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公告 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05-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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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月19日联合召开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为确保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现将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正常使用流程

  (一)税控IC卡提供商将税控IC卡销售给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前,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将税控IC卡编号(以下简称:卡号)写入税控IC卡内,并印刷在税控IC卡表面。卡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从税控IC卡提供商购买税控卡和用户卡并送灌装机构进行密钥及税控专用算法的灌装。在灌装前,灌装机构将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产品退回。灌装过程中,由灌装机构人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和丢失由灌装机构负责。(具体灌装要求见附件2:《税控IC卡灌装程序》)

  (三)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在税控机具生产过程中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将机器编号写入税控机具税控存储器内,并把机器编号印在产品铭牌、机身标牌等位置。同时,应提供多张可以方便贴在税控卡上的机器编号及其对应条形码的贴条。机器编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四)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将税控机具和经过灌装的税控卡作为整体进入市场销售给纳税人。用户卡可在税控机具税控卡的包装箱之外另行包装,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在销售时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配置。

  (五)纳税人从中标的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购买税控机具及配套使用税控卡和用户卡,并持税控卡、用户卡和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到税务机关进行卡片初始化操作,并由税务机关将机器编号贴条贴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上。由于税务端系统软件、读卡器或者网络等原因致使不能初始化卡片的,税务机关负责解决。其余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

  (六)纳税人使用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对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操作。

  (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时必须携带用户卡,税务机关将其所购纸质发票的电子信息写入用户卡,纳税人应将用户卡上发票电子信息分发到税控机具和税控卡上。

  (八)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数据时必须携带用户卡,税务机关接收用户卡报送数据并进行“一窗式”比对和清零解锁等处理,并将监控数据写入用户卡,纳税人应将用户卡上监控数据回送到税控机具和税控卡上。

  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正常使用工作流程图》。

  二、异常处理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使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对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操作,初始化操作不成功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提供支持。如属税控卡或用户卡初始化数据有误,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相关材料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二)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具不能正常开具发票,不能正常生成报税数据,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

  (三)纳税人持用户卡到税务机关报送数据和购买发票时,如属用户卡原因不能正常读/写卡,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如属税务端系统软件、读卡器或者网络等原因,税务机关负责解决。

  (四)纳税人不能在税控机具上实现用户卡监控管理数据回送或发票分发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提供支持,如属用户卡写入数据有误,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相关材料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五)税控卡损毁处理流程

  1.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后,税控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损坏不可修复,纳税人需要补税控卡,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纳税人应携带税控机具、损毁税控卡、《税控卡损坏证明》、用户卡、该机剩余发票及其它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补卡申请,核实批准后,税务机关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作废损毁的税控卡并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在税务机关采用税务管理卡读取发票明细数据之前,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原用户卡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税控卡的初始化业务。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再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2.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前,税控卡损毁,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损坏不可修复,纳税人需要补税控卡,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纳税人携带税控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用户卡及其它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并作废损毁的税控卡,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用户卡及其他基本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新税控卡初始化。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六)税控卡丢失处理流程

  1.在税控机具使用过程中,若税控卡丢失,需要进行补卡时,纳税人需携带税控机具、用户卡、该机剩余发票及其它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税务机关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作废丢失的税控卡并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在税务机关采用税务管理卡读取发票明细数据之前,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用户卡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税控卡的初始化业务。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再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2.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前,若税控卡丢失,纳税人需要进行补卡时,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纳税人携带税控机具、《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用户卡及其它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并作废丢失的税控卡,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用户卡到税务机关进行新税控卡初始化。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七)税控卡注销处理流程。纳税人注销税控卡,应携带税控机具、税控卡、用户卡、剩余发票及其它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注销税控卡。注销时,税务机关应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税控机具必须保证其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如果该税控机具将来再次投入使用,按新购税控机具的管理流程执行。

  (八)税控卡PIN码锁死处理流程。如果税控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PIN码锁死问题,应出具税控卡PIN码锁死证明。纳税人持税控卡、税控卡PIN码锁死证明及其它基本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锁,如果解锁不成功,纳税人应补办新税控卡。处理流程与税控卡损毁处理流程相同。

