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名下车辆涉税问题
发文时间:2023-09-20
作者:郭晨阳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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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及答疑的过程中,经常有企业财务人员会问到:企业出售自己名下已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需要缴纳税款?需要缴纳什么税款?如何开票?今日笔者将设计企业出售名下车辆问题跟大家进行逐步探讨,共同学习。首先,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售名下车辆会涉及哪些税款?

公司卖自己使用过的车会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是其涉及的税款中相对较为复杂的税种,那么增值税是如何缴纳呢?我们且看下一个问题。

二、如何缴纳增值税?(重要节点:“找初衷、抓源头”)

按照税法的规定我们可分析得出,企业出售车辆,那么本质上属于“销售货物”,那么在出售的过程中,是否一定是按照13%计算销项呢?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找初衷、抓源头”,也就是要看企业当初买这个车的时候是否有抵扣过进项?如果当时购进的时候没有抵扣过进项,企业需要分析当时购进车辆没有抵扣是什么原因?是当时政策原因不能够抵扣?还是因为本身具备能抵扣的条件而因自身原因没有去履行抵扣程序?

1、如果属于政策原因无法进行抵扣:那么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此时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2、如果属于当时购进能抵扣进项而自身没有去抵扣:那么需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征增值税,此时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13%)×13%。

三、如何区分企业是适用于简易计征还是一般计征?

1、适用于简易计征的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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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知:如果企业购买的车辆属于上述情况列明的专属使用用途,如专属于员工福利或者免税项目等,那么按照规定,在购进时是无法抵扣进项的,此时就可以适用3%减按2%的政策规定。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因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的,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才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以前购进没有抵扣,现在要是要求按适用税率13%来纳税,税负的分量是较为重的。因此,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也位同此理。

3)企业购进车辆时的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企业销售阶段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当时购进是不具备进项抵扣的条件的,因此转换身份后进行的销售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政策规定。

4)企业购进车辆的节点为营改增之前,由于营改增之前,企业交的是营业税,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演变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车辆的销售可以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征。

总结: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购进车辆抵扣非企业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抵扣程序,而是本身根本不具备可以抵扣的条件,因此国家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征。

2、适用于一般计征的情况:企业购进车辆不属于上述政策原因的情况,而是完全具备进项抵扣的条件,但因财务人员忘记抵扣,或者对政策了解不透彻,错误地认为不能抵扣,那么这属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需要按照13%税率计征。

四、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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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