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税务透明再升级:CRS2.0将如何影响中国税收居民
发文时间:2026-3-6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收藏
538

  编者按:在全球税收透明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正迎来新一轮升级。2023年,由OECD发布了CRS修订方案(即CRS2.0)。该版本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对报告资产范围、金融机构范围及尽职调查规则等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尽管中国大陆目前尚未正式实施CRS2.0,但随着多个国际金融中心陆续推进相关制度,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持有金融资产的信息透明度可能进一步提高。本文将简要介绍CRS1.0与CRS2.0之间的主要差异,并分析相关制度变化可能对中国税收居民产生的影响。

  一、CRS制度升级:全球税收信息交换进入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跨境资本流动不断增加,各国税务机关对于跨境逃税问题的关注持续上升。在此背景下,由OECD推动建立的CRS制度逐渐成为全球税收信息交换的重要基础。

  CRS制度要求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并将相关金融账户信息报送本国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进行自动信息交换。该制度被视为全球反避税体系的重要支柱,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并列,构成国际税务透明化的重要制度基础。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实施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信息交换合作。随着制度运行的不断深入,CRS在提升全球税收透明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发展以及数字资产的快速兴起,使部分金融资产类型未能完全纳入传统CRS监管范围。例如,一些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账户或电子货币账户在原有制度框架下并未被充分覆盖。为应对这一变化,OECD于2023年发布CRS修订方案,并同步推出了针对数字资产信息报告的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CRS2.0与CARF的结合,标志着全球税收信息交换体系正在逐步适应数字化金融环境的发展。

  二、CRS1.0与CRS2.0的主要制度变化

  与CRS1.0相比,CRS2.0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数字资产报告要求

  CRS1.0主要针对传统金融账户,如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及部分保险产品等。但随着加密资产的快速发展,大量财富开始通过数字资产形式持有,而CRS1.0对这类资产并未形成完整监管。

  CRS2.0引入了针对数字资产的信息报告规则,与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相衔接,将部分数字资产服务提供者纳入信息申报体系。CRS2.0主要负责将电子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等纳入监管,而CARF则作为独立框架,专门针对去中心化加密资产交易进行信息报告。未来,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托管机构等可能需要识别用户税收居民身份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这意味着,过去通过数字资产进行跨境资产配置而不易被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将逐步被纳入全球税务透明体系。

  (二)报告金融机构范围扩大

  CRS2.0进一步扩大了应报告账户的范围,对电子货币机构、部分投资平台等新型金融服务主体进行了补充。同时,对某些原本被视为“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也进行了重新评估。此外,新版本还对部分保险产品和投资工具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减少金融机构在解释规则时的灰色空间。通过这些修订,CRS体系能够覆盖更多金融资产类型,使得通过金融产品结构设计规避申报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三)尽职调查规则强化

  在CRS1.0实施过程中,部分账户持有人通过离岸公司、信托或基金等结构持有金融账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CRS2.0对此进行了针对性修订,强化了对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及其控制人的识别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中更加准确地识别实际控制人。这意味着,如果账户通过公司或信托结构持有,但最终控制人为某一税收居民,相关信息仍可能被穿透识别并进行交换。

  (四)提高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标准

  CRS2.0还对金融机构在客户识别、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以及信息收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优化税收居民识别规则、强化自我声明(Self-Certification)真实性审核、增加对异常信息的核查要求。这些变化将使金融机构在账户开户、客户审查以及年度申报方面承担更严格的合规责任。

  三、CRS2.0对中国税收居民的潜在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开信息显示,CRS2.0尚未在中国大陆正式实施,但部分金融中心已经开始推进相关规则。例如,开曼群岛、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离岸或国际金融中心正在推进或计划实施CRS2.0。由于中国税收居民在这些地区持有金融账户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相关司法辖区实施新规则,中国税收居民仍可能受到影响。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在已经实施CRS2.0的司法辖区开立金融账户,当地金融机构仍需按照当地法律履行信息收集和报告义务,相关信息仍可能通过CRS信息交换机制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主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境外资产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CRS2.0扩大了金融账户信息的报告范围,同时加强了对复杂结构的识别能力。这意味着,通过离岸公司、信托或基金持有资产的安排,在信息交换体系下被识别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对于在境外持有银行账户、投资账户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中国税收居民而言,相关信息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的概率将随之增加。

  (二)数字资产纳入监管视野

  随着数字资产报告规则的引入,通过加密资产进行跨境资产配置的隐蔽性正在降低。如果相关交易平台或托管机构位于已实施CRS2.0或CARF规则的司法辖区,账户持有人的交易信息可能被纳入报告范围。这意味着,数字资产不再是传统税务信息交换体系之外的盲区。

