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领导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批示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03-20
文号:国税发[1994]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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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宾、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当前,社会上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十分猖獗,并开始向全国蔓延。目前在广州、深圳、北京、南宁等地已经出现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活动,给新税制的全面推行带来严重影响。为此,北京、南宁、广州、深圳等地的税务、公安机关采取行动,抓获了一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分子,收缴了大量的假发票,包括假增值税发票,收审了一些犯罪团伙骨干分子,捣毁了一些起长期经营制售假发票的窝点。上述情况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便于各地及时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主动配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工作。

  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发票印制、运输、仓贮、发售、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严格防范措施,杜绝各种隐患,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特别要注意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输、仓贮和保管工作,直正做到万元一失,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务院领导对打击伪造、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批示

  朱镕基同志批示:

  金鑫同志:对发现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一定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请政法、公安机关配合,追查到底,杀一儆百。必须追查出假源,否则此堤一决,不可收拾。(此件抄报任建新、陶驷驹同志)。


  1994年3月6日


  建新、思卿、驷驹同志:

  建议予以公开审判,严厉打击,杀一儆百,保证今年改革进行。


  1994年3月7日


  请罗干、椿霖并仲藜、金鑫同志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极大(比伪造假钞票危害要大得多),不杀几个人(或判无期徒刑),恐不足以刹住此风。(抄报建新同志)

  罗干同志批示:

  建议:

  ①请公安部并高检、高法派人协助查处;

  ②追捕在逃犯;

  ③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④处理后公开见报。当否,请镕基同志阅示。


  1994年3月7日


  何椿霖同志批示:

  拟请公安部并高检、高法配合查处,请镕基、罗干同志批示。


  199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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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