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8-21
文号:国税函[2001]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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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运行质量,解决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今后各地税务机关在协查工作中如果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技术支持人员将及时做出解答。

  总局每月上旬将协查系统监控台监控信息通过“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进行通报,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该网站(http://130.9.1.21)及时查收通报信息。  附件:


协查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


  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接收的原则是什么?

  答:1.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

  协查系统数据的传输只在上下级协查系统之间进行,即任何数据只能发给直接上级或协查系统所设定的下级,不能发给直接上级或所辖下级之外的地区。其中所有区县的数据均经过所在地市级协查系统进行数据中转,跨地市的数据需经过所在省级协直系统中转,跨省数据需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中转。

  2.协查系统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

  委托协查信息的发送方向主要根据其发票中的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协查系统在判断发票的流向时,首先到同级稽核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查找该受托方纳税人是否存在,如存在说明该受托方纳税人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标识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编码,协查系统就可以将该发票自动发到相应的下级去;如果在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库中没有找到该受托方纳税人,系统根据该受托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前6位代码判断是否属于本辖区,如果是协查系统就设置协查的状态为“待分捡”,并由用户指定该协查发票的直接接收方,属于下级的就转给相应下级,属于本级管理的就转给本级协查,非本辖区的就转交其直接上级中转。如果系统判断受托方纳税人不属于本辖区,就自动转交给其直接上级。

  3.根据协查系统数据发送和接收原则及委托协查发送方向判断原则,委托协查的最终流向是该受托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委托发送方所指定的受托地对协查信息的流向没有作用。

  问: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发生在7月1日以前的案件是否通过协查系统发出协查?

  答:协查系统是应稽查案件涉及地域广、异地人工协查成本高、邮寄信函协查工作分散无序、协查回复率低、效率低的实际情况而设计的。故7月1日协查系统在全国运行后,手工邮寄异地协查信函的方式即已取消,凡需异地协查、取证的,均经协查系统发送协查信息。

  问:协查系统中的“手工录入”与“外部系统提供案源”是什么关系?

  协查系统的协查信息有四种来源,即:稽查案件协查、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征管系统提供案件或发票协查。第一种来源称为内部案源,即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助调查的案件协查,经协查系统“手工录入”程序委托协查。第二、三、四种称为“外部系统提供案源”,即由外部系统提供发票“七要素”(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要素”一经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做任何修改;协查系统通过信息共享自动补充一般纳税人资料信息或手工补齐其他发票票面信息。

  问:针对实行一级稽查的地市,在市区稽查局合并后,存在一个稽查局对应多个征收分局的情况,这时在稽查局如何设置协查系统才能使协查工作正常进行?

  答:1.若该稽查局安装的是区县级协查系统:

  首先以全程用户身份进入协查系统;单击“系统管理”,出现系统管理窗口;单击“下级稽查局”,出现下级管理窗口;在“申报部门的税务机关号”中输入该稽查局负责的征收分局代码,此处可以输入多个,每输入一个按回车;单击“保存”。

  2.若该稽查局安装的是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

  可在该稽查局内部增设一个区县级的下级服务器;以全程用户身份进入协查系统;单击“系统管理”,出现系统管理窗口:单击“下级稽查局”,出现下级管理窗口;单击“新建”,填加新下级;在“下级号”中输入新机关的编号;在“下级名称”中输入新机关的名称;在“下级名称”简写”中输入新机关的简写名称;在“申报部门的税务机关号”中输入该稽查局负责的征收分局代码,此处可以输入多个,每输入一个按回车;在“下级服务器IP地址”中输入IP地址;单击“保存”。

  问:有些地方提供的协查信息不全面,受托方该如何处理?

