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企业利用红冲虚开石脑油发票逃税本质的关键抓手是这两张表
发文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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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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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成品油模块上线后,石化行业虚开犯罪的新型行为模式层出不穷,红冲型虚开便是其中一种。实务中,有些司法机关对红冲型虚开成品油发票以虚开专票罪论处,但这并没有准确把握该类行为的真正本质所在。笔者将以两张申报表为关键抓手,论证红冲型虚开的行为本质是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以偷逃消费税,以期帮助司法机关在正确探求行为本质的基础上对该类行为正确定罪,从而对此类案件侵害的唯一法益国家消费税利益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

  01、引言

  (一)何谓成品油行业里的发票红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2018年3月,金税系统正式上线成品油发票模块,严格管控石化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的库存,在开票和抵扣上作出限制。在新的税收监管政策背景下,成品油贸易企业只有在取得成品油进项发票并在成品油发票模块中录入库存后,才能对外开出成品油发票,没有成品油库存则无法开出成品油发票,过去贸易企业恣意变票的行为无法成行。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偷逃消费税的动因始终存在,在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后,也不断衍生出多种新型偷逃消费税的手段,如利用成品油发票红冲时间差对外开票、伪造成品油海关进口缴款书虚增库存开票、委外加工欠税开票、利用历史遗留虚假库存对外开票、加油站富余发票回流炼化企业等等。本文所要讨论的即为第一种情形,即利用成品油发票红冲时间差对外开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也即本文所述的成品油发票红冲。

  (二)红冲模式的本质: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偷逃消费税

  据华税观察,实务中对于利用红冲手段虚增成品油库存数据,进而对外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多认定接受红冲发票虚增库存数据后再对外虚开发票的企业为虚开主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虚开专票罪。但是,这种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偏离了行为的实质?是否有违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利用红冲手段虚开成品油发票行为的本质是通过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偷逃消费税,不构成虚开专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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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图的红冲型虚开案业务流程为例,企业A向企业B开具石脑油发票后做红冲处理,给企业B留下石脑油库存,进而企业B对下游企业D也能开具石脑油发票。因企业A将发票红冲,企业B缺少进项发票,因此会联络企业C购买化工类发票。对企业D而言,其获得成品油库存数据后,同样可以对企业E开具石脑油发票,企业E进一步配货对外销售。在上述业务流程中,参与红冲的企业A、企业B、企业D的行为本质即是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企业A通过红冲方式给企业B创造成品油虚假库存,企业B进而转移成品油库存至企业D,企业D再倒卖成品油库存至企业E。由此可知,对红冲企业行为本质的理解和认定,离不开对案件中成品油库存形成、流转和使用情况的分析。唯有如此,方能查清案件侵害的真正法益,查明偷逃消费税的真正主体。

  02、揭露红冲型虚开行为本质的关键抓手是这两张表

  如前所述,利用红冲手段虚开发票的行为本质是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以偷逃消费税。问题是,如何验证企业是在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而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关键抓手便是这两张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其中,主表反映了虚假库存数据的销售情况,附表体现了虚假库存数据的来源和消化过程。以前述案例中企业D成品油库存数据的取得、消化、销售顺序,具体分析如下:

  (一)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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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案例中,生产企业D具有成品油生产资质,其在取得贸易企业B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进行认证,从而确认当期石脑油外购入库数量。根据企业D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假设企业D确认本期外购入库数量96950000升(70000吨×1385升/吨),将对外虚开石脑油发票6万吨,则企业D会将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的83100000升(60000吨×1385升/吨)转入本期准予扣除数量,以“本期准予扣除数量×单位税额”计算本期准予扣除税额126312000元(83100000升×1.52元/升),用于在申报消费税时虚假扣除。据此,“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反映虚假成品油库存数据的来源,“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反映虚假成品油库存数据的消化过程。

  (二)主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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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生产企业D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假设企业D当前对外虚开石脑油发票6万吨,则企业D要在主表中申报销售石脑油,本期销售数量83100000升(60000吨×1385升/吨),申报消费税本期应纳税额126312000.00元(83100000升×1.52元/升)。而红冲而来的虚假库存数据刚好用于虚假抵扣消费税应纳税额,则实际上企业D无需缴纳巨额的消费税,便可把虚假库存数据对外转移。据此,主表上的“本期销售数量”即可反映虚假成品油库存数据的对外销售情况。

  (三)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的结果是帮助下游偷逃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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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产企业D申报的销售数据中,假设全部向下游生产企业E销售石脑油,开具石脑油发票数量6万吨。由此可得,生产企业D通过虚假扣除的方式,将取得的成品油库存转化为当期准予扣除数量,再通过对外开具发票虚假销售的方式,将成品油库存数据倒卖给下游生产企业E。而下游企业E可以实现外采原材料加工生产石脑油对外销售时虚假抵扣石脑油库存数据,以实现偷逃消费税的目的。假如生产企业D的下游是一家贸易公司,那么该家贸易公司必然会将其从企业D取得的虚假库存数据倒卖给其他生产企业用于虚假扣除从而偷逃消费税。

  所以,生产企业D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的行为本质是帮助下游生产企业偷逃消费税。

  03、为何红冲发票冲不掉成品油库存数据?

  通过对生产企业D《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分析,可以得知其向下游倒卖成品油库存的事实,且企业D的成品油库存数据就是通过企业A红冲以及企业B转移而来。问题是,为何红冲发票却冲不掉成品油库存数据?成品油库存数据如何实现无中生有?

