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2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10-13
文号:财税[2003]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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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

    1.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3.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4.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5.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6.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附件1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image.png

image.png

附件2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一、食用粉类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3%


11022000

玉米细粉

13%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3%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13%


11031100

小麦粗粒、粗粉

13%


11031300

玉米粗粒、粗粉

13%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2010

小麦团粒

13%


11081100

小麦淀粉

13%


11081200

玉米淀粉

13%


二、分割肉类




02073510

鲜或冷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520

鲜或冷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10

冻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20

冻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10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20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90

鲜、冷野兔肉

13%

需加扩展码

附件3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现行退税率(%

商品名称

27090000

13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1911

13

航空煤油

27101912

13

灯用煤油

27101921

13

轻柴油

27101922

13

5?7号燃料油

27101929

13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101991

13

润滑油

27101992

13

润滑脂

27101993

13

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9

13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27109100
27109900

13

废油

4403

5

原木

4404

13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4407

13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4408

13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9

13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30049090.2

17

紫杉醇制品

44190010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450145024503

513

软木及软木制品

47

13

木浆、纸板

4801-4816

13

纸、纸浆、纸板

2601-2612
2614-2622

13

矿砂、砂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
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7401

13

沉淀铜

7402

17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4

13

铜废碎料

7110

13

铂粉、铂板、片、钯等

51021920

5

未梳其他山羊绒

51053921

13

已梳无毛山羊绒

51053929


已梳其他山羊绒

41031010


山羊板皮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03019210


鳗鱼苗

0506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
上述产品的粉末

2826900010


氟钽酸钾

29022000


7201


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7204


钢铁废碎料

75089010


电镀用镍阳极

76020000


铝废碎料

81019700


钨废碎料

81102000


锑废碎料

2510


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2504


天然石墨

2508


其他粘土等

28181000


人造刚玉

28182000
28183000


氧化铝

附件4   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613

钼矿砂及其精矿

8%


28047010
28047090

黄磷、其他磷

8%


7502

未锻轧镍

8%


72021100
72021900

锰铁

8%


72022100
72022900

硅铁

8%


72023000

硅锰铁

8%


72024100
72024900

铬铁

8%


7601

未锻轧铝

8%


附件5   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7040010

焦炭或半焦炭

5%


27011210

炼焦烟煤

5%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5%


2519

轻重烧镁

5%


25309090

其他矿产品

5%


2526

天然冻石、滑石

5%


2529

萤石、长石、白流石等

5%


2511

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

5%


2825

肼、胲及其无机盐,其他金属氧化物等

5%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5%


2849

碳化物

5%


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5%


4410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5%


附件6   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地区(公章):

       

序号

企业
名称

设备
名称

商品
代码

设备
金额

合同签约
时间

2003年底
可完成合同金额

预计执行
合同期限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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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