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4行终46号李雪松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1-08-01
来源: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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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松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由 其他行政行为 

  号 (2021)粤04行终46号

发布日期 2021-06-15 浏览次数 76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4行终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雪松,男,1977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511××××××××××××952。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庄志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科,局长。

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黄燎原,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雄,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雪松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万山税务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行初4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4月19日,李雪松在百度APP下单购买无人机一台,百度订单编号:42614070069,商品总价988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2020年4月23日,李雪松签收了德邦物流快递(商品:7224858943)配送的无人机,支付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988元。

2020年4月25日和5月1日,李雪松两次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举报珠海加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开发票”及“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

2020年4月29日和5月7日,珠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分别将申请人两次举报情况转万山税务局处理。

2020年4月30日,汕头市小王国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开出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56245571,货物:*玩具*无人机,价税合计988元)。

2020年5月1日,李雪松收到汕头市小王国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0年5月11日,汕头市小王国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德邦物流代收李雪松货款988元。

2020年5月18日,万山税务局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珠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同日,珠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通过总局12366平台将万山税务局的调查结果答复李雪松。其中,关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举报,回复如下:汕头市小王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珠海加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线上推广委托书,甲方委托乙方在百度APP线上推广甲方产品星域传奇品牌无人机,甲方负责售后服务及发票开具等事宜。举报人所付货款通过快递公司代收后已转入甲方账户,因此,汕头市小王国商贸有限公司为举报人所开具的发票是符合规定的。

李雪松不服,于2020年6月14日向珠海市税务局申请复议。2020年8月12日,珠海市税务局于向李雪松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珠税复决字〔2020〕第1号),维持万山税务局针对李雪松举报珠海加客公司所作出的其他发票管理行为。

另查明,2020年1月2日,汕头市小王国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与珠海加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线上推广委托书》,约定如下:1.甲方委托乙方使用乙方公司资质开具的百度账户中推广甲方产品星域传奇品牌无人机,乙方同意甲方该产品在乙方百度账户推广。2.甲方愿意遵守《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对推广方约束的所有条款。3.销售过程中所有环节由甲方直接面对消费者,由此产生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开具发票等事宜,都是甲方对接处理,发票为甲方公司开具。4.委托受权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再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11:30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关键词进行搜索,“案件类型:行政案件;当事人:李雪松;法院层级:基层法院;案件类型:行政诉讼”,共210宗。再对这210宗案件内容一一进行筛查,包括:李雪松、1977年7月21日出生、所在地四川省、投诉、举报,可以完全排除的仅19宗,其余的均为李雪松自2013年以来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等地以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其举报、投诉事宜为由引发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食品安全、税务管理、出入境检疫、广告发布、违停查处等行政管理领域。

李雪松一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万山税务局不处理珠海加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违法;2.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珠税复决字[2020]第1号);3.判令万山税务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判案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雪松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李雪松。

当事人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李雪松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认为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上诉人李雪松购买无人机向税务机关举报销售者珠海加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而被驳回起诉,超出普通人的认知。法官应当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当,而非起诉人的法律权利,起诉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地方法院不能剥夺。

被上诉人万山税务局答辩称,上诉人李雪松有权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但其与万山税务局对其举报作出其他发票管理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未侵害其合法权益。万山税务局作出其他发票管理行为,是履行税收征管法定职责,保护税收的法益,上诉人李雪松无原告资格。

被上诉人珠海市税务局答辩称,税务机关针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处理的目的非保障个人权益,未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上诉人李雪松取得发票权益已经实现,不具有诉讼利益。上诉人李雪松在诉讼中主张的消费者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权益或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税务机关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雪松壮年无业,存在大量投诉举报为由的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二审判案理由及结果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说理和结论,本院予以认同。除此之外,本院还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诉权应依法行使,法院依职权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后,才能进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阶段。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等等,均属于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若原告的请求已获实现的,其起诉不再具有诉的利益。本案中,上诉人李雪松的诉求原本是获取合法有效的发票,税务机关查明并告知上诉人李雪松,汕头市小王国商贸有限公司与珠海加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线上推广委托书,汕头市小王国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实际销售方,为上诉人李雪松开具发票,符合法律规定。在实际销售方已为上诉人李雪松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的情况下,上诉人李雪松仍然要求处理受托方珠海加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其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雪松的二审诉请缺乏理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文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黄莎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许倩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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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