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税一稽处〔202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文时间:2023-06-06日
来源: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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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道具循环骗税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柳市税一稽处〔202317
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0J):
经我局于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三江县程*乡)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生态园公司出口货物为红茶,上游茶青供货单位为三江县引重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露蕾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归斗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江县桂茗茶业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和里天鹅岭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建盛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陆和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江县民发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江县生态园茶业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业有限公司共12家公司,共取得上游发票4837份,发票金额498214243.53 元,价税合计498214243.53 元,共申报出口退税29批次,实际已退税额为48477598.17元。

经检查,生态园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购环节虚假
生态园公司2019年-2022年取得三江县引重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2家上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837份,发票金额498214243.53元,价税合计498214243.53元。

经检查人员核实《金三税收管理系统》系统,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50627521.12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19029.6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44982535.50元,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5125395.97元,上述483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三江县引重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家合作社,实际全部由洪定用控制。洪定用在讯问笔录中承认,为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从2019年起利用自己控制的十三家茶叶合作社,虚构收购茶青业务、虚开发票给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三江县韵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三江县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茶叶公司),十三家茶叶合作社与三家茶叶公司没有真实交易。杨莉萍(三家茶叶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承认自己受洪定用指使,为十三家茶叶合作社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三家茶叶公司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提供的讯问笔录,上述11家茶叶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贾世祥、龙仟德等人承认,合作社实际由洪定用控制,合作社与生态园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对上述合作社开具给生态园的发票不知情,合作社对公账户均由洪定用控制,实际未收到生态园公司茶叶款。三江县利金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有情况说明中承认,三江县利金茶业有限公司与生态园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其中三江县引重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给生态园公司的25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出口环节虚假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提供的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证实三家茶叶公司均由以洪定用为首的犯罪团伙控制。

1.洪定用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承认生态园公司从2019年起无真实出口业务存在,从2019年起利用其控制的生态园公司与越南公司相互勾结,通过虚构出口业务、道具循环等违法手段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具体操作为:先由越南公司将虚假的茶叶销售合同通过邮件发送给洪定用本人,洪定用将合同打印出来加盖生态园公司的公章及自己刻制的越南公司公章,拍照传回越南公司,生态园公司将准备好的道具茶叶及报关材料进行报关,报关通过后道具茶叶由中外运公司发到越南,道具茶叶到越南后,越南老板帮助洪定用利用边民互市的方式,将道具茶叶全部转回国内,送至南宁六景的仓库重新包装运回三江县茶厂,以“道具循环”的操作方式虚假出口茶叶,骗取出口退税款

2.涉案人员吴为界在讯问中承认,自己负责接收生态园公司从越南边民互市回到国内道具茶叶。

3.六景仓库管理员李国荣在讯问笔录中承认,仓库接收到吴为界运来的茶叶后,由他把茶叶印有越南文字的外包装拆掉,重新用薄膜袋每包30公斤包装好再叫大货车运到洪定用指定的三江县茶厂。

4.检查人员在公安机关搜集的涉案物证中,发现洪定用在讯问笔录中提及的自制越南公司印章。

5.海关缉私部门提供的对三家茶叶公司涉嫌走私案的调查情况显示,海关部门初步查证,洪定用犯罪团伙2019年起申报出口业务报关单153票,涉案茶叶1782.57吨。其中,生态园公司涉及98单、1081.57吨,生态园公司存在以“道具循环”的操作方式虚假出口茶叶的行为。

(三)生产环节虚假
经检查,生态园公司备案登记的茶叶生产厂房在三江县程村工业园区的厂房,厂房负责人王福展在我局询问笔录承认,生态园公司有5个厂房,其中两个出租给木材加工企业,其余出租给三江县利金茶叶公司生产茶叶,洪定用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款,在政府相关部门下户实地检查的时候,都是带领参观三江县利金茶叶公司的生产线和仓库,生态园公司未利用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经实地核实,生态园公司厂房生产使用情况与王福展所述一致,三江县利金茶叶公司租用生态园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

