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2-13
文号:国税函[2004]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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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得到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各地人员的素质和配备都有所加强。在监管标准下调、监管范围扩大、工作量成倍增加的情况下,经过各地税务计统人员的努力,完成了2万多户企业数据收集上报工作、《2002年纳税排行榜企业》数据核实工作、以及部分增值税、营业税行业税负偏低预警企业的调查分析工作。2003年监管企业入库税收占全国税收比重继续上升,企业数据可利用程度和质量明显提高,利用重点税源数据开展本地区税源与税收分析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现将2003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情况和2004年工作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2003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基本情况

  (一)税收入库率略有上升,总体税负有所下降

  2003年与上年同比19013户重点税源监管企业税收入库率为95.7%,提高0.75个百分点。分税种看入库率,增值税97.87%,降低0.87个百分点;消费税93.45%,降低3.7个百分点;营业税102.48%,提高0.34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90.27%,提高6.96个百分点。

  同比企业入库税收合计与主营业务收入相比的总体税负为6.51%,下降0.24个百分点。分税种看,以入库税收与其计税收入相比计算税负:增值税4.30%,下降0.17百分点;消费税8.15%,下降1.16个百分点;营业税4.02%,下降0.09个百分点。

  (二)税源监控比重有所提高

  2003年1-11月份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入库税收合计6490.32亿元,占全国扣除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算的税收收入的40.46%,提高8.67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两税”监管比重为50.96%,提高7.11个百分点。地税局营业税监管比重为20.17%,提高3.87个百分点。

  (三)国家税务局上报时间有所提前

  2003年国家税务局平均上报时间为23.7天,比规定时间提前1.3天。

  提前3天上报数据的有山东、黑龙江、河北、湖南、辽宁、河南、江西。地方税务局平均上报时间为26.3天,比规定时间滞后1.3天。时间提前最多的河北地方税务局,平均上报时间21.3天,提前3.7天。

  (四)国家税务局监管户数超过摸底户数

  根据2002年税收资料调查检索的“两税”达到500万元的国家税务局监管企业的摸底数为10524户,实际监管12355户,比摸底数增加17%。其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摸底数702户,实际监管2607户,是摸底户数的3.7倍。

  根据2002年税收资料调查检索的营业税100万元以上地方税务局监管企业的摸底数为18091户,实际监管12117户,只占摸底数的66.98%。其中:厦门、北京、黑龙江、大连、吉林、深圳、贵州7家监管户数超过摸底户数。

  (五)同户率上升,数据应用程度提高

  全国重点税源月平均监管企业达到23857户。跨月同户企业21774户,是上年的2.4倍,跨月同户率达到91.26%。跨年同户企业19295户,是上年的4.36倍,跨年同户率为80.88%。由于同户率的提高,为开展税源数据同比分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数据可利用程度大幅提高。

  (六)分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03年全国共上报各类分析文章192篇,其中:国家税务局137篇,地方税务局55篇。一些地区不但按要求完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还积极开展专题调查分析,写出了一些质量较高的专题分析文章(推荐文章见附件)。

  此外,税源监管工作在数据质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跨期稽核数据不衔接;(2)个别地区金额单位错误;(3)个别地区监管企业代码不准确、不规范;(4)个别地区数据口径不符合要求;(5)一些地区监管企业指标数据填报不全。

  二、2004年工作要求和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一)积极开展数据的应用分析

  2003年总局利用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开展了分地区同业税负分析工作,下发了行业税负偏低预警通报。这项工作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对通报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反应,对税负偏低的企业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总局。

  2004年总局对同业税负分析工作还将继续做深做细,请各地要充分利用总局编制的“测算表”和“简表”进行测算检查,及时将问题反映出来,更好地把数据分析工作与实际征收管理结合起来。

  (二)摸清家底

  为了保证将所有达到监管标准的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各地应认真对2004年税源监管企业进行摸底核实。

  (三)提高数据利用率

  为了提高监管企业数据的可利用率,对于2004年新增的监管企业(新成立的企业除外)仍要求补报上年数据,补报或更改上年数据的地区需要合并更新整个地区数据库,更新后用原文件名称上报。

  为了保证同户可比性,对于破产、重组、改制等原因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企业,要求仍继续保留其为重点税源企业监管户;对于因行政管理区划等原因变更企业代码的,要求以2004年企业代码为准,更改上年12个月数据库中该企业代码。

  (四)数据口径说明

  1.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各项指标口径均与企业会计规定的核算期间一致,不应对税款进行任何所属期的人为分配。如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当期利润和规定税率核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应将当地税务部门为方便征管核定企业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报为“应缴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的税款应填报为“实交企业所得税”,“期末未缴企业所得税”允许为负数。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上级企业填报所有核算企业所得税的财务指标(1-25行)、企业资产负债指标、人员工资指标(92-99行)和本部缴纳的流转税及其他相关指标,不应再将下级单位在当地缴纳税款的各项数据重复填报。汇总缴纳下属企业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纳税金按汇总实现利润计算,由下级企业在当地缴纳部分在“调整额”中填负数,汇总缴纳部分填“本期已缴企业所得税”。在所属地缴纳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纳税金按实现利润计算填写,由上级缴纳部分在“调整额”中填负数,在当地缴纳部分填“本期已缴企业所得税”。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当地缴纳流转税的独立核算企业,无需填报核算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指标(15-25行),但其他指标均需填写。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的非独立核算企业,无需填报核算企业利润指标(9-17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指标(18-25行)和企业资产负债指标(92-97行),其他指标均需填写。

  3.独立核算企业要正确填报平均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只上报季报的企业,职工人数按月平均数的3倍填写,工资总额应为季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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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