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数据交换 严防“买单配票”
发文时间:2025-12-10
作者:张辰越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1611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这类案件采用的骗税手法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单配票”。不法分子先向有真实出口但无需退税的企业购买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等真实单证(即所谓的“买单”),而后为这些真实出口的货物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配票”)。如何有效破解这种“票货分离”的操作手法,强化对单证逻辑链完整性的审核,是税务部门在日常出口退税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较于国内销售,跨境销售还会涉及出口报关、跨境运输和收汇结汇,仅凭国内获取的信息难以验证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从票流看,其采购环节有真实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但销售环节却没有对应的“销项”发票,其向境外客户开具的“形式发票”仅是一种商业结算凭证,并非税务计税凭证;从物流看,跨境运输一头在境内,一头在境外,出境后货物的流向和状态难以掌握;从资金流看,国外客户方是真实货主付汇还是“地下钱庄”支付,仅靠税务部门难以查证。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税务、公安、财政、交通、商务、人行、海关、外汇和检察院在内的多部门联合出口退税服务监管新机制。该机制旨在打通部门壁垒,实现从税务预警核查、海关单证比对到公安刑事侦查的无缝对接,形成“信息共享、线索互移、结果反馈”的监管闭环。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税务部门能够实时、全面获取和交叉验证的外部数据仍然有限。其信息源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传统方式获得,即由企业自行采集、整理并提交备案单证(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对于一些能真实反映出口业务“物流轨迹”的关键过程和细节数据,例如集装箱号、拖车号、提运单信息、船舶/航班实时动态、集装箱进场/离场、装船/卸船时间戳等物流节点信息,税务部门往往难以直接、系统性地从源头(如海关、港口、船公司、货运代理等)获取。信息的缺失使得税务部门的审核视角存在盲区,难以穿透式地验证整个出口链条的真实性,从而制约大数据分析预警能力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出口退税审核的大数据监管,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跨部门数据交换机制。其核心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确定”:

       一是确定内容,明确各部门需要提供的具体数据字段,不仅要包括结果数据,还要包括过程数据和物流轨迹数据。

       二是确定格式,统一数据交换的标准和格式,确保来自不同系统的数据能够被税务部门的大数据平台无缝识别、对接和整合,降低数据处理成本。

       三是确定频率,明确数据提供的时间节点和频率,确保税务部门获取的信息是最新、最及时的,能够用于动态风险分析,而不是事后追查。

  在获得上述全面、实时、标准化的数据流基础上,税务部门可构建“出口业务全景图”,并运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精准预测和智能预警,完成物流轨迹溯源与验证、风险画像与精准筛查和业务真实性穿透审核,从而精准防控和有效遏制出口骗税的发生。

       ——————————————————————————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5年12月10日 版次:06 作者:张辰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税案通报——

买单配票,双倍罚款!

  近日,厦门税务部门公布2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17年至2022年期间,该进出口公司采用“买单配票”、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等手段虚构出口业务,共计骗取出口退税2863.03万元。

  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收回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863.03万元并处骗取退税款2倍的罚款、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主犯某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万元。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该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进出口贸易的情况下,

  通过货代公司购买关单,从中介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向外汇中介购买外汇虚假结汇,

  以“买单配票”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出口退税,共计骗取出口退税599.65万元。

  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收回骗取的出口退税款599.65万元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

  依法严肃查处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法尊严、保障税收公平,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