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2-08
文号:国税发[200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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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决定,2001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部署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对涉外税收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

  2.检查内容

  (1)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问题,包括总机构管理费列支情况、列支方法及标准。

  (2)境内外资咨询机构(包括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各项收入是否如实申报,费用摊销是否合理,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是否冲回等。

  3.检查要求

  各地应结合日常检查、审核评税和反避税工作,针对以上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时间安排在今年第二季度。

  (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1)铁道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含中信实业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铁路多经企业。

  (2)有境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

  2.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法规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帐或做帐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

  (3)铁道部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与铁路多经企业之间的核算关系是否清晰。

  (4)境外所得的核算、适用税率、境外已纳税款、应补缴税款等情况。

  (5)贯彻落实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法规》的情况。

  3.检查要求

  (1)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予以重视,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的配合、协作,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联系。

  (2)备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法规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一律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3)要通过专项检查,健全、规范成员企业的就地和汇总申报、税前扣除项目、税款缴纳、信息反馈等制度,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征收管理和就地监管工作水平。

  (4)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逐级汇总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附送《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一、二。地方税务局只报送附表二)。总结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为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无照收购、加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稽查,对偷逃税行为要严格依照税法补缀税款,并予处罚。

  (四)为配合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专项斗争,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此次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继续开展出口退税专项检查,把此项工作引入深入。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于6月底前完成上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前将专项检查报告,分别报送总局稽查局、国际税务司、所得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司。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务必统一协调、认真组织,搞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地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专项检查项目,其检查结果请一并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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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