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01]22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1-23
文号:财监[2001]2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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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文件精神,强化财政的调控职能,严格财税管理和监督,我部决定组织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九省(直辖市)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自2000年1月1日起,地方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清理、纠正情况;《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地方有无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地方有无变相执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被查单位是否停止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检查是否继续以地方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部门的文件等形式,擅自出台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是否停止执行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重点是:

  1.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有无继续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

  2.有无从2000年1月1日至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之前,突击办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税款的现象。

  (三)是否继续以各种与上缴税收挂钩的形式,变相进行税收先征后返的行为。重点检查地方是否以列支返还、列收列支、直接退库形式返还税款以及对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直接减征。

  (四)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或变相减免税政策涉及的税种包括: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其中重点是企业所得税。

  (五)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商业、交通、建筑、金融、粮食、外贸、服务等各个行业;涉及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民营、“三资”等各类企业。

  (六)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对象,主要包括:

  1.鼓励招商引资,支持外贸出口;

  2.扶持上市公司发展;

  3.鼓励发展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4.推进区域内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下岗职工;

  5.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改善生态环境;

  6.其他涉及外资、旅游、房地产、宣传文化及个别困难企业扶持等。重点检查各地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及鼓励吸引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国家统一的政策执行。

  二、处理原则

  (一)对检查中发现地方有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未按国发[2000]2号文件认真清理、纠正的,要按照国发[2000]2号文件和财税[2000]9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对查实的地方先征后返款额,上报我部研究后,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

  (二)对地方在国发[2000]2号文件下发后,超越税收权限仍出台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除按照国发[2000]2号和财税[2000]99号文件规定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贴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文件,将有关情况专题上报我部。

  (三)对查出地方变相执行中央制定下发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等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查出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除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外,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对本次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原则上采取就地检查就地处理、交叉检查报部处理的办法进行。其中就地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当地专员办将有关违规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我部研究后再进行处理。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工作从2001年2月中旬开始,3月底结束。检查采取有关专员办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交叉检查名单附后)进行。各有关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除对省本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外,还应根据省内各地、县级财税收入情况,按收入金额大小选择6-10个财税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二)各有关专员办成立负责此次检查的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8-10人组成,组长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异地交叉检查人员名单请于2001年2月7日前报部监督检查局。

  (三)检查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各项具体规定执行。各检查组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遵守廉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各专员办要做好检查组进点前的组织领导、思想动员和业务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和检查方案,检查中要认真做好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对重要违纪问题要取得有关证据。

  (四)各专员办检查组在检查中可采取检查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注意抓好检查中的信息工作,及时报送检查动态、有效做法和查出的典型违纪案例。在检查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现和反映地方财政收入虚收或虚减{(其检查内容参照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省(自治区)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01]20号)}的情况。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政策不明等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经研究后处理。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专员办要将检查情况与当地被查单位和当地政府交换意见。并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检查报表、清理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典型案例和地方财政收入质量问题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部监督检查局、税政司和预算司。就地检查的有关专员办对就地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随时上报我部备案。交叉检查的有关专员办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并附有关原始资料统一上报我部处理。

  (六)本次交叉检查组的联系接待事务由被查地区所在地专员办负责,检查费用由检查组所在专员办支付。各被查地区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一对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交叉检查名单

  二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一(地方自行清理文件情况汇总表)

  三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二(地方未清理文件情况汇总表)

  四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三(地方新出台文件情况汇总表)

  五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明细表四(地方违规执行中央文件情况汇总表)

  六地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专项检查汇总表

  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处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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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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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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