  (三)历史结构安排可能面临重新评估

  部分纳税人此前基于CRS1.0规则进行资产结构设计,例如通过离岸实体或多层结构持有资产。在CRS2.0加强穿透识别后,这些结构安排可能面临重新评估。在新的信息交换环境下,过于复杂或缺乏商业实质的结构安排,其税务风险可能逐渐显现。

  四、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在全球税务透明度持续提升的大趋势下,CRS2.0的推出进一步表明,各国税务机关正在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境资产的监管。对于中国税收居民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前做好风险管理。

  (一)全面梳理境外资产结构

  建议对现有境外资产进行系统梳理,包括:境外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与证券资产、离岸公司或信托结构、数字资产账户,通过全面了解自身资产结构,有助于识别潜在的信息申报风险。

  (二)关注不同司法辖区的实施进度

  由于CRS规则由各司法辖区分别立法实施,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推进节奏并不一致。对于在新加坡、香港或开曼群岛等金融中心持有资产的纳税人,应特别关注当地CRS2.0规则的实施时间及具体要求。例如,香港拟在2028年开展首次CARF交换,而新加坡则将在2028年进行首次CRS2.0信息交换。

  (三)确保税务申报与资产信息一

  随着信息交换机制的完善,各国税务机关获取境外账户信息的能力不断提高。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或其他税务申报时,应注意保持与实际资产情况的一致性,以避免未来因信息不一致而产生税务风险。

  (四)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建议

  跨境资产涉及的税务规则通常较为复杂,特别是在多个司法辖区同时适用不同规则的情况下。对于资产结构较为复杂或涉及较大金额的情况,建议在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合规评估,以制定更稳健的资产与税务安排。

  结语

  在全球税收透明化趋势不断强化的背景下,跨境资产配置不仅是投资决策问题,同时也是重要的税务合规问题。对于中国税收居民而言,在进行境外投资或资产配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收规则及信息交换机制,并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对于涉及境外公司、信托或其他复杂投资结构的安排,建议在专业税务或法律顾问协助下进行合规评估,以降低潜在税务风险。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保税征管的影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法释〔2023〕7号进行修改,新解释已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新解释基于原解释实施以来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聚焦刑事追责层面,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处罚与从宽情形等进行调整,顺应了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治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环保税的征管也会产生影响。

  新解释的修订要点

  新解释维持原解释20个条款的总体框架,对原解释进行完善补充,并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新表述保持一致,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扩大了入罪主体范围。将原解释第一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相较于原解释,主体范围有所扩大。

  新增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监控的污染物种类。这次新解释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关于“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表述修改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以正列举方式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扩大了污染监控面。

  优化了污染惩戒从宽处理机制。新解释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考量因素,并明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彰显了宽严相济原则。

  严厉打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表述,一方面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展,另一方面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这对加大惩治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不法行为的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解释对纳税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新要求

  虽然新解释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聚焦于环境污染的刑事追责层面,但是客观上对纳税人加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强化企业环保税申报质量管理。新解释施行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因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入罪的风险上升,这将有效提升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促进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准确申报,从而提升环保税申报的真实性。

  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真实性。第三方污染监测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支撑,新解释扩展了关于“第三方”的犯罪主体,增加了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有利于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规范性。

  强化企业环境守法激励机制。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解释明确将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作为从宽情节,势必增强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又间接减轻了企业的环保税税负。

  对税务部门加强环保税征管的建议

  新解释强化环境保护刑事追责,客观上可以促进环保税精细化征管。虽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性一般不直接作为环保税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但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相关行为的界定,可在特定条件下为环保税案件提供重要参考。税务部门可以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税的执法监管,引导纳税人合规管理。

  推进对应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日常监控。新解释对犯罪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认定的相关表述,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相通,这也为主管税务部门“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提供了参考,为税务部门对环保税行政执法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精准定量提供了支撑。

  强化对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新解释关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适用标准的阐述,也为税务部门对污染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管提供了重要支撑。笔者认为,结合主客观因素,对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为纳税人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税务部门“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完善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新解释为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推进协同治税提供了契机。公安、人民检察院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涉及环保税问题,可将涉税违法线索移交税务部门,实现执法协同。税务部门可在开展环保税政策应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公安、生态环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定期会商机制,拓展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时锁定疑点,固化排污证据,推动环保税协同共治。

  取证也是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为税务部门拓宽环保税案件取证渠道提供了新助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7cfd714fdc407691b76b5d0d69b74242_e9fcdc65dca8a74f3f823711a3865618.png

fa590238a9cef3ed067faaafdb9a9654_49bf2f2871f18bf5cca6f369f3d31fc5.png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