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执复64号某某、某某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4-6-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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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新执复64号

发布日期:2024-06-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执复6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某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负责人:秦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克苏中院)在执行某某分行与某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棉业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浙江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分行对阿克苏中院作出的xxx执行通知书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阿克苏中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新29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某某分行异议请求。某某分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阿克苏中院查明,某某分行与某某棉业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浙江某某公司、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中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0)新29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某某棉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分行归还借款32170000元,并支付利息197925元、罚息2441997.72元、复利97908.87元,2020年9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约定利随本清;2.某某棉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3.若某某棉业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某某分行可就某某棉业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5套房产(详见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某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27套房产(详见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上述抵押财产不足清偿某某棉业公司债务时,某某房地产公司、浙江某某公司在其各自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某某房地产公司、浙江某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某棉业公司追偿。后某某分行向阿克苏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9月7日立(2021)新29执367号案执行,执行标的35227532.11元。后阿克苏中院对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阿克苏市xxx房产进行依法评估,并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发布27套房产的《拍卖公告》,每条拍卖链接下的《标的物调查情况表》中载明:“税费负担情况(请咨询标的所在财税部门)。标的物欠缴费用和该标的物权属在转移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相应主体承担。”经网络司法拍卖后,某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阿克苏市xxx由竞买人阿某某竞拍成交;xxx由竞买人祖某某竞拍成交,xxx由竞买人刘某某竞拍成交,xxx由竞买人赛某某竞拍成交,xxx由竞买人窦某某竞拍成交。六间商铺所得拍卖款项共计6293450元,已经支付给某某分行。

阿克苏中院再查明,2021年10月28日,某某房地产公司向阿克苏中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某某房地产公司截至2021年10月25日拖欠某某局税款834734.96元以及滞纳金后计,现无力缴纳,请求在执行固定资产拍卖后优先偿还某某局的税款。”2021年12月1日,某某局向该院发出《xxx函》,载明:“某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要求依照条款执行某某房地产公司所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后附某某房地产公司《欠税明细》。阿克苏中院于2022年4月20日向某某分行发出xxx号通知书,要求某某分行按照某某局的要求,从拍卖款项中缴纳某某房地产公司欠缴的税款。某某分行不服,向阿克苏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该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新29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xxx号通知书。至今案涉商铺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阿克苏中院于2023年11月6日向某某分行发出xxx号通知书,告知其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将拍卖成交的八商铺交易产生的税费退回该院。同时向八名买受人发出通知,告知申请执行人按照某某局核定的交易税费将领取的案款退回该院后,该院将依法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阿克苏中院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拍卖是执行机关基于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权力所进行的,法院作为司法拍卖的主体之一,有权根据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置,以提高拍卖的成交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所形成税费是因网络司法拍卖交易所产生的税,系拍卖发生的实际费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优先从所得价款扣除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某某分行异议请求。

某某分行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3)新29执异47号执行裁定,由某某房地产公司和房屋买受人依照拍卖公告各自承担房屋过户中产生的税费。事实及理由:1.阿克苏中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并非关于拍卖变卖实际费用优先扣除的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某某分行债权有抵押担保,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不能优先于该行抵押债权。3.拍卖公告已经明确了税费按照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而某某分行并非出卖人也不是买受人,在某某分行尚有担保债权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要求该行从抵押财产所得款项中清偿税款不当,损害了某某分行的合法权益。4.阿克苏中院xxx号执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税款依法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阿克苏中院作出的通知书要求某某分行退回税款与法律规定不符,至今税务部门未出具缴税通知书,也不明确要求退税的税种、税率。综上,请求支持某某分行复议请求。

本院对阿克苏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3年11月6日,阿克苏中院向某某分行发出xxx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某某分行就拍卖成交的八间商铺交易产生的税费(不含被执行人经营期间欠缴的税费)应当优先扣留,请该行收到通知后5日内将拍卖成交的八间商铺产生的税费(金额以税务局核定为准)退回该院。

本院再查明,除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成功的6套商铺外,2022年4月25日,某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将位于阿克苏市xxx号商铺分别按照变卖流拍价929018.9元、836086.3元出售给买受人陈某、海某。阿克苏中院于2022年5月21日分别作出(2021)新29执367号之七、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以上商铺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陈某、海某。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某某房地产公司应缴税费能否在拍卖款中扣除,核心是司法拍卖交易税费的清偿顺位问题。

首先,关于拍卖公告内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本案中,阿克苏中院《拍卖公告》载明标的物欠缴费用和该标的物权属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对权属变更本身形成的税费负担亦应当有合理预见,本案拍卖公告内容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税费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该规定明确了司法拍卖费用优先从所得价款中扣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指的是纳税人的历史欠税,与司法拍卖产生的交易税费不同。对于历史欠税而言,其清偿顺位在抵押权之后,抵押权人优先于税务机关受偿拍卖价款;而因司法拍卖产生的交易税费,属于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本案中,某某分行争议的款项实际为案涉商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某某房地产公司负担的交易税费,即便某某分行就案涉商铺享有抵押权,也不能优先于拍卖商铺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受偿,故阿克苏中院未在拍卖款中预留商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交易税费,直接发放申请执行人不当。现阿克苏中院向某某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该行退回就拍卖成交的八间商铺交易产生的税费(不含被执行人经营期间欠税)系对原错误执行行为的纠正,于法有据。另外,阿克苏中院(2023)新29执异47号执行裁定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与法条内容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阿克苏中院(2023)新29执异47号执行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9执异4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艾合麦提江·亚森

审判员 王芳

审判员 谢乐 乐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玉 琪

书记员 热娜古丽·热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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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跨境电商的小伙伴注意啦!出口海外仓的退(免)税政策里藏着不少细节,今天申税小微就跟大家来聊聊相关理解误区~

  易错点1:同一项号下货物未全销售,出口退(免)税申报咋处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如果没全部销售,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别一刀切!

  正确做法:已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没销售的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要是未作区分,也能统一按出口预退税申报办理。

  举个例子

  某生产企业通过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一项号出口了100个茶杯,出口日期是2025年2月25日,计划2025年3月10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情形一:

  2025年3月10日时,20个已销售、80个未销售。那20个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80个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填报时要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而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情形二:

  未区分哪些销售了、哪些未销售。那就100个全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用同一个申报序号就行。

  易错点2:申报办理了出口预退税,啥时候办核算?

  如果搞不清预退税的核算时间,其实规则很明确:核算期是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需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不过外贸企业有个小便利: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核算期内随时能办,不用卡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举个例子

  生产企业:

  2025年2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5年2月13日办结。那就在2025年3月到2026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6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外贸企业:

  2025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6年1月2日办结。正常在2026年2月到2027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但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制。

  这些细节都记牢了吗?出口退(免)税可不能马虎哦~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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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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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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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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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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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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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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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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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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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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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5038c9f2a4456563f39d16a2a1b3b29f_162bff5dac9fee6231f385e69ae541a0.png

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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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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