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5-08
文号:国税函[2004]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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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4年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税,突出规范化管理,企业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据税收快报统计,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763.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97.16亿元,增长34.8%,完成年度计划的29.5%。

  (一)国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

  国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387.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06.9亿元,增长38.1%。

  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108.64亿元;上海48.79亿元;黑龙江35.82亿元;江苏23.72亿元;浙江19.03亿元;山东16.82亿元;广东14.81亿元;辽宁11.61亿元;云南11.07亿元;湖北10.05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陕西163.2%;湖南150.6%;青海129.4%;新疆93.2%;青岛87.3%;贵州77.2%;江苏69.8%;黑龙江68.5%;广东63.9%;山西56.7%。

  (二)地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

  地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375.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90.3亿元,增长31.6%。

  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浙江50.63亿元;江苏41.58亿元;广东40.90亿元;上海30.90亿元;北京23.77亿元;山东20.98亿元;宁波18.64亿元;河北15.22亿元;河南12.72亿元;福建9.54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江西81.3%;山西66.5%;甘肃60.1%;河北53.8%;海南53.6%;辽宁53.5%;上海47.8%;安徽46.7%;重庆41.1%;浙江41%。

  (三)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平衡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总体较好,但地区间、行业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平衡现象。部分地区和国有企业出现了负增长,值得引起警惕。

  分地区看,3月份,国税系统有14个地区负增长,比2月份增加了5个地区;地税系统有4个地区负增长,比2月份增加了3个地区。一季度累计负增长的地区,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分别有3个和1个地区。

  分行业看,来自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增长最快,其次为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则出现了负增长。初步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一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优良资产不断被剥离出来改为股份制企业,使得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增长较大,而存续的国有企业盈利能力较弱,缴纳的所得税增长较慢。二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私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新时期,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带动了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增长。

  分国、地税看,国税系统组织的收入增长较快,地税系统增长较慢。主要原因,一是中央企业一季度的效益创历史新高,据统计,一季度中央企业实现利润1035.2亿元,同比增长27.3%;二是国税系统自2002年开始管理的新办企业,有的减免税优惠期限已过去,开始恢复征收所得税;三是地税系统的所得税管户基本没有增量。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快速增长,其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快速发展,经济运行质量提高。据有关统计资料,一季度GDP增速超过9%,工业累计增加值增长17.7%,对外贸易增长38%,前两月全国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38.2%,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为企业所得税提供了丰富的税源。

  二是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着重加强了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办企业的征收管理力度,加强了日常和专项检查,大力清理欠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减免税审批、税前扣除审批以及中小企业的核定征收工作,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三是汇算清缴一次性入库税款增加。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一些地区汇算清缴入库数额同比增加较多。

  三、下一步的主要工作

  2004年,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工作开局良好,一季度的快速增长为完成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要充分估计到完成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艰巨性和不确定性,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做好以后的组织收入工作。

  (一)强化征收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入库。各地要继续按照“从单纯管政策转变到既管政策更重管理;从单纯抓管理转变到通过抓管理促收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做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减免税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二)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税源户,对重点税源户加强监控和管理,对其生产经营、预缴所得税等变化情况要及时分析和预测,跟踪其发展变化情况。对收入下降的重点税源企业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整体收入不受影响。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定期分析、预测工作。各地应每月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增减收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异常原因,研究解决办法。从5月份起,月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对比增减收幅度超过50%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次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增减收原因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国税、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落实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解决好征管范围划分问题,确保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管,杜绝重管、漏管和扯皮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一季度,向总局报送有关工作情况较好的单位有:江西国税局按月报送每月工作情况和计划,天津、山东、内蒙、江西、青海国税、山东、湖南、青岛地税报送所得税检查情况总结,湖南、湖北、安徽、河南国税、重庆地税报送去年工作总结和今年工作计划,江苏国税、河南地税报送通过所得税汇算清缴促进所得税管理的情况。

  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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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