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6-06
文号:国税发[20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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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整顿税收秩序的力度,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并同时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现将具体内容部署如下:

  一、商贸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1、范围: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目的: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排查。根据以下因素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

  (1)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频繁、数量较多,逾期未缴销发票或当日购票当日缴销的;

  (2)申报异常的。包括与申报的预计年销售额相比较,营业初期销售额即明显偏高或申报销售额异常增长的;

  (3)注册资金与销售额的关系明显反常;

  (4)增值税实际负担率明显偏低;

  (5)无资金结算、无生产经营场所、无货物交割的非正常经营公司;

  (6)在已开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2001年1—3月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占企业当期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比重明显偏低。

  凡发现存在以上疑点的,报送局领导审核,经分析筛选,将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

  2、稽查。对排查后发现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进行全面稽查。此项工作由各地稽查部门承担。

  (三)检查的要求

  1、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具体包括检查的户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检查方法以及进度安排等。

  2、检查中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对查实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税法法规进行税务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为防止作案分子潜逃,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的,应及时提请公案部门介入,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得延误时机。

  3、对检查中发现的失控发票要及时录入稽核系统。

  4、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填制《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会同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属于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的要附有详细报告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流转税管理司)。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1)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等垄断性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近两年来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7)承包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

  (8)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9)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大户。

  2、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特别是工资表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股票期权或认股权收入;

  (2)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参加经营性演出(走穴)、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纪服务、中介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组经营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国家税务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

  2、各储种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设计是否正确;

  3、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全面、准确填写并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检查要求

  1、突出重点。各级税务局机关要将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身上,避免撒大网的检查方法,集中力量,把前文列举的检查范围查深查透。

  2、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不能只补税,不罚款,凡所属时间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生效以前的,按修订以前的法规处罚;凡所属时间为新《征管法》生效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以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扣缴义务。

  3、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4)。专项检查报告及汇总表于2001年10月底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所得税管理司)。

  三、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涉案的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凡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或线索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有关人员调查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按照党风廉征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也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责任。

  (三)严肃执行纪律

  对收受贿赂、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按法规认定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违反法规程序和审批权限,超定量、超限额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今税工程管理法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工作不负责任,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或虽有制度但不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管理混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对有关负责人,可根据情况予以免职、除名、辞退、限期调离等组织处理;

  在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按照有关法规给以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从2001年5月20日开始,9月底结束。

  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0天左右,税务机关做好专项检查的动员、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天左右,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自纠;第三阶段4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第四阶段15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总结整改。

  在接到本通知之前,今年已经进行了或者正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地区,应对照以上所列检查范围和内容,如有遗漏,要在法规时间内进行补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日常工作由稽查局负责,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抽调精兵强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形式及时将检查进度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涉案税务人员情况上报总局(稽查局)。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专项检查。各地还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以及一些重大偷、骗、抗税案件的查处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以威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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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