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高企资格的四大直接原因和两类追缴处理
发文时间:2024-08-02
作者:郭琪燕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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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各地高企资格的取消也一直没有消停。纵观历次高企资格被取消的情况,有奔着地方资助去的,有没有关注后续管理累计两年未报送年报的,有业务架构调整放弃资格的,个别企业注销的……

  认定成功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监督管理,按照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监管工作分为重点检查、企业年报、复核、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异地搬迁,以及其他。

  一、取消高企资格的四大直接原因

  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主管部门检查出不符合认定监管工作的,是企业被取消高企资格的导火线,也是直接原因。按企业取消资格的原因分类,笔者将其分为四类情况:

  第一类是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类是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类是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比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四类是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高企取消资格的两类追缴年限

  高企税收优惠主要指是企业的所得税可减按15%计算缴纳。褫夺享受高企所得税收优惠资格程序是由认定机构决定,并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企业已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然,如何追缴有些微差别。

  取消资格追缴年限有两类处理,一类是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企业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一类也是相同的程序,追缴期为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该类税收优惠。

  三、追缴其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对于前述高企取消资格的第一至第三类原因,按《认定办法》规定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高企一旦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该等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比如,江苏某家股份有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就是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据称,这是家企业在2011-2016连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2013年至2015年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时间段处于第一次高企资格的第三年和第二次高企资格的第一、二年——取消资格直接导致该企业2013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减按15%调整为适用税率。

  四、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这种情况特指异议复核,“有关部门”指的是科技、财政、税务、环保在内的所有主管部门。

  在对高企涉税征管问题上,税务机关对高企征管工作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提起复核比较常见。比如,有些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提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务机关有理由质疑该类型高企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以其不具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条件为由向认定机构发起复核程序。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认定办法》在此处使用了“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而不是“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这是有原因的。众所周知,复核的触发具有随机性,和重新认定申请也有区别。复核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如果使用“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对纳税人显失公允和公正。因此,《认定办法》采用了“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作为时间节点,对研究开发费用也就默许了问题当年和问题前两年数据加总的实际情况,涉及科技人员占比、高品收入占比则为问题年度数据。

  比如,高企复核指向证书第二年,“近三个年度”为认定前一年度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的第一、二会计年度,高企在研发费用的年度上则为问题年度往前连续滚动的两年。

  同时,为避免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对复核追缴期“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进一步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过,该类情况下取消高企资格的,其结果就是直接影响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能否继续减按15%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比如,曾经有人实名举报某省燃气公司2017年高企认定工作中存在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弄虚作假情况,2019年8月认定小组核实之后,取消了该企业2017年起的高企资格,也就是说该企业2017—2019年不能再享受高企税收优惠,2017年、2018年已经享受税收优惠还要被追缴。可能有些人会提,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可以再次申请认定。但是,《认定办法》也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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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例子

  某生产企业通过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一项号出口了100个茶杯,出口日期是2025年2月25日,计划2025年3月10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情形一:

  2025年3月10日时,20个已销售、80个未销售。那20个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80个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填报时要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而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情形二:

  未区分哪些销售了、哪些未销售。那就100个全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用同一个申报序号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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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外贸企业有个小便利: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核算期内随时能办,不用卡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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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5年2月13日办结。那就在2025年3月到2026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6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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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细节都记牢了吗?出口退(免)税可不能马虎哦~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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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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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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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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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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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a4a4e2a609e52b83c2e235d1353e90b9_2bd7eee3f1b68e47a6d6b9db6cb8a7a1.png

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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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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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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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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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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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5038c9f2a4456563f39d16a2a1b3b29f_162bff5dac9fee6231f385e69ae541a0.png

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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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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