经核实,三江县利金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我局询问笔录中承认,利金茶叶公司于2019年2月起,租用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茶叶加工生产每次有税务机关人员到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核查时,洪定用通知他不要过来,并要求利金茶叶公司的员工穿上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的厂服,冒充是三江县生态园茶业有限公司的工人,制造三家茶叶公司的正常生产的假象,应对检查

(四)外汇收入虚假
根据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提供的涉案人员讯问笔录,洪定用在笔录中承认,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道具循环的方式虚假出口茶叶到越南,越南公司不需要支付茶叶货款,为完成整个交易,需要有真实的外汇转账交易记录,所以联系了香港公司为进口茶叶的越南公司向三家茶叶公司以美元结算支付茶叶货款,具体操作为:三家茶叶公司银行账户收到香港公司的外汇后,会先进行结汇将美元结算成人民币,之后香港公司的联系人通过蝙蝠软件将很多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名字、账号、包含费用在内的转账金额发给洪定用,洪定用再把这些信息发给洪序权,由洪序权通过所控制三家茶叶公司的银行账户将结算出来资金转入茶叶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再从合作社银行账户转给香港公司联系人所提供的广东地区个人账户中,完成把资金回转给香港公司

洪序权(犯罪团伙成员之一、洪定用儿子)在讯问笔录中承认,受洪定用的指使,手上持有三家茶叶公司和十几家茶叶合作社、合作社法人的银行卡,收到香港公司的美元汇款后,去委托银行进行结汇转到茶叶公司的对公账户,茶叶公司再转到茶叶合作社对公账户,最后通过茶叶合作社对公账户转到洪定用提供的个人账户上,称这样做是因为三家茶叶公司出口外汇收入为假,但香港公司转账过来不能直接转回去,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转回给香港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提供的生态园公司外汇收入明细显示,生态园公司取得的外汇收入均由香港地区汇入,且存在洪定用所述的资金流转异常现象,部分如下

1. 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中国银行623679385824)于2020年7月8日收到香港公司转账合计人民币1051915.85元,随后转款1050000.00元至三江县利金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公账户(建设银行45050110582700000333),利金合作社对公账户转款合计1050000.00元至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桂有个人账户(柳州银行621412020103362086),杨桂有个人账户转款505000.00元给三江县生态园茶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春松个人账户(账号6222032105004631548)、转款合计495000.00给刘晓根个人账户(深圳工商银行6222034000035948870广东地区账户),廖春松个人账户转款571121.00元至刘晓根个人账户,合计转款1066121.00元。

2. 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中国银行623679385824)于2020年7月9日收到香港公司转账合计人民币1050131.38元,随后转款合计1060000.00元至利金合作社对公账户、生态园合作社对公账户(柳州银行75000500000000002717),随后利金合作社对公账户、生态园合作社对公账户转款合计1060000.00元至杨桂有个人账户、廖春松个人账户,最后杨桂有个人账户、廖春松个人账户转款合计1094542.00给刘晓根个人账户。

3. 香港公司于2021年7月2日转款548642.99元至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随后生态园公司转款合计547000.00元至三江县下仟茶叶专业合作社(建设银行45050110582700000205)、三江县建盛茶叶专业合作社(2105036719100005734),随后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转款合计548000.00元至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龙仟德(农业银行6228480858492890273)、王建盛( 62285621007210882)个人账户,最后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账户转款合计550538.00元给开户行为广东地区的屈立辉(6226220615547477)、马青岭(6214867833915888)唐国明(6217683001266344)个人账户。

4. 香港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转款547462.48元至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随后生态园公司转款合计539000.00元至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对公账户,随后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转款合计523000.00元至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账户,最后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账户转款合计529966.00元给开户行为广东地区的高和平(6217003230053110841)、查中华(6217857000071084477)、谢华军(6217714805037456)个人账户。