  (九)用户卡丢失损毁处理流程。因用户卡损坏、丢失,纳税人需要补办用户卡时,应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处购买合格用户卡,携带新用户卡、未分发的纸质发票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补卡手续并缴销未分发的发票。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对原用户卡作丢失损毁处理并对新用户卡进行初始化。如果原用户卡的发票信息已全部分发,则不必缴销纸质发票,直接补卡。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十)税控卡、用户卡丢失损毁处理流程。按照上述流程,先处理税控卡,再处理用户卡。

  (十一)若税控机具损坏,则该机具使用的税控卡按税控卡损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正常使用工作流程图(略)

     2.税控IC卡灌装程序


附件2:

税控IC卡灌装程序

一、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申请税控IC卡密钥及税控专用算法灌装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或资料: 

(一)税控机具生产企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税控IC卡提供商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税控IC卡提供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名称:IC卡(带触点)) 

(五)税控机具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新的地区中标后,须将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申请灌装时提供) 

(六)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号段证明复印件 

(七)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号段证明复印件 

(八)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由配套IC卡供应商协助提供) 

(九)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同意下载税控专用算法的报告复印件(由配套IC卡供应商协助提供) 

(十)办理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十一)加盖单位印章的《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见附表) 

(十二)税控IC卡提供商出具的《安全承诺》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将上述资料提交给灌装机构提出灌装申请,灌装机构受理后出具灌装登记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从合格税控IC卡提供商购买空白税控卡和用户卡并运送到灌装机构进行密钥及算法的灌装,灌装机构接收并确认空白税控卡和用户卡的数量后,出具收货清单。 

三、灌装机构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地址:北京市5102信箱06号(邮编:100094),联系人:穆云岭、罗文锋,联系电话:010-66328514,传真:010-62409373,E-mail:iccardcenter@vip.sina.com。 

四、在灌装前或灌装过程中,属于税控卡和用户卡本身质量问题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负责处理;由于算法灌装中间件、卡号等问题致使不能正确灌装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负责处理;灌装过程中,由灌装机构人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和丢失由灌装机构负责。 

五、灌装机构仅对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算法及密钥的灌装,基本要求包括: 

(一)税控IC卡提供商在生产税控IC卡时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正确生成卡号并将其写入税控IC卡芯片,同时应在正面(芯片面)印刷唯一的税控IC卡编号,对于税控卡小卡,要在小卡芯片侧同时印刷税控卡编号。 

(二)税控IC卡提供商须在卡片正面(芯片面)明显位置印刷税控IC卡的种类:税控卡、用户卡、税务管理卡,其中用户卡须标明卡片容量和用途(单机用户卡、多机用户卡和明细卡),在卡片正面留有不凸出影响使用的签字条(长度至少2厘米); 

(三)《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中填写的税控IC卡提供商名称及企业代码应与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一致;税控IC卡编号中包含的企业代码(前2位数字)与申请表中企业代码一致; 

(四)税控卡和用户卡必须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税控机具配套使用,并且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符合性验证; 

(五)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税控IC卡提供商对税控IC卡的安全承诺,包括:提供COS版本号及校验码、芯片型号,承诺COS无后门,算法下载后被锁定等内容。 

六、灌装完毕后,灌装机构出具灌装结果通知书(盖章);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税控收款机IC卡密码灌装收费标准的批复》(国家发改委[2005]142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 

七、从2005年9月15日起,灌装机构接受灌装申请,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灌装税控IC卡。 


附表:

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代码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税控IC卡生产企业的2位代码。 

2.税控卡及用户卡的型号由税控IC卡生产厂商编列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3.税控机具型号为税控机具生产厂商编列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4.用户卡卡片类型有:单机用户卡、多机用户卡及明细卡。 

5.税控机具的机器号码段包括超始号码和结束号码,超始号码和结束号码均为11位数字,即税控收款机标准第6部分定义的机器编号的前11位。 

6.《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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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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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

一文读懂CRS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

  财富是0,健康是1,没有1的引领,再多的0也可能归零。

  这句话你可能听过无数次,但今天我想说——合规,是财富世界里的另一个“1”。

  尤其是在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的今天,如果你还在用“老方法”管理海外资产,那个“1”可能正在悄悄消失。

  最近,不少高净值朋友私下问我:

  “我在香港的账户,内地税务局真的能查到吗?”

