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产企业:先比较出厂价和关联售价孰高,再计算消费税
发文时间:2026-4-24
作者:秦燕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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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明确,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这一政策,有效堵塞了啤酒生产企业的避税通道。

  抓住关键点,堵住关联交易避税通道

  啤酒消费税以每吨3000元(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为临界点,分设两档单位税额:每吨3000元及以上的啤酒,为甲类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啤酒,为乙类啤酒,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8号公告发布前,生产企业通过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其消费税单位税额适用档次依据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部分生产企业借此实施价格转移避税:生产企业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啤酒,关联销售单位再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关联销售单位以“市场推广费”“渠道维护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高额费用,形成关联销售单位账面“高买低卖”、关联双方利润回流的闭环,从而使生产企业适用较低税额档次。

  为堵塞啤酒生产企业避税通道,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8号公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出厂价格与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当月加权平均价格。其中,牌号指啤酒产品商标品牌及具体品名,如百威经典、哈尔滨冰纯等;规格则指包装容量,如330毫升听装、500毫升瓶装、1升桶装等。笔者提醒,生产企业应依产品标准划分规格,确保口径真实、合理、一贯,不得人为调整规格等以规避应适用的税额档次。

  笔者认为,这些政策规定形成了双重约束:一是“孰高”比较机制,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税额档次的标准,既防止关联销售单位单方面压低对外销售价格以拉低税额档次,也避免生产企业出厂定价脱离市场公允水平;二是加权平均计算以月度为周期,平滑单日异常交易,防止期末集中操纵价格。两项机制共同作用,可有效抑制啤酒生产企业通过关联销售单位人为压低销售价格,从而降低适用税额档次的避税行为,使生产企业合理、合规地确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的计算

  按照8号公告,出厂价格、对外销售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不难看出,生产企业须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明确,“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啤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一界定将关联销售单位之间的内部流转排除在外,确保“孰高”比较基准反映真实市场交易价格。

  这一计算口径要求:一是分别核算。同一生产企业若生产多个牌号、多种规格的啤酒,须按照牌号、规格分别核算加权平均出厂价格,并与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进行“孰高”比较,各自确定适用税额档次。同一牌号下不同包装规格,如330毫升听装与500毫升瓶装,应作为不同规格分别核算,不得合并计算,以免扭曲加权平均价格,造成单位税额适用错误。二是按月归集。生产企业须按月归集数据、分别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的单位税额,申报时汇总应纳税额。

  啤酒生产企业消费税案例分析

  举例来说,2026年4月,甲啤酒生产企业向关联销售单位A企业、B企业、C企业,销售三批次“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销售额分别为186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88万元、434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600吨、900吨、1400吨。那么,“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加权平均出厂价格为(1860000+2880000+4340000)÷(600+900+1400)=3131.03(元/吨)。

  2026年4月,A企业、B企业、C企业对外销售“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销售额分别为169万元、273万元、38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650吨、975吨、1400吨。那么,“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为(1690000+2730000+3800000)÷(650+975+1400)=2717.36(元/吨)。

  根据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冰川”牌啤酒(500毫升瓶装)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3131.03元/吨,高于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2717.36元/吨,因此应按出厂价格3131.03元/吨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应按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缴纳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2026年4月,甲啤酒生产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600+900+1400)×250=725000(元)。

  建议啤酒生产企业重视消费税管理

  结合8号公告规定,笔者建议啤酒生产企业重视消费税管理,将税务管理嵌入业务流程与信息系统,准确确定消费税单位税额。

  结合经营实际,啤酒生产企业应考虑按牌号、规格分别建立销售台账,确保销售额与销售数量按牌号、规格分别对应,避免不同税额档次产品数据混同。若信息化条件允许,企业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设置独立核算模块,按牌号、规格自动归集销售额、销售数量、单价、购货单位(是否为关联方)及发票信息等,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出厂价格,并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比对,自动判定适用的税额档次并预警异常,供企业复核确认后据以申报。

  现有系统暂不具备分牌号自动归集与校验功能的啤酒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辅助台账补录数据,按牌号、规格建账,逐笔记录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发票号码、销售额、销售数量、单价,按月加权平均计算出厂价格,并比对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据以判定适用的税额档次。

  在此基础上,生产企业应建立月度价格监控机制,在申报前完成税额档次适用准确性复核,如发现数据异常或税额档次变化,应及时复核原因并留存书面说明,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交叉核对。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4日  版次:06

  作者:秦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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