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1-12-18
文号:国税函[20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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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已完成。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首次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新的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推行电子申报和新的汇算清缴软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各地税务机关在面对新报表、新软件、新人员的情况下,按照总局今年对汇算清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狠抓落实。从各地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地区按法规时间完成了本地区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工作总结报告、报表和数据软盘。现将200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企业电子申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

  与往年相比,新的申报表内容多,难度大,需要企业填报的信息数据多。为了减轻企业年度申报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各地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广申报软件,对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数据的保存、备份、输出及各附表的填写进行演示和解释,使得有条件的企业绝大部分都采用了电子申报,对不具备软盘申报的企业,也运用多种具体有效方式,努力实现电子化申报,如云南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并代录入数据或由税务局外聘录入人员进行补录,对部分规模小、没有计算机的企业,基屋税务局甚至提供计算机给企业完成申报,保证了汇算清缴工作按时、顺利完成。2000年度企业申报全部实现电子化的有辽宁、山西、江苏、福建4个国税局和广东省地税局,电子申报率超过50%的分别有湖南、青岛、贵州、内蒙古、大连、重庆、云南、宁夏、天津、广东、吉林、四川、江西、河南和浙江15个省市的国税局。

  二、宣传和辅导培训的力度和规模较往年加大,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

  为确保新报表填报和汇算软件进行正确有效,各地根据温州会议精神和总局随后下发的《新报表填报指南》,一方面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征收大厅的电子屏幕、公示板宣传汇算清缴的新变化的新要求,并在征收大厅设立单独窗口负责解释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大培训力度,采用宣讲会形式以梯次方式对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重点讲解新报表的填报和新汇缴软件的操作使用,并印刷汇算清缴小册子发给纳税人,以各种有效方式向纳税人说明新申报表各项内容的变化情况、填报方法以及应注意事项,减少差错,指导纳税人做好年度申报工作。从各地情况看,大多数省市通过层层培训,责任到人的方式,对相关基层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了培训和辅导。其中,培训面达到100%的有山西、河南、湖北、重庆、吉林、宁夏、北京和江苏等8个省市。从各地的汇缴情况看,凡是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搞得好的地区,企业报送的申报表质量普遍高,整个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也比较好。

  三、与审核评税有机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今年汇算清缴中,各地普遍将审核评税与汇算清缴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大审核评税力度。在初审评税中,重点对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报表各项目是否完整正确、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是否正确进行了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或错报的,通知其限期改正或重报。在初审评税基础上,各地利用新软件提供的平台,又对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敏感行业、长期亏损的企业或微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由免税或减半税期进入减半或全额征税期的企业等有所侧重进行了深层次的审核,取得了明显成效。

  江苏省在对全省11043户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了全部初审评税基础上,对9611户企业进行了复审,其中草药,约谈1994户,调整2355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686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447万元,调减亏损64422万元,在审核评税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和避税疑点的企业472户,已移送稽查和反避税部门处理,对纳税人实施了从汇算清缴到审核评税再到审计、反避税的全方位的税收管理。

  河南省通过审核评税,共对330户企业进行了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宽额,1037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333万元,调减亏损4106万元,间接影响亏损企业所得税774万元。通过案头审核评税选定审核案源41户,确定出口企业关联交易关系20件,为进一步实施税务审核和反避税调查打下了基础。

  通过审核评税,全国共对32811户企业进行了调整,占汇算清缴总户数的29.45%,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03亿元,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66亿元,调减亏损87.81亿地,征收滞纳金和罚款0.53亿元,同时各地还选择一批有偷、避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和反避税部门作后续调查、审计。通过两级审核评税的实施,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资料的规范性,数字逻辑性以及自行调整的自身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提高了汇算的效率和质量。

  四、建立涉外税收企业资料数据库,强化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不少地区利用新报表和申报软件的有利条件,建立了电子数据信息库,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为计算机分析辅助审核评税、审计和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前期资料和准备。如江苏省建立了本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数据库,并通过审核评税软件的分析、综合,首次向全省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了全省99个厅业共1485个财务指标的平均值,供各地审核评税参考,解决了历年来审核评税缺乏参照指标的难题,深化了审核评税工作,提高了审核评税工作的效率和准备性。

  五、具体汇算工作中,新老问题并存,仍需引起重视

  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虽然在总体水平和质量上比去年大大提高,但在具体汇算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按法规时间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数据,影响了全国的数据汇总工作;二是部分地区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人员责任心不强,主管领导把关不认真,上报总局数据错误较多,有些数据明显不符合逻辑,影响了全国数据汇总的真实性和准备性;三是有的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未接到总局通知为由,不向企业出具统一格式的分支机构汇报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四是在企业多提折旧、交际应酬费超标、未经批准擅自列支财产、坏帐损失、原材料成本结转不准确、多列利息支出、预提费用年终余额未作调整、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未按法规期限摊销等等历年老问题仍大量存在,加大了汇缴审核工作量和难度;五是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重“两税”而轻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申报准确率较低,需要各地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加强重视程度和调整征管力量分配。

  新报表的实施、电子申报的推广和新汇算清缴软件的应用,可以说是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一次质的飞跃,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来说,报表数据虽然增多,但表间逻辑关系紧密、项目清晰,特别是企业年度亏损向弥补、总分支机构间亏损横向弥补、外国税额扣除等复杂易错的项目,运用电子申报软件可以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其实际是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就税务机关来说,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采集企业的财务数据和有关信息,避免了工作中信息量不足造成的管理被动局面;其次,通过汇缴软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户企业详细资料及税务机关内部的汇总审核情况,使上级税务机关能够了解所有企业的经营及纳税情况并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执法情况,促进征管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新报表及其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为需要大量信息作依托的审核评税、审计、反避税和协定执行等一系列工作的下坚实的基础。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的实践证明,新的申报及表其企业申报和汇算软件,是完全适应涉外税收工作实际的,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今年是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的第四年。经过各地上报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汇缴工作质量和推广电子申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评定,现对2000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成绩突出的河南、吉林、江苏、内蒙古、山东、湖北、山西、浙江、天津、宁夏、黑龙江、贵州、云南、重庆、辽宁和青岛16个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各地应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总结、完善,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在200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本地区的汇算清缴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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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