  “听说CRS只针对OECD国家,中国不是成员,是不是就安全?”

  “我在海外放了一点钱,会不会突然被要求补税?”

  如果你也有类似疑问,今天这篇文章,请一定耐心看完。

  我将用最直白的话,帮你拆解CRS这张正在收紧的“全球税务天网”,并告诉你如何在这个时代,既守得住财富,又睡得好觉。

  01

  CRS到底是什么?简单说,就是“全球税务信息联网”

  CRS,中文叫共同申报准则。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张覆盖全球的税务信息网——参与国之间,会自动交换非本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举个例子:

  如果你是中国税务居民,在瑞士有存款,瑞士银行就会把你的账户信息(比如余额、利息)报给瑞士税务局,再通过特定平台自动交换给中国税务局。

  关键点来了:

  中国虽然不是OECD成员国,但早在2015年就签署了相关协议,2018年就开始正式交换信息。

  也就是说,中国早就融入了这张“全球税务网”,而且交换范围比你想象中更广。

  02

  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这两条标准决定了你的账户会不会被交换

  很多人以为:“我拿了外国绿卡/护照,就不算中国税务居民了吧?”

  不一定。

  中国认定税务居民,主要看两条(满足一条就算):

  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在中国(哪怕你常年住在国外);

  一年内在中国境内住满183天(临时离境不超30天可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即使你持有外国护照,只要还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你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照样会被交换回国。

  03

  香港、澳门会不会把信息交给内地?

  会,而且已经执行多年。

  香港:自2018年起,每年向内地自动交换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澳门:自2019年起,同样启动交换机制。

  这意味着,如果你在香港汇丰、澳门中银有账户,并且你是内地税务居民,这些账户的年终余额、利息收入等信息,都会“漂洋过海”回到内地税务局的系统里。

  04

  哪些信息会被交换?

  主要包括:

  账户持有人姓名、地址、出生日期

  税务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

  账号、年末账户余额或净值

  年度利息、股息、保险收益等

  注意:CRS不交换每一笔交易流水,但账户余额和年度收益,已经足够税务局判断你有没有如实申报海外收入。

  05

  对企业的影响:离岸架构不再“隐形”

  很多企业以前喜欢在开曼、BVI等地设公司,做跨境投资或税务规划。

  CRS实施后,这些“被动实体”(比如没有实际业务的壳公司)需要上报实际控制人信息。

  再加上中国自2018年实施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如果你控制的海外公司利润不分配且无合理经营需要,税务局可以直接视同你已取得收入并要求纳税。

  简单说:通过多层海外公司隐藏利润的做法,正在迅速失效。

  06

  普通人该如何应对?记住这4点:

  如实申报,不要侥幸

  如果你的海外收入应当在中国纳税,请主动申报。一旦被查出隐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重新审视资产结构

  CRS主要覆盖金融资产(存款、证券、保险等),而不动产、艺术品、珠宝等非金融资产目前不在自动交换范围内。

  可以考虑合理配置多元化资产。

  不要盲目追求“第二身份”避税

  除非你真正移居并成为他国税务居民,否则仅凭一本护照,很难改变中国的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企业要注重“业务实质”

  如果你的海外公司有真实业务、真实员工、真实经营,并有完整的转让定价文档支持,依然可以合规运营。但纯壳公司、空架构的风险正在急剧上升。

  07

  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美国不参与CRS,是不是把钱放美国就安全?

  不完全对。

  美国确实没加入CRS,但它有自己更严格的FATCA法案。

  中美之间虽然没有CRS交换,但中国金融机构也会向美国税务局报送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

  反过来,如果你是美国税务居民,你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也会被报给美国。

  关键点在于:如果你是中国税务居民,在美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通过CRS自动传回中国,但这不意味着永远安全——税务情报交换还有其它渠道。

  最后说几句真心话

  CRS不是来“抢钱”的,而是全球税务透明化的大势所趋。

  它的出现,让跨境逃税、隐匿资产变得越来越难,但也让合规经营的纳税人得到更清晰的规则。

  财富管理的第一原则,不是追求最高收益,而是守住合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