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重点逐条解读
发文时间:2025-03-30
作者:
来源:中瑞岳华骏成
收藏
3232

春潮涌动,万象更新。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28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税收法治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既是对24年未大幅修订的现行法律的系统性完善,更是对数字经济时代新业态、新挑战的积极回应。

  税收,是国之血脉,亦是民之担当。此次修订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底色,以“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笔触,勾勒出一幅法治化、数字化、人性化的税收治理新图景。从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到电子凭证法律效力的确立,从取消“复议前清税”到严打高收入者偷逃税行为,每一项条款的革新都凝聚着“宽严相济”的智慧,既为守法者撑起公平的“保护伞”,也为市场注入秩序的“稳定剂”。

  为洞悉立法深意,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条解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修订内容:新增“应当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明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需统筹区域执法标准。

  解读:强化全国税收执法统一性,消除地方政策差异,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体现“全国一盘棋”的治理思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区域协调发展。

  第六条

  修订内容:

  1. 将“信息共享制度”升级为“税务信息提供与共享机制”,明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通过公安、金融、海关等部门获取纳税人信息,并要求严格保密。

  2. 新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需如实提供涉税信息”。

  解读:

  • 部门协作:打破信息孤岛,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减少重复报送负担。

  • 信息安全:明确信息使用边界,体现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保护,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第七条(新增)

  修订内容:建立国家税收诚信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解读:

  • 信用导向: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双轨机制,推动纳税人主动遵从税法。

  • 社会共治: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衔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治理格局,强化社会信用约束力。

  第八条

  修订内容:新增“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便捷办税方式”。

  解读:响应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推动“非接触式办税”,降低征纳成本,提升服务质效,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

  第十三条

  修订内容:新增“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解读:与《行政程序法》衔接,规范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防范执法随意性,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新增)

  修订内容:确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和实名办税制度,明确三类纳税人识别号规则。

  解读:

  • 身份唯一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识别号,实现“一码通办”,提升征管精准度。

  • 风险防控:实名办税可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夯实税收治理基础。

  第十八条

  修订内容:

  1. 删除“工商登记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改为“以营业执照作为税务登记证件”。

  2. 新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实时共享企业登记信息。

  解读:

  • 简政放权:落实“多证合一”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

  • 数据赋能: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实现“登记即办税”,提升行政效能。

  第二十条(新增)

  修订内容:明确税务机关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已共享信息。

  解读:根治"多头报送"顽疾,落实"一次采集、多方复用"原则,彰显"放管服"改革成效。

  第二十三条

  修订内容:“帐簿”统一改为“账簿”,新增电子凭证合法性。

  解读:

  • 术语规范:与《会计法》修订保持一致,统一法律用语。

  • 数字转型:承认电子凭证效力,为全电发票推广提供法律支撑,顺应数字经济时代需求。

  第二十九条(新增)

  修订内容:要求电商平台报送经营者身份及涉税信息。

  解读:

  • 平台责任:压实平台协税护税义务,破解数字经济税收征管难题。

  • 数据治税:为跨境税收、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监管提供抓手,维护税收主权。

  第三章 税收征管

  第三十二条

  修订内容:删除“农业税应纳税额按法律核定”条款。

  解读:与2006年废止农业税政策衔接,体现税制改革成果,彰显国家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政策导向。

  第三十四条

  修订内容:删除“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条款。

  解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明确扣缴义务为法定义务,强化税收征管严肃性,避免因手续费争议影响税款及时入库。

  第三十六条

  修订内容:

  1. 将“擅自减免税”改为“擅自税收优惠”,新增“地方政府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

  2. 强调“税务机关不得执行违法税收优惠决定”。

  解读:

  • 公平治税:遏制地方“税收洼地”乱象,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

  • 依法行政:防范税收任务指标化导致的征管扭曲,确保税收法治刚性。

  第三十八条(新增)

  修订内容:授权税务机关运用涉税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实施分类应对措施。

  解读:

  • 精准监管:依托“以数治税”实现“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必追究”,提升征管效能。