  (一)生产企业A通过红冲方式创造成品油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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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A向贸易企业B开具石脑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将发票进行红冲。因成品油模块与进项模块不联通,生产企业A将发票红冲后,红字发票不能抵扣进项,贸易企业B为补足进项会联络企业C购买化工类进项发票,但石脑油库存数据得以留存在贸易企业B的发票系统内。在此过程中,生产企业A实现了在不缴纳消费税的前提下创造库存。贸易企业B在取得成品油发票后,抢先在发票被红冲之前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中录入成品油库存数据,然后在税控盘中下载成品油库存数据,因此便获取了成品油库存。发票被红冲后,企业B的库存数据不会自行消失,而是需要手动撤回,企业B只需要不操作手动撤回即可留存虚假的成品油库存数据。

  (二)贸易企业B通过成品油模块转移成品油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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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企业B在税控盘中下载成品油库存数据,再消耗库存数据,通过税控盘向生产企业D开具石脑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生产企业A创造的石脑油库存数据转移给生产企业D。至此,生产企业D的外购入库数量来源得以明晰,也即生产企业A通过红冲但不撤回石脑油库存数据,使贸易企业B获得成品油库存数据后进一步转移给生产企业D。

  04、对生产企业D的“虚开”行为应当按照逃税罪的帮助犯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两高新司法解释的出罪条款表明,虚开行为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虚开犯罪。成品油发票承载着会计核算凭证、所得税扣除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消费税扣除凭证等多种功能,行为人虚开成品油发票的,并不必然构成虚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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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将视角再回归至本文的红冲型虚开案业务流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主观上:并非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是逃避消费税纳税义务

  通过把握红冲模式行为本质的关键两张表,分析各个环节成品油库存数据的形成、流转和使用情况,可以得出企业在各业务链条中形似虚开专票,实则倒卖成品油库存数据的重要结论。无论是通过红冲模式形成成品油库存,还是通过虚假扣除和虚假销售的方式转移成品油库存,各企业的主观目的是基于逃避消费税的目的,而非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故意。主观目的的不同,对企业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基于何种主观目的实施的行为,更是虚开专票罪和逃税罪的重要界分。

  虚开抵扣增值税的社会危害性实质是非法占有国家已确认已代收的增值税款,本质是“骗取”国家财产,侵害国家税收物权。倒卖成品油库存偷逃消费税的社会危害性实质是非法减少下游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税收债务,本质是“逃避”对国家的债务,侵害国家税收债权。二者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的危害结果和负面影响不尽相同,后者虽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但不会危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根本。

  (二)客观上:并未利用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功能获取不法税收利益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与销售行为相关,而与开票行为无关,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主体,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便对外开具发票,也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由于企业A、B、D并未实际销售成品油货物,其对外开具成品油发票,并不具备法定纳税义务,不缴纳发票记载的销项税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

  生产企业E从生产企业D处取得成品油发票,生产企业F从贸易企业E处取得成品油发票,用于虚假扣除实际生产产生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意味着该企业必然真实发生了外购原油、化工原料生产成品油的应税生产行为,在真实外购原材料的环节,生产企业E、F必然取得了原油、化工原料进项发票。因生产企业E、F从链条中前面几家公司中取得成品油发票的目的是虚增成品油库存虚假扣除消费税,在取得发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虚增了进项税,但由于生产企业E、F取得原油、化工原料进项发票,已经确认了进项税额,足以抵扣真实销售成品油产生的销项税额,因此生产企业E、F取得成品油发票后,会导致多确认进项税额,对此部分多确认的进项税额,其并无抵扣需求。由此可知,在整个业务链条中,各企业并未利用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功能获取不法税收利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

  (三)偷逃消费税的真正利益主体:下游或再下游生产企业

  本案中,企业A、B、D没有发生应税生产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并不负担消费税纳税义务,但三家公司对外倒卖成品油库存最终导致下游生产企业E或再下游生产企业F得以偷逃消费税。下游生产企业E或再下游生产企业F获取成品油库存后进一步配货对外销售,对方在取得石脑油发票后,虚假确认外购入库数量,虚增当期成品油库存,虚假申报外购石脑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行为,虚假扣除成品油库存所含消费税,虚假抵扣其真实生产行为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实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这一系列行为,均属于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少缴消费税税款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

  如果指控本案为虚开犯罪,将无法查明偷逃消费税的真正主体,导致国家消费税损失无法挽回。如果指控仅仅获取下游企业支付好处费这一次要利益的中间企业及相关人员为偷逃消费税的主体,将导致获取消费税主要利益的下游或再下游生产企业逍遥法外,难以实现对国家消费税利益的真正保障。因此,下游或再下游生产企业是偷逃消费税的直接主体,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法律责任,中间的三家公司并非消费税纳税主体,其为下游企业偷逃消费税提供成品油库存,属于帮助行为,应当以逃税罪帮助犯论处。司法机关应当将目光伸向真正使用这些虚假库存数据、真正偷逃消费税的下游生产企业,而不应仅一味地聚焦倒卖库存数据的责任主体,否则将难以真正实现国家税款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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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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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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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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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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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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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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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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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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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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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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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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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5038c9f2a4456563f39d16a2a1b3b29f_162bff5dac9fee6231f385e69ae541a0.png

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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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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