5.香港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转款536810.56元至生态园公司对公账户,随后生态园公司转款合计539000.00元至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对公账户,随后下仟合作社、建盛合作社转款合计523000.00元至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账户,最后龙仟德、王建盛个人转款合计529966.00元给开户行为广东地区的高和平(6217003230053110841)、查中华(6217857000071084477)、谢华军(6217714805037456)个人账户。

综上所述,生态园公司出口业务存在收购环节虚假、出口环节虚假、生产环节虚假、外汇收入虚假的情况,生态园公司2019年至20228月办理已退出口退税款48477598.17元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五)增值税
经检查,生态园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生态园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合计22884933.04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75份,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519029.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483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所属期为2019年3月495652.46元、2019年4月563.72元、2019年6月44586.36元、2019年8月186777.04元、2019年9月57522.12元、2020年2月139140.55元、2020年3月447050.42元、2020年8月86948.93元、2020年9月1398.25元、2020年11月246911.51元、2020年12月4237.52元,合计1710788.88元。

因企业已于2022年自行缴纳增值税100.33元,故2020年12月实际少缴纳增值税为4137.19元,此本次检查涉及的附加税费追缴计算以4137.19元为依据,偷税定性以2020年12月所属期当月实际造成少缴的增值税4237.52元为依据。
以上你单位合计少缴增值税1710688.55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属期为2019年3月495652.46*0.01=4956.53元、所属期为2019年4月563.72*0.01=5.64元、所属期为2019年6月44586.36*0.01=445.86元、所属期为2019年8月186777.04*0.01=1867.77元、所属期为2019年9月57522.12*0.01=575.22元、所属期为2020年2月139140.55*0.01=1391.41元、所属期为2020年3月447050.42*0.01=4470.50元、所属期为2020年8月86948.93*0.01=869.49元、所属期为2020年9月1398.25*0.01=13.98元、所属期为2020年11月246911.51*0.01=2469.12元、所属期为2020年12月4137.19*0.01=41.37元,合计17106.89元。

(七)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所属期为2019年3月495652.46*0.03=14869.57 元、所属期为2019年4月563.72*0.03=16.91元、所属期为2019年6月44586.36*0.03=1337.59元、所属期为2019年8月186777.04*0.03=5603.31元、所属期为2019年9月57522.12*0.03=1725.66元、所属期为2020年2月139140.55*0.03=4174.22元、所属期为2020年3月447050.42*0.03=13411.51元、所属期为2020年8月86948.93*0.03=2608.47元、所属期为2020年9月1398.25*0.03=41.95 元、所属期为2020年11月246911.51*0.03=7407.35 元、所属期为2020年12月4137.19*0.03=124.12元,合计51320.66 元。

(八)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属期为2019年3月495652.46*0.02= 9913.05 元、所属期为2019年4月563.72*0.02= 11.27 元、所属期为2019年6月44586.36*0.02= 891.73 元、所属期为2019年8月186777.04*0.02=3735.54 元、所属期为2019年9月57522.12*0.02=1150.44元、所属期为2020年2月139140.55*0.02=2782.81 元、所属期为2020年3月447050.42*0.02=8941.01 元、所属期为2020年8月86948.93*0.02=1738.98元、所属期为2020年9月1398.25*0.02=27.97 元、所属期为2020年11月246911.51*0.02=4938.23 元、所属期为2020年12月4137.19*0.02=82.74元,合计34213.77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4837份(其中2514份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款48477598.17元予以追缴

(三)生态园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为1727896.77元。其中增值税1710788.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788.88×1%=17107.89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51320.66元。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4213.77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2020年12月少缴税款98.85元入库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滞纳金为25.81元、少缴税款1.48元入库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滞纳金为0.43元)。

(七)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已于2022年9月19日以“8.10”虚开发票专案对你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暂不予以行政处罚。

(八)以上应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710688.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106.89元,教育费附加51320.66元,地方教育附加34213.77元,合计1813329.87元。同时追缴你单位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8477598.1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江侗族自治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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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