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4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6-28
文号:国税函[2001]4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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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基础,积极、有效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现将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十五”计划纲要强化税收征管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贵阳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对反避税工作的部署,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完成今年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要在认真总结几年来实施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基础,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信息系统,切实实现对跨国纳税人税源的有效监控。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建设。信息基础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避税工作的成败。因此,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的有关法规,加大信息基础工作的力度。要注意汇集跨国纳税人申报、提供及举证的各类信息资料,以及税务部门为进行反避税工作从各相关渠道获得的各类信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健全信息查询、联网、沟通、交换的途径、程序和制度;要结合本地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实际和“十五”期间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本着针对性、实用性、可靠性和广泛性原则,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力争在年内使信息基础工作初见成效。

  三、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反避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税收制度,特别是针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也必须进一步完善。因此,各地要不失良机地从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和反避税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方面,结合多年来开展反避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国际通常做法和经验,认真进行分析、对比、研讨和论证,提出具体、详细的完善措施和意见。

  四、地方税务部门应切实将反避税工作列入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当前,应针对外籍个人和外国企业利用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的漏洞、不足(包括滥用税收协定等)进行避税的问题,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在制定反避税措施和解决避税问题的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需要解释或法律,法规法规不明确,需进一步明确的,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总局统一研究明确。

  五、进一步提高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的质量和效益。各地要在不断规范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和调整等程序的基础上,注重具体案件的可比性调查和分析,探索和积累解决不同类型关联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国际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关于请上报1999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140号)的法规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案例。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及时补报。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反避税工作的安排,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有困难和问题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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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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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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