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服务费:做好税务处理“四件事”
发文时间:2025-02-08
作者:马振宇-彭雪婧-王晨璐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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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2024年,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93.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1.14万亿美元)。随着企业跨境交易愈发频繁,其对外付汇业务日益增多。对外付汇主要分为贸易付汇和非贸付汇两种。贸易付汇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为了购买国外商品或服务,通过银行将货款从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并支付给国外出口商的过程。非贸付汇是指在没有进行实际货物贸易的情况下进行的对外支付,比如因技术转让、特许权使用、接受劳务服务等需要对境外付汇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非贸付汇中,又以服务费付汇最为常见。那么,在非贸付汇中,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服务费时,有哪些涉税事项需要注意呢?

  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或支付备案

  在合同签订环节,按要求做好合同备案。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可在电子税务局采集跨境交易合同的关键信息,视具体情况办理对外支付备案、代扣代缴税款等事项。

  在对外支付环节,如果同一笔合同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还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做支付备案;如果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则不需要做支付备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明确列举了16项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的情形,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等。

  基于此,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对外支付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与是否需要扣缴税款并没有直接关系,申报缴税并不是办理税务备案的前提。

  准确判断增值税扣缴义务

  扣缴申报环节的第一个关键,在于判断境外企业是否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又对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6项特定服务明确规定了境内销售服务的排除口径。除这6项服务外,一般的服务事项如果完全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对于这6项服务,则需要根据业务的类型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在具体判断过程中,需要分析该项服务发生地、使用地是否均在境外,提供服务、使用服务、消费等与服务相关的各个环节是否均在境外。例如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虽然设计服务在境外提供,设计师也没有到中国境内,但设计结果在境内使用,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笔者提示,2026年1月1日起,根据最新发布的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借鉴了《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中跨境服务增值税征税地的目的地原则(消费地原则),进一步明确对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服务如果在境外消费,则不属于“在境内销售”。

  准确判断所得税扣缴义务

  扣缴申报环节的第二个关键,在于判断境外企业是否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概念下的机构、场所或协定概念下的常设机构,是否需要指定扣缴。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根据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我国对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具备税收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可视为设立机构、场所或构成常设机构。若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如果对外支付产生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需要自扣缴后7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熟悉新电子税务局模块功能

  非贸付汇涉税业务实务中,判断纳税义务,对企业财税人员的业务专业性要求很高。如果实务中遇到此类业务,纳税人可以考虑利用新电子税务局的相关模块功能,协助判断境外方是否有纳税义务、是否需要代扣税款,以及如何代扣税款。

  在新电子税务局首页的“场景办税”,可以找到“对外支付综合办税(国际汇税通)”模块,或者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也可找到“对外支付综合办税”模块。此后,通过“常用申报方案”功能入口,新建“纳税义务判断方案”,选择支付类型并回答系统的问题,即可显示出判断结果。如涉及代扣税款,系统会显示增值税征收品目、税率,企业所得税扣缴类型、申报所得类型、税率,印花税的项目和税率等。申报方案可以保存,供日后继续查看参考。做好对外支付备案后,纳税人还可以通过智能辅助计算页面,选择支付类型,回答系统问题,辅助判断纳税义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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