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292 这项规定对房地产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大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纳税调整
(1)计算G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
销项税额抵减率=销项税额抵减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 651 376/262 000 000=0.630296%
三、结论
以上分析了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等于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的实际情况,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如何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应对当地税务局的征管要求?
(一)基本处理方法:如果,当地税务局严格依法征税,房地产企业就应当按上述介绍的方法对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进行纳税调增,即: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二)如果,当地税务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强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必须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数额,这对纳税人来讲是一利好消息,纳税人可不做纳税调增处理,少计算了增值额,少交土地增值税,而且,少交税的责任不在纳税人,责任在当地税务局的征管不到位。
(三)当地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没有具体要求,说明他们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理解不深,执法不严,纳税人就可按“主营业务收入”来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达到少计增值额、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