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8-21
文号:国税函[2001]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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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运行质量,解决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技术支持人员将及时做出解答。

  总局每月上旬将协查系统监控台监控信息通过“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进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网站(http://130.9.1.21)及时查收通报信息。  附件:


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


  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接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1.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

  协查系统数据的传输只在上下级协查系统之间进行,即任何数据只能发给直接上级或协查系统所设定的下级,不能发给直接上级或所辖下级之外的地区。其中所有区县的数据均经过所在地市级协查系统进行数据中转,跨地市的数据需经过所在省级协直系统中转,跨省数据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中转。

  2.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

  委托协查信息的发送方向主要根据其发票中的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协查系统在判断发票的流向时,首先到同级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查找该受托方纳税人是否存在,如存在说明该受托方纳税人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标识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协查系统就可以将该发票自动发到相应的下级去;如果在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没有找到该受托方纳税人,系统根据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代码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如果是协查系统就设置协查的状态为“待分捡”,并由用户指定该协查发票的直接接收方,属于下级的就转给相应下级,属于本级管理的就转给本级协查,非本辖区的就转交其直接上级中转。如果系统判断受托方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就自动转交给其直接上级。

  3.根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及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委托协查的最终流向是该受托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委托发送方所指定的受托地对协查信息的流向没有作用。

  问: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发生在7月1日以前的案件是否通过协查系统发出协查?

  答:协查系统是应稽查案件涉及地域广、异地人工协查成本高、邮寄信函协查工作分散无序、协查回复率低、效率低的实际情况而设计的。故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手工邮寄异地协查信函的方式即已取消,凡需异地协查、取证的,均经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

  问:协查系统中的“手工录入”与“外部系统提供案源”是什么关系?

  协查系统的协查信息有四种来源,即:稽查案件协查、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征管系统提供案件或发票协查。第一种来源称为内部案源,即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助调查的案件协查,经协查系统“手工录入”程序委托协查。第二、三、四种称为“外部系统提供案源”,即由外部系统提供发票“七要素”(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要素”一经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做任何修改;协查系统通过信息共享自动补充一般纳税人资料信息或手工补齐其他发票票面信息。

  问:针对实行一级稽查的地市,在市区稽查局合并后,存在一个稽查局对应多个征收分局的情况,这时在稽查局如何设置协查系统才能使协查工作正常进行?

  答:1.若该稽查局安装的是区县级协查系统:

  首先以全程用户身份进入协查系统;单击“系统管理”,出现系统管理窗口;单击“下级稽查局”,出现下级管理窗口;在“申报部门的税务机关号”中输入该稽查局负责的征收分局代码,此处可以输入多个,每输入一个按回车;单击“保存”。

  2.若该稽查局安装的是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

  可在该稽查局内部增设一个区县级的下级服务器;以全程用户身份进入协查系统;单击“系统管理”,出现系统管理窗口:单击“下级稽查局”,出现下级管理窗口;单击“新建”,填加新下级;在“下级号”中输入新机关的编号;在“下级名称”中输入新机关的名称;在“下级名称”简写”中输入新机关的简写名称;在“申报部门的税务机关号”中输入该稽查局负责的征收分局代码,此处可以输入多个,每输入一个按回车;在“下级服务器IP地址”中输入IP地址;单击“保存”。

  问:有些地方提供的协查信息不全面,受托方该如何处理?

  答:协查基本信息和发票详细信息是进行受托协查的基本依据,如果委托提供的协查信息不全面,将给受托协查带来困难,甚至使协查工作难以完成。每一个稽查局都是双重身份,在彼起协查中为委托方,在此起协查中又为受托方。因此,提高协查工作质量必须从自身做起,首先要把好委托信息的质量关:

  1.案件委托协查信息,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伪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规定及协查系统“手工录入”程序与界面设置指标逐一录入。

  2.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委托协查信息,由于协查系统从认证系统(软盘)导入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发票仅有“七要素”,因此协查系统提供了自动补齐(委托方)一般纳税人资料的功能;对异地(受托方)一般纳税人资料,委托方的操作人员应使用协查修改功能,按照征收机关移送发票原件的票面信息,手工补齐受托方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3.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委托协查信息,由于协查系统从稽核系统导入的比对不符、缺联、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发票仅有“七要素”,因此协查系统提供了自动补齐一般纳税人资料的功能;但如果征收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料没有完全采集,会影响委托协查信息的完整性。

  对委托协查信息不全面,影响受托协查效率的,总局将在过错追究等制度中明确处罚原则。

  问: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其中应有本级查处的应视同异地发票上网发送,在实际操作中,发出的委托收到后,作为受托方却无法进行“领导审批”,系统提示“领导已审批”,后继步骤无法进行。

  答:如果系统无法进行领导审批,并提示“领导已审批”,说明当前用户已经对该协查做了审批,并选择了“请其他领导审批”项,如果当前用户审批后已经同意协查了,不要选择“请其他领导审批”而要选择“开始实施协查”。解决办法,用另外一个领导身份登录审批该协查,并选择“开始实施协查”选项即可。

  问:对于从稽核系统导入的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类型发票如何进行检查和处理?如何向委托方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答:协查系统从稽核系统导入的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类型的发票信息能否作为直接查处的依据,总局正在研究之中。对这两种类型发票的协查,由于协查的委托发送方不是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而是地市以上级的稽查局,所以需要向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总局将通过金税工程网络建立全国税务稽查系统协查部门通讯站,各地通过该通讯站同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明材料。

  问:协查运行中发现传输日志中有错误和警告的,但系统数据接收良好的问题,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答:协查系统后台在发送数据时,如果监测到不能与接收方的网络连通或协查的应用服务没有启动,后台进程会写错误或警告日志,提示用户。系统后台在下一次发送数据时如接收方正常数据仍然可以正常发送,不会影响系统数据的发送和接收。

  问:发现应由本级查的认证不符的发票通过协查系统发送无法指定本级为受托方,若不指定受托方,协查信息可以上网发送,但会滞留在上一级协查系统,需上级协查系统通过人工分捡分回本地?