  答:协查基本信息和发票详细信息是进行受托协查的基本依据,如果委托提供的协查信息不全面,将给受托协查带来困难,甚至使协查工作难以完成。每一个稽查局都是双重身份,在彼起协查中为委托方,在此起协查中又为受托方。因此,提高协查工作质量必须从自身做起,首先要把好委托信息的质量关:

  1.案件委托协查信息,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伪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规定及协查系统“手工录入”程序与界面设置指标逐一录入。

  2.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委托协查信息,由于协查系统从认证系统(软盘)导入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发票仅有“七要素”,因此协查系统提供了自动补齐(委托方)一般纳税人资料的功能;对异地(受托方)一般纳税人资料,委托方的操作人员应使用协查修改功能,按照征收机关移送发票原件的票面信息,手工补齐受托方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3.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委托协查信息,由于协查系统从稽核系统导入的比对不符、缺联、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发票仅有“七要素”,因此协查系统提供了自动补齐一般纳税人资料的功能;但如果征收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料没有完全采集,会影响委托协查信息的完整性。

  对委托协查信息不全面,影响受托协查效率的,总局将在过错追究等制度中明确处罚原则。

  问: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其中应有本级查处的应视同异地发票上网发送,在实际操作中,发出的委托收到后,作为受托方却无法进行“领导审批”,系统提示“领导已审批”,后继步骤无法进行。

  答:如果系统无法进行领导审批,并提示“领导已审批”,说明当前用户已经对该协查做了审批,并选择了“请其他领导审批”项,如果当前用户审批后已经同意协查了,不要选择“请其他领导审批”而要选择“开始实施协查”。解决办法,用另外一个领导身份登录审批该协查,并选择“开始实施协查”选项即可。

  问:对于从稽核系统导入的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类型发票如何进行检查和处理?如何向委托方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答:协查系统从稽核系统导入的属于失控和属于作废类型的发票信息能否作为直接查处的依据,总局正在研究之中。对这两种类型发票的协查,由于协查的委托发送方不是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而是地市以上级的稽查局,所以需要向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总局将通过金税工程网络建立全国税务稽查系统协查部门通讯站,各地通过该通讯站同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明材料。

  问:协查运行中发现传输日志中有错误和警告的,但系统数据接收良好的问题,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答:协查系统后台在发送数据时,如果监测到不能与接收方的网络连通或协查的应用服务没有启动,后台进程会写错误或警告日志,提示用户。系统后台在下一次发送数据时如接收方正常数据仍然可以正常发送,不会影响系统数据的发送和接收。

  问:发现应由本级查的认证不符的发票通过协查系统发送无法指定本级为受托方,若不指定受托方,协查信息可以上网发送,但会滞留在上一级协查系统,需上级协查系统通过人工分捡分回本地?

  答:区县级协查信息要发送给本级必须要经过上级中转(区县级没有中转功能),如受托方纳税人在稽核系统没有被采集进来,则在上级必须经过人工分捡才可以发送到本级;如地市以上级自己协查的委托,可以通过人工分捡给自己协查,不必转上级。

  问:系统升级后,受托收到的协查在已经回复后,其状态显示有多种。如:县区级分别有“已提交协交结果”、“提交协查结果”、“已完成协查”;地市级监控下级受托收到的协查函状态分别有“已提交协查结果”和“已返回结果”。上述表述所代表的含义有何不同?

  答:区县级的“已提交协查结果”、“提交协查结果”状态为升级前旧有受托协查录入协查结果后的状态,升级后受托协查录入协查结果后的状态只有两个:“正在录入协查结果”(表示还有发票没有返回协查结果)、“已完成协查”(表示该协查所有的协查结果均已返回),在下次系统升级后将状态全部统一为升级后的状态。

  问:手工录入协查信息出现错误时,系统提供了修改功能,但为什么发票代码、号码无法修改?

  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作为数据库的关键字,一旦录入并保存过,就不可以修改了(因为系统需要通过这两个字段来确定该发票),如果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录入错误,必须将该发票删除后重新录入。

  问:在进行手动传输时,为什么同一个数据会出现两次“待发送”状态?

