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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运输业的差额征税规定在《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简称12号公告)中,本文基于1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介绍如下问题:
一、客运场站服务的差额征税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差额征税
三、航空运输企业的差额征税
四、有关进项税不得抵扣
一、客运场站服务的差额征税
为便于理解有关规定,先看有关定义。
(一)什么是客运场站服务?
根据《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简称9号公告)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的一类,“物流辅助服务”又是“生产生活服务”中的一个类型。9号公告对客运场站服务的定义是: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有关服务的,是货运客运场站的经营单位,其提供的服务是运输服务链条的中间环节。
(二)如何确定销售额?
12号公告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三)如何开具发票?
第2款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就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纳税人可扣除支付给他人的运费,但可全额开具专票,不同于对融资租赁等差额征税的开票规定,扣掉的部分只能开普票。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差额征税
又分为两种情况,代理销售境内机票和境外机票。
(一)代理销售境内机票
1、销售额的确定
12号公告第1条第4款第1项规定: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简单理解,就是收的钱,扣掉支付给别人的,剩余的,才是自己的应税销售额。
2、扣除凭证
第4款第2项规定:
“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由于支付对象不同,取得不同的凭证,但不管哪类凭证,都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凭证。
3、发票开具
第4款第3项规定: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二)代理销售境外机票
1、销售额的确认
12号公告第1条第5款第1项规定: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
2、扣除凭证
第5款第2项规定: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境内单位可开发票,所以支付给境内单位的款项,用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境外单位没有类似我国的发票,只能以签收单据作为凭证。
3、发票开具
第5款第2项规定: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三、航空运输企业的差额征税
12号公告第1条第3款规定: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以什么作为扣除凭证?如何开具发票?
12号公告没有规定,但也没有限制,可比照销售代理企业的规定,以收款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自己的扣除凭证,可给付款方全额开具发票。
四、有关进项税不得抵扣
12号公告第2条规定:
“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号公告关于客运场站规定的第1条第2款第2项也专门规定:
“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什么不能再抵扣有关的进项税?
因为自销售额中扣除有关支出,少计算销项税额了,如果再抵扣进项税,相当于重复抵扣了。
所以,纳税人在适用差额征税规定的同时,也需要防止多抵扣进项税,造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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