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定征管协同“结合部” 破解企业重组管理难题
发文时间:2026-5-6
作者:刘旭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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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产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为助力企业顺畅推进重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优惠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方面发力,降低重组成本、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当前,企业重组交易环节繁杂、标的金额庞大,交易形式涵盖合并、分立、出售、改制等多种类型,加之各税种政策专业性强、衔接难度大,不同税种、征管环节、部门之间存在职责边界不清晰、流程衔接不顺畅、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尤其在税种政策适用衔接、征管全链条闭环管控、跨部门涉税信息互通以及跨区域监管交接等征管协同“结合部”,易出现监管断层,形成征管盲区和风险漏洞。笔者认为,应精准锚定征管协同“结合部”,靶向破解薄弱环节,引导企业规范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重组税收管理提质增效。

  企业重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弱项

  征管协同“结合部”的监管薄弱点,也是涉税风险的高发区域,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政策协同性不足,企业合规成本偏高。现行税收政策中,各税种关于企业重组的适用标准、认定口径存在差异,企业同一重组行为需分别对照不同税种政策逐一甄别适用条件,不仅增加了企业政策理解和执行成本,也容易因政策解读偏差导致企业错失政策优惠,或因税务处理不规范引发涉税风险。如企业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资产划转事项,企业所得税要求交易双方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备查,而增值税未明确相关资料报送要求,各税种征管要求不尽统一,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准确适用政策和资料准备成本。

  部门协同不畅,信息共享机制滞后。当前,税务机关已与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部分地区也与商务、国资等部门就共享数据开展探索。但是,由于跨部门信息共享缺乏刚性规程约束,共享数据范围、频次、责任边界不够清晰,职能部门间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稳定运行的协同模式。企业重组涉及的股权登记、资产划转、国资批复等关键涉税信息,目前仍以企业自行提供或税务机关“点对点要数”为主,未能在职能部门间实时同步。信息壁垒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重组交易全貌,也难以及时开展针对性监管。

  征管环节脱节,全流程监管有待完善。部分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征管环节联动有效性不足,对企业重组的事前政策辅导、事中交易监控、事后风险核查依然存在“各自为战”现象,未能形成“事前引导、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模式。部分企业因缺乏精准政策辅导出现税务处理不规范问题,事中监控不到位难以及时识别异常交易,事后核查不及时导致违规行为未被有效处置,涉税风险隐患未能有效化解。

  区域协同缺位,跨区域征管衔接不畅。在跨区域企业重组业务中,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及部分省份内部,在企业跨区域迁移、风险联查等环节开展探索,但未形成覆盖企业重组全流程的全国统一协同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跨区域重组的合规成本,有的企业在政策适用、税务申报等环节存在疑惑,也容易形成“转出地疏于后续监管、转入地难以全面接管”的监管断层,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优化企业重组税收管理的实践路径

  笔者建议,聚焦征管协同中的部门、环节、区域短板,推动“信息共享、环节联动、区域协同”,提升征管效能,实现企业重组全流程精准监管与高效服务。

  完善政策衔接体系,降低企业合规风险。2025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该指引按税种分类、依重组类型划分,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情形、内容及依据,为企业适用政策提供了基础指引。在此基础上,应聚焦各税种政策协同薄弱环节,根据企业不同重组类型,系统梳理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实现政策与重组场景精准匹配。统筹整合重组相关政策,细化优惠适用条件、申报流程及资料留存规范,帮助企业精准适用优惠政策,减少政策理解偏差带来的涉税风险。同时,结合政策执行实践,及时梳理堵点难点,适时优化政策执行口径,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常态化。依托智慧税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搭建跨部门数据共享枢纽,明确股权登记、资产划转等关键涉税信息的共享清单、数据标准、传递频次及报送时限,推动税务、商务、国资、中国结算等相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同步,从制度层面打通信息壁垒。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将信息共享纳入刚性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协作流程。通过定期开展信息交换、联合研判,确保税务部门全面、及时掌握企业重组交易全貌,为精准监管、高效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做好征管环节衔接,构建全流程闭环监管。建立税源管理、风险监控、后续核查联动机制,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实现“事前辅导、事中监控、事后核查”无缝衔接。事前,依托大数据画像“政策找人”的精准服务,聚焦重组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专项辅导,结合重组方案、股权及资产情况,组建专属团队提供政策解读和合规指引,提前防范涉税风险;事中,以精准监管为核心,整合跨部门数据,对重组交易的交易价格、资金流向、资产转移、股权变更等关键环节动态监控,运用智能化分析手段及时识别异常交易,开展针对性核查;事后,依托精诚共治,协同商务、国资、中国结算等相关部门建立重组业务专项核查机制,重点核查政策适用准确性、申报数据真实性、报备资料完整性,对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同时总结典型案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强化跨区域征管协同,统一监管执法标准。搭建跨区域征管协同平台,实现重组交易信息、涉税风险信息实时共享,推动资产转出地与转入地税务部门协同发力。建立完善跨区域资产重组征管协同机制,明确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信息承继规则,细化转出地与转入地税务部门职责分工,实现政策执行、信息传递、风险处置同步化。借鉴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协同经验,推动跨区域重组税收执法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将重点区域在迁移联办、风险联查等环节的成熟做法向全国推广,逐步形成覆盖重组全流程的全国统一协同规则,有效化解跨区域重组事项纳税争议,切实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5月06日  版次:06、

  作者:刘旭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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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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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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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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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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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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