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动落实“反向开票”,回收企业如何做好税务合规?
发文时间:2026-3-11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收藏
107

  编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指出,2026年将持续推动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加强监管,多省的税务工作会议也指出大力推广“反向开票”。长期以来,资源回收环节“第一张票”缺失问题困扰行业发展,“反向开票”制度的持续推进为该难题提供了合规解决路径。与此同时,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了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制度。政策叠加之下,资源回收企业如何精准把握“反向开票”与增值税新规的核心要点,构建完善的税务合规框架,成为关乎企业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议题。本文立足2026年“反向开票”持续推进的政策背景,结合增值税新规要求,解析资源回收企业税务合规的核心要点与实操路径,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增值税法及配套措施对自然人销售废旧物资的税收征管方式作出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创设了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制度,“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即在废旧物资回收语境下,自然人向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作为支付方代扣代缴自然人的增值税。增值税法配套措施《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区分自然人按月或按次计税的情形,并基于上述制度规定了按次计税下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三种增值税征管方式。

  在计税期间上,4号公告确立了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按次计征为原则,按月计征为例外”的规则。一般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应按次计征增值税,每次(日)销售额达1000元则需缴纳增值税,并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同时,考虑到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4号公告规定了六种自然人按月计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包括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平台内从业人员税费等,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如《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在按次计税下,4号公告规定了三种税款缴税方式:

       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二是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三是自然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然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回到资源回收增值税征管语境中,如若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反向开票”,则适用按月计征且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出售者增值税;如若不适用“反向开票”,则自然人需按次纳税,税款缴纳方式包括代开发票、回收企业代扣代缴及自行申报。

  二、“反向开票”持续落实,两大合规要点需关注

  2026年“两新”政策提出持续推动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指出要加强相关的监管。从“反向开票”政策近两年的实践经验看,回收企业需关注“反向开票”限额潜在的涉税风险。5号公告规定,自然人出售者适用“反向开票”的关键条件之一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出售者,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其办理税务登记。目前实践中,部分自然人出售者实际经营规模较大,连续12个月销售额已经超过5号公告的规定,在业务开展中可能存在为符合“反向开票”条件而进行业务拆分的情况,回收企业基于此反向开具的发票也面临“票货分离”、无法正常抵扣乃至虚开的风险。因此,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政策适用过程中,应建立相关机制动态跟踪自然人出售者的销售额,在业务合作初期对自然人出售者的经营规模与供货能力进行了解,在业务开展中核查实际供货主体与开票对象是否一致,对于已供货但开票时发现超过限额的情况,回收企业应当引导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税务登记、正常开具发票,并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留存相关业务资料等形式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与“票货”的一致性。

  此外,由于个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主体不同,异地收购等情况或将引发汇算清缴补退税的争议。则回收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提前了解企业经营地、出售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征管口径,明确当地关于反向开票个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涉税争议。对于已存在异地反向开票业务的企业,需完整留存个税预缴凭证、收购业务资料等备查。

  三、代扣代缴制度实操待明确,回收企业需提前准备

  在自然人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制度下,资源回收企业作为价款支付方,可选择为自然人出售者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制度为未适用“反向开票”的业务场景提供了税务处理路径。但目前相关征管细则尚未完全落地,实操层面仍存在诸多待明确问题,回收企业需提前关注政策动态,做好分析与准备,确保代扣代缴的合规实施。

  根据现有规定,自然人每次或每日的废旧物资销售额超过1000元起征点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以通过代开发票、回收企业代扣代缴、自行申报这三种方式实现税费的缴纳。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看,支付方代扣自然人应税交易的增值税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便捷自然人办税的可选择性举措。

  目前关于代扣代缴的具体征管措施尚未明确。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根据“反向开票”政策的规定,回收企业自自然人出售者处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进项抵扣,印证了自然人应税交易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而对于支付方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情形,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看也应允许进项抵扣。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成本列支的规定遵循“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质要求,从形式要求上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明确了完税凭证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则回收企业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拟适用代扣代缴自然人出售者增值税的回收企业而言,应当关注相关措施的出台与落地;对比代开发票、“反向开票”等不同模式的影响,选择最优的税务处理路径;评估代扣代缴制度对现有业务模式和财务流程的影响,并做好升级改造财税系统的准备;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实操中存在的疑问,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明确征管口径,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合规风险。

  四、小结

  长期以来,回收环节源头发票缺失问题始终是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的痛点与难点,引发诸多涉税风险。2026年,在“反向开票”制度持续推进、增值税新规落地实施的政策背景下,叠加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纵深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与智能化改造的全面开展,资源回收行业的税收征管环境愈发规范,对企业的税务合规要求也愈发严格,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税务合规框架,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提高税务合规意识,准确理解与适用“反向开票”的政策,关注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出台与落地,完善内部的风险管控机制,树立全流程合规意识。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保税征管的影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法释〔2023〕7号进行修改,新解释已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新解释基于原解释实施以来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聚焦刑事追责层面,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处罚与从宽情形等进行调整,顺应了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治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环保税的征管也会产生影响。

  新解释的修订要点

  新解释维持原解释20个条款的总体框架,对原解释进行完善补充,并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新表述保持一致,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扩大了入罪主体范围。将原解释第一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相较于原解释,主体范围有所扩大。

  新增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监控的污染物种类。这次新解释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关于“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表述修改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以正列举方式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扩大了污染监控面。

  优化了污染惩戒从宽处理机制。新解释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考量因素,并明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彰显了宽严相济原则。

  严厉打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表述,一方面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展,另一方面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这对加大惩治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不法行为的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解释对纳税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新要求

  虽然新解释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聚焦于环境污染的刑事追责层面,但是客观上对纳税人加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强化企业环保税申报质量管理。新解释施行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因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入罪的风险上升,这将有效提升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促进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准确申报,从而提升环保税申报的真实性。

  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真实性。第三方污染监测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支撑,新解释扩展了关于“第三方”的犯罪主体,增加了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有利于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规范性。

  强化企业环境守法激励机制。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解释明确将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作为从宽情节,势必增强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又间接减轻了企业的环保税税负。

  对税务部门加强环保税征管的建议

  新解释强化环境保护刑事追责,客观上可以促进环保税精细化征管。虽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性一般不直接作为环保税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但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相关行为的界定,可在特定条件下为环保税案件提供重要参考。税务部门可以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税的执法监管,引导纳税人合规管理。

  推进对应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日常监控。新解释对犯罪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认定的相关表述,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相通,这也为主管税务部门“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提供了参考,为税务部门对环保税行政执法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精准定量提供了支撑。

  强化对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新解释关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适用标准的阐述,也为税务部门对污染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管提供了重要支撑。笔者认为,结合主客观因素,对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为纳税人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税务部门“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完善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新解释为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推进协同治税提供了契机。公安、人民检察院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涉及环保税问题,可将涉税违法线索移交税务部门,实现执法协同。税务部门可在开展环保税政策应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公安、生态环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定期会商机制,拓展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时锁定疑点,固化排污证据,推动环保税协同共治。

  取证也是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为税务部门拓宽环保税案件取证渠道提供了新助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7cfd714fdc407691b76b5d0d69b74242_e9fcdc65dca8a74f3f823711a3865618.png

fa590238a9cef3ed067faaafdb9a9654_49bf2f2871f18bf5cca6f369f3d31fc5.png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