  • 服务优化:通过风险预警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降低合规成本。

  第三十九条

  修订内容:

  1. 新增“引导纳税人依法建账核算”。

  2. 要求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核定征收制度”。

  解读:

  • 规范核定:堵住地方滥用核定征收的政策漏洞,推动税收核定标准化、透明化。

  • 长效治理:从源头减少“粗放式征管”,促进税收公平。

  第四十条

  修订内容:

  1. 扩大关联交易调整范围至自然人,新增“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条款。

  2. 明确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有权调整。

  解读:

  • 全链条监管:覆盖自然人与企业间避税行为。

  • 国际接轨:引入“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与BEPS行动计划衔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四十一条

  修订内容:将“滞纳金”改为“税款迟纳金”,维持万分之五日加收率。

  解读:

  • 法律属性明晰:避免与《行政强制法》滞纳金概念混淆,强调税收债权特殊性。

  • 政策延续:保持税收惩戒力度,保障国家税款安全。

  第四十二条(新增)

  修订内容:明确四类不予/免收迟纳金情形(如不可抗力、税种变更等)。

  解读: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区分主观恶意与客观困难,彰显税收执法温度。

  第四十三条

  修订内容:

  1. “税收保全”统一改为“强制措施”。

  2. 新增对非银行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的冻结权限。

  解读:

  • 法律衔接:与《行政强制法》术语统一,规范执法程序。

  • 技术适配:回应数字经济支付方式变革,提升征管手段时代性。

  第四十五条

  修订内容:

  1. 删除“从事生产经营的”限制,允许对自然人强制执行。

  2. 明确“不得进入个人住宅”的执法红线。

  解读:

  • 公平性:消除征管盲区,实现自然人与企业税收义务平等。

  • 人权保障:严格限制执法边界,保护公民基本生活权利。

  第四十七条(新增)

  修订内容:设定强制措施期限(一般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解读:防范“长期冻结”损害纳税人权益,督促税务机关高效执法,平衡公权与私权。

第五十一条

  修订内容:阻止出境对象从“法定代表人”扩大至“实际控制人”。

  解读:堵住利用“代持”“挂名法人”逃避税收责任的漏洞,强化税收遵从威慑力。

  第五十二条

  修订内容:

  1. 删除“税收优先于留置权”条款。

  2. 明确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按《企业破产法》处理。

  解读:

  • 法理优化:尊重物权优先原则,保护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权益。

  • 法律协同:化解《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冲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第五十六条(新增)

  修订内容:税务机关可“刺破公司面纱”向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出资人追缴税款。

  解读:打击“恶意注销”“抽逃资金”逃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债权完整性,筑牢税收安全防线。

  第五十七条

  修订内容:完善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程序规定,与《民法典》第535-542条衔接。

  解读:

  • 法律衔接:细化税收债权保护机制,明确税务机关可追索纳税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或撤销损害税收债权的财产处置行为,强化国家税款安全保障。

  • 实操规范:限定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如纳税人欠税且怠于追偿债权),防止权力滥用,平衡公权与私权关系。

  第五十九条

  修订内容:新增“为融资、上市等目的虚增收入多缴税款不予退还”条款。

  解读:

  • 遏制造假:打击利用虚增税收美化财务报表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与税收真实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 政策导向:明确税收不得作为企业不当竞争工具,引导市场主体聚焦实体经营与合规发展。

  第六十条

  修订内容:维持对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的无限期追征原则。

  解读:

  • 法律威慑:坚守税收法治底线,杜绝“违法获利”侥幸心理,彰显税收公平正义。

  • 国家权益:保障税款应收尽收,防止因追征期限制导致国家财政利益受损。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六十二条

  修订内容:

  1. 新增税务机关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涉税数据;

  2. 明确向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取纳税人财产及身份信息的权限;

  3. 新增对非银行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的检查权。

  解读:

  • 技术穿透:破解数字经济时代交易隐匿性难题,实现“资金流、信息流、货物流”全链条监管,保障税收主权完整性。

  • 协同治理:构建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减少重复执法对企业经营的干扰。

  第六十六条

  修订内容:

  1. 新增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明确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

  2. 规定“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可直接采信,否认需举证”。

  解读:

  • 证据规范:与《行政诉讼法》衔接,防范“取证程序瑕疵”导致的执法风险,确保税务检查结论的司法可接受性。

  • 效率提升:通过“自认证据有效”规则,降低征纳双方争议成本,推动执法资源向高风险领域倾斜。

  第六十八条(新增)

  修订内容:对涉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涉案人员,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通知移民管理机构阻止其出境。

  解读:

  • 风险防控:填补“法定代表人非实控人”的监管漏洞,阻断资金外逃和人员潜逃路径,筑牢税收安全防线。

  • 程序正义:严格限定审批层级(省级),防止权力滥用,平衡执法效能与公民权利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修订内容:

  1. 新增“未报送合并分立、大额资产处分信息”“违反实名办税”等违法情形。

  解读:细化违法行为类型,强化企业信息报告义务,推动税收监管从“事后纠偏”转向“事前规范”,夯实税收共治基础。

  第七十二条(新增)

  修订内容:

  1. 平台责任:电商平台未报送经营者涉税信息,最高罚款200万元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未协助办理纳税申报的,处未缴税款0.5-3倍罚款。

  解读:

  • 权责对等:压实平台协税护税主体责任,破解数字经济“监管盲区”。

  • 精准打击:针对“刷单”“虚构交易”等乱象,切断偷逃税利益链。

  第七十三条

  修订内容:

  1. “偷税”改为“逃税”,新增兜底条款“其他逃税行为”,明确自然人“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构成逃税。

  2. 区分企业与自然人未申报的处罚标准。

  解读:

  • 法律衔接:与《刑法》逃税罪表述统一,实现行刑无缝对接。

  • 分类治理:区分企业故意不申报与自然人程序性违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第七十四条 (新增)

  修订内容:对非逃税类未缴少缴税款行为(如疏忽性未申报),按情节轻重分档处罚(最高1倍罚款)。

  解读:建立“故意违法从严、过失违法从宽”梯度惩戒机制,引导纳税人主动纠错。

  第八十二条

  修订内容:非法印制发票、伪造电子发票等行为的罚款上限由1万元提高至50万元。

  解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遏制“假发票”黑色产业链,维护税收秩序和数字经济安全。

  第八十三条(新增)

  修订内容:虚开发票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解读:

  • 震慑效应:与虚开发票刑事责任形成“行刑衔接”合力,强化法律威慑。

  • 公平竞争:打击“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净化市场环境。

  第八十四条(新增)

  修订内容:明确帮助纳税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罚则(最高处违法税款1倍罚款)。

  解读:覆盖“黑中介”“财税掮客”等灰色角色,根治“教唆逃税”顽疾,推动涉税服务行业规范化。

  第八十七条

  修订内容:新增“主动纠正或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可减轻或免予处罚”条款。

  解读:贯彻“宽严相济”执法理念,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降低税收争议解决成本。

  第八十八条

  修订内容:税务所行政处罚权上限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

  解读: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基层执法效能,确保“小微违法”及时纠偏。

  第九十三条

  修订内容:明确违法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需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划定公权行使“禁区”,强化执法监督,彰显“税收为民”根本立场。

  第一百零一条

  修订内容: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保留行政诉讼清税前置。

  解读:

  • 救济优化:降低纳税人复议门槛,保障救济权利实质公平。

  • 风险防控:保留诉讼环节清税要求,平衡国家税款安全与纳税人诉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修订内容:明确国家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

  解读:鼓励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与2025年3月1日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呼应。

  结语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不仅是制度的优化,更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铿锵作答。它用法律的刚性捍卫公平,用服务的柔性传递温度,在守正与创新之间,为市场主体铺就一条更透明、更可预期的合规之路。

  今日之中国,正以开放的姿态倾听每一份民声。即日起至4月27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也是汇聚众智、凝聚共识的重要契机。我们期待每一位纳税人、每一家企业、每一位关注税收法治的公民,都能以理性建言共筑税收法治的长城,以法治之力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壮阔征程。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