  答:系统发送数据时,按不同接收方分别打包发送,因此会出现一笔协查有多条“待发送”的数据。

  问:地市以上级协查系统“委托录入”界面显示不全,缺少“由稽核系统转入”“由征管系统转入”两项内容;操作时,点击“退出”键后,却弹出“由稽核系统转入”项,这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协查系统应用服务器端的设置错误,协查系统应用服务器端的数据库参数设置中选中了“本级没有安装金税稽核系统”的捡取框。

  问:实际协查中有些情况需要在“附加说明”栏中反映,但协查软件对“附加说明”栏手工录入的字数作了限制,导致应当录入文字较多时无法全部录入。能否增加“附加说明”栏输入字段长度,以便于对协查情况进行充分说明?

  答:“附加说明”只适用于简单的说明,如果需要说明的文字信息较多,可以使用协查附件来传输。

  问:专用发票经受托方协查后发现有问题时,是否要将该发票原件一直留在稽查局,连同委托资料归档,还是全部退回给企业?

  答:专用发票协查完毕,发现确实有涉税违法问题的,其查处过程、案卷和委托协查资料的归档要求与案件稽查的有关要求相同。

  问:通过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和打印出的文书能否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在处理以前是否还要向委托方索要相应的证据作为处理依据?

  答:协查系统传递的信息是否可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总局正在研究之中。目前进行协查处理仍须向委托方索要相应的证据。

  问:受托协查结束后,在录入发票协查结果时如何规范填写各个选项?

  答:协查系统提供了四类协查结果录入选项,即企业情况、发票情况、填开情况、查处结果。录入协查结果时对企业情况、发票情况和填开情况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全部,“查处结果”是录入协查结果的必选项。当选则查处结果或各项情况为“其他”时,必须在该发票的“附加说明”或协查函的“附件”中详细说明“其他”的含义。

  问:协查发票时对涉票企业调查取证,是否要开具《税务稽查通知书》?协查取证材料的具体范围及声音、图像类取证材料如何实现网络传输?

  答:对受托协查“已证实虚开”发票和查实企业确有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开具《税务稽查通知书》。对受托由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导入发票的协查,根据《协查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协查取证材料属声音类的可先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声音文件,属图像类的可先用扫描仪扫描生成计算机图像文件,然后将声音文件或图像文件作为协查函附件,即可随协查信息实现网络传输,每个附件大小不能超过1M,每个协查函可带多个附件。

  问:“回复率”、“准确率”是如何计算的?

  答:协查系统统计监控中回复率、准确率是按公历月份设计计算的,与实际协查工作存在脱节。为准确监控各地协查工作,总局使用协查系统监控台对各地的协查工作进行监控通报(“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http://130.9.1.21)。协查系统监控台回复率、准确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1.累计按期回复率:是指从考核期初至考核期末累计按照规定期限回复的发票份数占累计应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累计按期回复率=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累计按期回复发票份数+逾期发票份数)

  逾期发票份数=逾期已回复发票份数+逾期未回复发票份数

  2.累计回复率:是指从考核期初至考核期末累计回复的发票份数占累计应回复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累计回复率=累计回复发票份数/(累计回复发票份数+逾期未回复发票份数)

  3.月份按期回复率:是指被考核月份收到并按照规定期限回复的发票份数占被考核月份收到的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月份按期回复率=按期回复发票份数/收到发票份数

  注:本指标隔月考核

  4.年度回复率:是指被考核年度收到并已经回复的发票份数占被考核年度收到的发票份数的比率;具体计算公式

  年度回复率=回复发票份数/(回复发票份数+逾期未回复发票份数)

  注:本指标次年年初考核

  5.选票准确率:是指委托方发出发票委托协查后,收到已返回协查结果发票中有问题发票份数占已收到返回协查结果的发票份数;具体计算公式

  选票准确率=已返回协查结果发票中有问题发票份数/收到已返回协查结果发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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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