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企风险隔离【六】|家族企业解散子公司,如何避免家族成员承担责任?
发文时间:2023-10-18
作者:方明阳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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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很多家族企业集团设立众多子公司,并由家族成员担任各个子公司的董事,即便是未来子公司欠债或是需要解散清算,家族企业集团也只是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论如何也危及不到家族成员个人身上。

但在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大趋势影响下,国家政策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尤其是公司法修订草案确立了有限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的情况下,家族成员的清算责任风险需要进一步关注。

一、子公司成立容易、退出难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法人组织,公司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但这一制度并不绝对,尤其是对“家”与“企”紧密结合的家族企业而言,很多时候作为股东或董事的家族成员,在公司对外欠债或是解散清算时,往往需要尽到股东、董事的一些法定义务,否则可能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发展较为成熟的家族企业,为了解决家族成员的发展、对家业的传承或是家族企业多个业务线的发展问题,倾向于成立众多子公司,这些子公司或是统一由家族企业出资,或者家族成员出资,由家族成员担任董事,经营不同的业务。


事实上,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家族企业子公司的设立较为容易,但这些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要想退出公司,尤其是通过解散公司退出的话则并没那么容易。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是公司要解散的,必须要进行清算,相当于要把一家公司注销,就得先把这个公司的相关的债权债务都清理一下,但是这个清理过程并不那么容易,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程序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首先由清算义务人及时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制定、实施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最终形成清算报告,程序较为繁琐。

周期长:鉴于公司解散清算的步骤较多,法律上并没有严格限定整个清算周期多长时间,仅规定了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要成立清算组,并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示清算组信息、60日内通知公告债权人等,通常整个清算周期长达好几个月,甚至超过一年。

影响广:公司设立阶段基本都是创始股东自行商议,家族企业则是由核心决策层进行决定,但在公司解散清算环节,则会涉及到通知债权人的事项、必要的时候要报法院确认的事项,以及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等,影响范围较广。

二、公司董事或成解散清算的清算义务人

既然清算工作是公司解散必须的环节,那么清算工作如何启动呢?为了敦促公司尽早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工作,我国公司法特别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当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时,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成立清算组。那么到底谁应当成为清算义务人呢?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即: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一家作为有限公司的家族企业需要解散清算时,由这家家族企业的股东(通常为家族企业集团)来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即可,但国家法律也是会变化的,随着一系列公司法修订草案的颁布,我们已经基本可以确定,未来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将会从股东变为董事,即: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第232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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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文除了将清算义务人由股东调整为董事之外,还将“成立”一词调整为“组成”,也即,未来组成清算组的人员,通常意义上也应当为公司董事。虽然正式的公司法修正版尚未公布,但作为小公司董事的家族成员,应当引起重视。

三、董事未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未来有可能由董事负有及时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的义务,那么有义务就会有未履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后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后果,那么法律也将会根据后果的严重性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不同的责任:

若清算义务人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比如房产、存货等)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进而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也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在流失的范围内无法受偿的,这一部分无法受偿的范围就形成了债权人的损失,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

若清算义务人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进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最终使得债权人权益受损。此处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有可能导致公司彻底不能清算,也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都有可能得不到清偿,这时候清算义务人则应当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两种担责方式轻重不同,但都源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这个根源性的违法行为,仅是这个违法行为造成了不同的后果,清算义务人则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四、如何避免家族成员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慎选董事成员:鉴于未来修正版的公司法可能会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而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慎选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更具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家族成员担任董事。

及时成立清算组:一旦公司出现解散的事由,公司董事则应当快速成立清算组,确保个人免责。

形成体系化的子公司解散方案:对于家族化的企业而言,在内部成立子公司、解散子公司较为频繁,因此建议在公司内部形成一套体系化的子公司解散方案,一旦出现了需要解散子公司的情形,则按照方案开展工作即可。

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公司财务资料如账册、凭证等是公司解散清算的必备资料,若未来因财务资料灭失等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公司董事也可能面临风险,因此公司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结语

家族企业经营的风险管理,不光是关注公司本身的风险,更应当关注如何控制家族成员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家族成员在公司担任董监高的情形。事实上,公司法也对公司董监高提出了更多勤勉尽责的要求,尤其是公司日常运营环节和公司清算环节,如何避免家族成员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应当成为家族企业管理需要持续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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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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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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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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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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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