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2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10-13
文号:财税[2003]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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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

    1.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3.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4.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5.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6.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附件1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image.png

image.png

附件2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一、食用粉类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3%


11022000

玉米细粉

13%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3%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13%


11031100

小麦粗粒、粗粉

13%


11031300

玉米粗粒、粗粉

13%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2010

小麦团粒

13%


11081100

小麦淀粉

13%


11081200

玉米淀粉

13%


二、分割肉类




02073510

鲜或冷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520

鲜或冷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10

冻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20

冻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10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20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90

鲜、冷野兔肉

13%

需加扩展码

附件3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现行退税率(%)

商品名称

27090000

13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1911

13

航空煤油

27101912

13

灯用煤油

27101921

13

轻柴油

27101922

13

5?7号燃料油

27101929

13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101991

13

润滑油

27101992

13

润滑脂

27101993

13

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9

13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27109100
27109900

13

废油

4403

5

原木

4404

13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4407

13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4408

13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9

13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30049090.2

17

紫杉醇制品

44190010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4501、4502、4503

5、13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47章

13

木浆、纸板

4801-4816

13

纸、纸浆、纸板

2601-2612
2614-2622

13

矿砂、砂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
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7401

13

沉淀铜

7402

17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4

13

铜废碎料

7110

13

铂粉、铂板、片、钯等

51021920

5

未梳其他山羊绒

51053921

13

已梳无毛山羊绒

51053929


已梳其他山羊绒

41031010


山羊板皮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03019210


鳗鱼苗

0506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
上述产品的粉末

2826900010


氟钽酸钾

29022000


苯

7201


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7204


钢铁废碎料

75089010


电镀用镍阳极

76020000


铝废碎料

81019700


钨废碎料

81102000


锑废碎料

2510


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2504


天然石墨

2508


其他粘土等

28181000


人造刚玉

28182000
28183000


氧化铝

附件4   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613

钼矿砂及其精矿

8%


28047010
28047090

黄磷、其他磷

8%


7502

未锻轧镍

8%


72021100
72021900

锰铁

8%


72022100
72022900

硅铁

8%


72023000

硅锰铁

8%


72024100
72024900

铬铁

8%


7601

未锻轧铝

8%


附件5   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7040010

焦炭或半焦炭

5%


27011210

炼焦烟煤

5%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5%


2519

轻重烧镁

5%


25309090

其他矿产品

5%


2526

天然冻石、滑石

5%


2529

萤石、长石、白流石等

5%


2511

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

5%


2825

肼、胲及其无机盐,其他金属氧化物等

5%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5%


2849

碳化物

5%


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5%


4410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5%


附件6   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地区(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
名称

设备
名称

商品
代码

设备
金额

合同签约
时间

2003年底
可完成合同金额

预计执行
合同期限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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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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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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