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6-06
文号:国办发[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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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进下,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但是,全国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近年来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建材产品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呈增长态势。为巩固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 

(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我国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10%强,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其中粘土砖占据主导地位,生产粘土砖每年耗用粘土资源达10多亿立方米,约相当于毁田50万亩,同时,我国每年生产粘土砖消耗7000多万吨标准煤。如果实心粘土砖产量继续增长,不仅增加墙体材料的生产能耗,而且导致新建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幅度增加,将严重加剧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显著上升,可以提高建筑的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每年产生各类工业固体废物1亿多吨,累计堆存量已达几十亿吨,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着周围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冶金和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三)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已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包括瓦,下同)的170个城市,要向逐步淘汰粘土制品推进,并向郊区城镇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其中,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 8亩的城市,要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粘土资源较为丰富的西部地区,要推广发展粘土空心制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在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要禁止生产粘土砖。力争到2006年底,使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减少800亿块。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4000亿块以下。

(四)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力争到2006年,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城市率先执行节能率65%的地方标准。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5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严寒、寒冷地区应执行节能率65%的标准。

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 

(五)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要加快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及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有关法规,依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

(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要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水平;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强化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七)继续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要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八)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四、完善政策机制,加快技术进步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物的循环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2005年年底到期后的有关后续政策措施。研究推广节能建筑的扶持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建造节能建筑。

(十)发挥市场导向作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信息发布制度。

(十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节能建筑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的监管,大力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推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宣传。大力宣传我国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以及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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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