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甲供工程:9%还是13%?
发文时间:2026-3-19
作者:国兴华文
来源:华文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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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附业务判定+新政税率+实操避坑全指南

  做建筑财税的同行大概率都遇到过:钢结构甲供工程里,加工和施工两项服务分不清主次、税率选错票开错,轻则多缴税,重则触发税务核查。这篇文章不讲复杂理论,只讲实务判定、新政口径和落地方法,帮你一次性避开涉税坑。

  01

  核心判定:加工是附属,施工才是主业

  有些企业误以为钢结构要先加工再施工,就把加工当成主业,这是典型的误区。判定主次业务,核心看业务实质、资质匹配和交易目的,而非工序先后。施工方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承接的是完整工程,发包方自购主要材料,施工方的加工只是把甲方原材料按图纸制成适配构件,是实现施工交付的前置配套工序,没有独立的交易价值。

  结论很明确:建筑施工服务是核心主业,原材料加工属于附属配套业务,不单独拆分独立核算,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增值税征管原则。

  02

  税率精准定:乙方按9%计税,别混淆13%

  结合现行政策和2026年最新征管口径,2026年1月1日后新签甲供工程,取消简易计税选择权,一般纳税人统一按9%一般计税。

  甲方自购主要材料:属于货物采购,适用13%增值税税率,取得13%进项票抵扣。

  乙方提供加工+施工一体化服务:整体归为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不能按13%加工劳务计税开票,两项服务不拆分税率,按主业统一适用建筑服务税率。

  03

  极简实务案例,一眼看懂合规操作

  给大家举个贴合实务的小案例,彻底理清误区。甲公司(建设方)自行采购钢结构主材,乙公司(有钢结构施工资质)负责原材料切割、拼装加工,再完成现场施工安装,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服务费总价100万元(不含甲供材料金额)。

  错误操作:拆分60万加工费按13%开票,40万施工费按9%开票,违背业务实质;正确操作:乙方全额100万按9%税率开具“建筑服务*钢结构工程款”发票,完全匹配资质、合同和业务实质,无涉税风险。

  04

  3个实操要点,守住合规底线

  1. 合同条款要写清:明确标注为甲供钢结构工程,注明乙方提供加工+施工一体化服务,价款不含甲方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避免被认定为纯加工劳务;

  2. 开票规范不踩坑:开票项目选择建筑服务相关编码,税率统一开9%,不单独开具加工费发票;

  3. 核算要匹配主业:收入统一归集为建筑服务收入,不拆分加工、施工两项明细,凭证资料留存完整。

  05

  文末总结:抓准核心,合规减负

  钢结构甲供工程的税率争议,核心就是认准主业定税率,不按工序拆税负:施工是主业、加工是附属,乙方2026年新签合同一律按9%计税,甲方采购材料按13%抵扣。建议大家立即梳理在手钢结构工程合同,核对开票口径和核算方式,紧盯2026年10号公告新政要求,避免因税率判定失误产生税务风险和税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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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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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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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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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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