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4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6-28
文号:国税函[2001]4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基础,积极、有效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现将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十五”计划纲要强化税收征管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贵阳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对反避税工作的部署,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完成今年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要在认真总结几年来实施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基础,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信息系统,切实实现对跨国纳税人税源的有效监控。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建设。信息基础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避税工作的成败。因此,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的有关法规,加大信息基础工作的力度。要注意汇集跨国纳税人申报、提供及举证的各类信息资料,以及税务部门为进行反避税工作从各相关渠道获得的各类信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健全信息查询、联网、沟通、交换的途径、程序和制度;要结合本地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实际和“十五”期间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本着针对性、实用性、可靠性和广泛性原则,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力争在年内使信息基础工作初见成效。

  三、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反避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税收制度,特别是针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也必须进一步完善。因此,各地要不失良机地从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和反避税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方面,结合多年来开展反避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国际通常做法和经验,认真进行分析、对比、研讨和论证,提出具体、详细的完善措施和意见。

  四、地方税务部门应切实将反避税工作列入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抓出成效。当前,应针对外籍个人和外国企业利用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的漏洞、不足(包括滥用税收协定等)进行避税的问题,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在制定反避税措施和解决避税问题的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需要解释或法律,法规法规不明确,需进一步明确的,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总局统一研究明确。

  五、进一步提高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的质量和效益。各地要在不断规范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和调整等程序的基础上,注重具体案件的可比性调查和分析,探索和积累解决不同类型关联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国际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关于请上报1999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的通知》(国税际函[1999]140号)的法规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案例。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及时补报。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反避税工作的安排,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有困难和问题的,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局。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