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10-22
文号:国税函[2004]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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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础数据

  (一)税务登记及开业户数。截止2003年底,在华企业税务登记户数187552户,其中分支机构15206户;投产开业户数150724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5190户,开业面87.46%。

  (二)参加汇算清缴户数及汇算面。在实际办理的税务登记户数中,扣除分支机构、处于筹建期和非正常企业等各种原因不参加汇缴的36828户,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150724户,实际参加150724户,汇算清缴面为100%。

  (三)征收方式。在参加汇算清缴的150724户企业中,按查账征收的有138669户,占总户数的92%;按核定利润率征收的有5841户,占3.88%;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的有6214户,占4.12%。

  (四)盈利企业户数及盈利面。本年度盈利企业79931户,比上年同比增加9218户,盈利面为53.03%,比上年提高0.86个百分点;盈利企业中有25576户是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足户,即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从而没有缴纳所得税款,该类企业占全部盈利户数的32%.若剔除盈利弥亏后利润为零的企业,则盈利并纳税企业占总户数的比例为43.43%。

  (五)亏损企业户数及亏损面。本年度亏损企业70793户,比上年增加5972户;亏损面46.97%,同比下降0.86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中有出口业务的21225户,占亏损总户数的29.98%。

  (六)企业总收入及出口收入。本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2114.27亿元,比上年增长34.48%,增加了12.67个百分点。其中,出口收入17469.69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64.73%,对外依赖度为28.13%,比上年同期增加5.21个百分点。

  (七)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盈利企业利润总额为5313.3亿元,比上年增加1151.57亿元,增幅27.67%;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396.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35亿元;考虑以前年度的税收调整因素,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938.39亿元,比上年增长30.28%;实际缴纳所得税683.41亿元,比上年增加92.85亿元,增长15.72%。

  (八)预缴税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18.72亿元,预缴率为90.53%,比上年同期提高3.88个百分点。

  (九)汇算清缴补税与退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应补企业所得税106.76亿元,应退企业所得税42.07亿元,净补企业所得税64.69亿元。

  (十)减免税户数及金额。在79931户盈利的企业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25373户。其中,免税企业12976户,减半征收企业11473户,减率征收企业842户,其他优惠82户,减免税面为31.74%.全额征收企业28982户,占全部盈利户数的36.26%;全年减免税额478.19亿元。征免比例为69.97%,比上年提高12.17个百分点。

  (十一)税负。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13.90%,比上年下降2.16%。

  二、主要工作尽管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申报软件和汇算清缴软件都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汇算清缴工作量较往年有所增加,但各地在总结以前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仅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从而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修订申报表,提高报表的质量和可操作性。涉外企业自2002年度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与此相适应,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了修改,从实施的情况看,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普遍反映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直观明了、填列方便、表间逻辑性强、实用性较高,同时弥补了原设计上的一些漏洞,从而能较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了企业申报的质量,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审核评税。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时效。为保证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工作顺利运转,各地采取一级培训一级、层层培训的办法,保证基层一线征管人员能够尽快掌握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在抓好内部培训的同时,各地还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向纳税人仔细讲解申报程序、各项税收政策和申报软件,从而使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能够熟练掌握新修订的申报表和软件操作技术,提高了汇算清缴工作的时效。

  (三)实施审核评税,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申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实施案头审计或审核评税,共对19649户企业进行了调整,占汇算户的13.04%,调增实际应纳税所得额88.02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1.27亿元,调减亏损总额35.43亿元。主要调整项目为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造成的一些减值准备、工资福利费、未经批准提取的坏帐准备、财产损失、交际应酬费、滞纳金或罚款、非公益性捐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及非法凭证和其他一些项目。通过审核评税的实施,企业报送年度汇算资料的规范性、数字逻辑性以及自行调整的自觉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提高了汇算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通过汇总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发现少数地区的汇算清缴工作和日常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数据差错现象较为普遍。很多省(市)反映,在复核各基层税务机关上报企业报表中发现相当部分的错误信息和疑点问题,有些是基层税务干部业务不熟没有发现所致,但更多的是基层税务干部没有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所致。

  (二)日常管理力度偏弱。一是各地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力度普遍薄弱。主要表现为总机构在开具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时,列示的分支机构资料过少。二是对企业费用列支的审核力度不够。有些企业出于经营业绩考虑,不按税法规定的年限摊销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开办费等),采取在减免税年度不摊或少摊、不列或少列费用,在全额征税年度再进行摊销(列支)费用,扰乱了正常的纳税申报秩序。三是餐饮、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质量较低。2003年度汇算清缴中,餐饮、房地产行业的亏损面较大,其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的控管力度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力度。一是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地应加大对取消涉外企业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各地可以以申报表的数据和申报资料为基础,制订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操作规程和所得税日常管理办法,做好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三是继续做好培训工作。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四是充分挖掘并发挥汇算清缴数据的效用。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有关行业利润率信息库,探索企业所得税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减免税等相关指标的关联度,探索一套较为科学的收入分析机制;五是认真做好亏损企业调研和反避税工作。各地应继续对亏损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在掌握企业亏损真实原因的基础上,加大对连续多年亏损且出口收入较多的常亏不倒户的反避税工作力度,全面有效地堵塞因假亏所造成的税收收入流失的漏洞。

  对这次汇算清缴工作,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优化服务,规范程序,严格审核。从各地上报资料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税法宣传辅导力度、征管基础工作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质量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较为突出的单位有(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山东、江苏、福建、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河南、海南、重庆、四川、陕西、青岛、厦门、大连等省(市)国家税务局。希望各地认真总结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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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