  答:区县级协查信息要发送给本级必须要经过上级中转(区县级没有中转功能),如受托方纳税人在稽核系统没有被采集进来,则在上级必须经过人工分捡才可以发送到本级;如地市以上级自己协查的委托,可以通过人工分捡给自己协查,不必转上级。

  问:系统升级后,受托收到的协查在已经回复后,其状态显示有多种。如:县区级分别有“已提交协交结果”、“提交协查结果”、“已完成协查”;地市级监控下级受托收到的协查函状态分别有“已提交协查结果”和“已返回结果”。上述表述所代表的含义有何不同?

  答:区县级的“已提交协查结果”、“提交协查结果”状态为升级前旧有受托协查录入协查结果后的状态,升级后受托协查录入协查结果后的状态只有两个:“正在录入协查结果”(表示还有发票没有返回协查结果)、“已完成协查”(表示该协查所有的协查结果均已返回),在下次系统升级后将状态全部统一为升级后的状态。

  问:手工录入协查信息出现错误时,系统提供了修改功能,但为什么发票代码、号码无法修改?

  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作为数据库的关键字,一旦录入并保存过,就不可以修改了(因为系统需要通过这两个字段来确定该发票),如果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录入错误,必须将该发票删除后重新录入。

  问:在进行手动传输时,为什么同一个数据会出现两次“待发送”状态?

  答:系统发送数据时,按不同接收方分别打包发送,因此会出现一笔协查有多条“待发送”的数据。

  问: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委托录入”界面显示不全,缺少“由稽核系统转入”“由征管系统转入”两项内容;操作时,点击“退出”键后,却弹出“由稽核系统转入”项,这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协查系统应用服务器端的设置错误,协查系统应用服务器端的数据库参数设置中选中了“本级没有安装金税稽核系统”的捡取框。

  问:实际协查中有些情况需要在“附加说明”栏中反映,但协查软件对“附加说明”栏手工录入的字数作了限制,导致应当录入文字较多时无法全部录入。能否增加“附加说明”栏输入字段长度,以便于对协查情况进行充分说明?

  答:“附加说明”只适用于简单的说明,如果需要说明的文字信息较多,可以使用协查附件来传输。

  问:专用发票经受托方协查后发现有问题时,是否要将该发票原件一直留在稽查局,连同委托资料归档,还是全部退回给企业?

  答:专用发票协查完毕,发现确实有涉税违法问题的,其查处过程、案卷和委托协查资料的归档要求与案件稽查的有关要求相同。

  问:通过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和打印出的文书能否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在处理以前是否还要向委托方索要相应的证据作为处理依据?

  答:协查系统传递的信息是否可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总局正在研究之中。目前进行协查处理仍须向委托方索要相应的证据。

  问:受托协查结束后,在录入发票协查结果时如何规范填写各个选项?

  答:协查系统提供了四类协查结果录入选项,即企业情况、发票情况、填开情况、查处结果。录入协查结果时对企业情况、发票情况和填开情况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全部,“查处结果”是录入协查结果的必选项。当选则查处结果或各项情况为“其他”时,必须在该发票的“附加说明”或协查函的“附件”中详细说明“其他”的含义。

  问:协查发票时对涉票企业调查取证,是否要开具《税务稽查通知书》?协查取证材料的具体范围及声音、图像类取证材料如何实现网络传输?

  答:对受托协查“已证实虚开”发票和查实企业确有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开具《税务稽查通知书》。对受托由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导入发票的协查,根据《协查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协查取证材料属声音类的可先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声音文件,属图像类的可先用扫描仪扫描生成计算机图像文件,然后将声音文件或图像文件作为协查函附件,即可随协查信息实现网络传输,每个附件大小不能超过1M,每个协查函可带多个附件。

  问:“回复率”、“准确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协查系统统计监控中回复率、准确率是按公历月份设计计算的,与实际协查工作存在脱节。为准确监控各地协查工作,总局使用协查系统监控台对各地的协查工作进行监控通报(“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http://130.9.1.21)。协查系统监控台回复率、准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1.累计按期回复率:是指从考核期初至考核期末累计按照规定期限回复的发票份数占累计应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

  逾期发票份数=逾期已回复发票份数+逾期未回复发票份数

  2.累计回复率:是指从考核期初至考核期末累计回复的发票份数占累计应回复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累计回复率=累计回复发票份数/(累计回复发票份数+逾期未回复发票份数)

  3.月份按期回复率:是指被考核月份收到并按照规定期限回复的发票份数占被考核月份收到的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月份按期回复率=按期回复发票份数/收到发票份数

  注:本指标隔月考核

  4.年度回复率:是指被考核年度收到并已经回复的发票份数占被考核年度收到的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年度回复率=回复发票份数/(回复发票份数+逾期未回复发票份数)

  注:本指标次年年初考核

  5.选票准确率:是指委托方发出发票委托协查后,收到已返回协查结果发票中有问题发票份数占已收到返回协查结果的发票份数;具体计算公式

  选票准确率=已返回协查结果发票中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已返回协查结果发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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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