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01]22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1-23
文号:财监[2001]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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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文件精神,强化财政的调控职能,严格财税管理和监督,我部决定组织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九省(直辖市)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自2000年1月1日起,地方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清理、纠正情况;《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地方有无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地方有无变相执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被查单位是否停止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检查是否继续以地方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等形式,擅自出台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是否停止执行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是:

  1.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有无继续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

  2.有无从2000年1月1日至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之前,突击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

  (三)是否继续以各种与上缴税收挂钩的形式,变相进行税收先征后返的行为。重点检查地方是否以列支返还、列收列支、直接退库形式返还税款以及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直接减征。

  (四)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或变相减免税政策涉及的税种包括: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其中重点是企业所得税。

  (五)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商业、交通、建筑、金融、粮食、外贸、服务等各个行业;涉及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民营、“三资”等各类企业。

  (六)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对象,主要包括:

  1.鼓励招商引资,支持外贸出口;

  2.扶持上市公司发展;

  3.鼓励发展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4.推进区域内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下岗职工;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改善生态环境;

  6.其他涉及外资、旅游、房地产、宣传文化及个别困难企业扶持等。重点检查各地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及鼓励吸引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国家统一的政策执行。

  二、处理原则

  (一)对检查中发现地方有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未按国发[2000]2号文件认真清理、纠正的,要按照国发[2000]2号文件和财税[2000]9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对查实的地方先征后返款额,上报我部研究后,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

  (二)对地方在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超越税收权限仍出台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除按照国发[2000]2号和财税[2000]99号文件规定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文件,将有关情况专题上报我部。

  (三)对查出地方变相执行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等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查出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除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外,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对本次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原则上采取就地检查就地处理、交叉检查报部处理的办法进行。其中就地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当地专员办将有关违规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我部研究后再进行处理。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工作从2001年2月中旬开始,3月底结束。检查采取有关专员办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交叉检查名单附后)进行。各有关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除对省本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外,还应根据省内各地、县级财税收入情况,按收入金额大小选择6-10个财税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二)各有关专员办成立负责此次检查的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8-10人组成,组长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异地交叉检查人员名单请于2001年2月7日前报部监督检查局。

  (三)检查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各项具体规定执行。各检查组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遵守廉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各专员办要做好检查组进点前的组织领导、思想动员和业务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和检查方案,检查中要认真做好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对重要违纪问题要取得有关证据。

  (四)各专员办检查组在检查中可采取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注意抓好检查中的信息工作,及时报送检查动态、有效做法和查出的典型违纪案例。在检查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现和反映地方财政收入虚收或虚减{(其检查内容参照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省(自治区)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01]20号)}的情况。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政策不明等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经研究后处理。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专员办要将检查情况与当地被查单位和当地政府交换意见。并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检查报表、清理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典型案例和地方财政收入质量问题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部监督检查局、税政司和预算司。就地检查的有关专员办对就地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随时上报我部备案。交叉检查的有关专员办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并附有关原始资料统一上报我部处理。

  (六)本次交叉检查组的联系接待事务由被查地区所在地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专员办支付。各被查地区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一对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交叉检查名单

  二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一(地方自行清理文件情况汇总表)

  三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二(地方未清理文件情况汇总表)

  四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三(地方新出台文件情况汇总表)

  五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四(地方违规执行中央文件情况汇总表)

  六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汇总表

  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处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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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