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印制—043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1447

【事项名称】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 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2.其他发票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部门受理。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对 20 个工作日 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6.纳税人申请期限: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7.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 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8.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 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 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9.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 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10.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 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11.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12.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 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 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 115制发票。

14.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基本规范】

1.受理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申请人签收。 (3)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 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 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 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 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申请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申请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申请人。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3.反馈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凭《税务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审查结果 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3)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推荐阅读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一律都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吗?在实际中,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现根据不同形式,分析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维护保养过程中不需要更换零部件

  有些机器设备安装运行后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这样才能保障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安全,而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只需要做一些技术上的监测和检修等保障措施,并不需要更换零部件。对于这种形式的维护保养服务,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维护保养过程中免费更换零部件

  一般来说,销售机器设备的企业,对销售出去的机器设备会在一定时间内实行“三包”服务,即包退、包换、包修。而免费包修服务的前提是机器设备出现的故障,不是因为用户使用或保管不当,而是属于商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对于在“三包”服务期内,免费对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即使免费更换零部件,也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当然也就无需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了。这是因为这种免费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政策上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和货物的无偿行为,而是“有偿”行为,这和当初销售机器设备形成了关联关系,是企业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一种连带责任。

  三、维护保养过程中有偿更换零部件

  在机器设备“三包”服务期结束后,再对机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这时企业就需要支付费用,而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往往要更换一些零部件。更换的零部件如果是企业自己从外部购买的,而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纳税人只是负责安装等工作,对于这种情形的,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倘若更换的零部件是由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纳税人有偿提供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形,是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还是按兼营行为处理呢?增值税政策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这实质上是一项活动的两个内容,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提供维护保养服务过程中更换零部件,即在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时,又销售零部件,这二者之间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维护保养过程中有偿更换零部件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兼营业务处理,即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提供零部件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


从“监管为主” 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范围、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处理与处罚等予以明确。《管理办法》的出台补齐了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偏低等制度短板,与前期出台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管理、信息公告与推送、基本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可形成相对完备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更好助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行业“良币驱逐劣币”

  作为首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对于推进涉税专业服务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表示,相较于《监管办法》,《管理办法》实现了法律层级的提升,构建了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也是从“监管为主”到“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型的里程碑式文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郑江平表示,“《管理办法》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并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规章。各级税务师协会将督促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自觉遵照落实,依法合规执业,切实以《管理办法》为保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信永中和集团总裁宋朝学表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人员”的内涵和范围,即将涉税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等机构和提供涉税服务人员一并纳入同一管理规则之内,一方面可以加强行业规范度,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引导行业向“良币驱逐劣币”的方向发展。“我相信,《管理办法》的落地对提升行业整体服务的合规性、有序性将起到重要作用。”他说。

  “信用+风险” 规范执业行为

  《管理办法》聚焦规范执业行为,通过建立健全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明确执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提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宋朝学认为,建立“信用+风险”的管理机制是对涉税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进行分级及风险管理,一方面可以为有关部门对外披露纳税信用等级等提供有效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潜在问题和风险事项进行预期管理,即提前发现、提前提示、提前解决。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在曹越看来,建立此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可以有效提升执业质量。

  管理与服务并重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优化了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措施。例如,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机制;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等。

  宋朝学表示,通过构建有效的沟通机制,主管部门能够充分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以及纳税人的税费诉求,这样既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发展,又可以提升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

  对此,郑江平表示,中税协将积极主动争取各级税务机关的支持指导,深化完善落实三方沟通机制的措施办法,加大沟通力度,扩展沟通渠道,充实沟通内容,充分发挥三方沟通机制作用。同时,引导税务师事务所适应市场需求,转变发展理念,用好用足政策机制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拓业务。例如,深耕细作纳税申报代办、税务咨询等基础业务,打造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等核心服务,助力企业稳健经营;深入研究各项涉税业务的种类、特点和规律,深化专业税务顾问和鉴证审核等高附加值、一揽子综合服务;拓展财税法一体化服务,探索创新“AI+涉税专业服务”产品,构建更加高效的服务产品供应链,以更高的专业水准和更优质的专业服务把握发展主动权。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