000000”;第30行“六、应纳所得税额(28×29)”自动填报“500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31.1+31.2+…)”自动填报“20000000”;第33行“七、应纳税额(30-31-32)”自动填报“30000000”;第36行“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3+34-35)”自动填报“30000000”;第37行“减: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额”自动填报“25000000”;第38行“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6-37)”自动填报“5000000”。

  确保收入应报尽报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货物的出口企业,务必在汇算清缴前,将平台交易数据与账面收入逐月核对,确保所有销售收入应申报尽申报。

  假设A公司通过亚马逊平台销售,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年度交易净额为72000万元人民币;A公司申报自营出口收入为71428万元人民币(按预缴申报表填报规则取数)。A公司需要在汇算清缴报告或纳税调整说明中,解释产生差异的原因,如退货300万元、平台营销费用抵扣272万元,并同步进行纳税调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为“少计收入”,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