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总额?
发文时间:2023-2-13
作者:刘玉章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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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算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指标“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税务人员与企业认识并不一致。分歧在于就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是否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本文就这个问题与读者进行探讨。


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就是“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新项目销售额时允许扣除土地价款的新规定。为了把这项规定落实到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里讲的“销项税额”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而不是“发票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应税收入时从发票销项税额中减去因扣除土地价款而冲减的“销项税额抵减”数额。

即: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票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

这项规定对房地产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大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发票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这样计算产生的结果使得《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第1行“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

总局的文件中对这项规定没有进行解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做出解释如下: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适用税率)/ (1+适用税率)”确认(当时适用税率为11%)。按该文件规定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本文上述介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

即:“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也可以说:就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在主营业务收入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数额。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纳税调整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求按房产类别分别计算各类房产的增值额、增值率,交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日常销售房产时使用的《销售收入明细表》统计的是各类房产不含税销售收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换算为各类房产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也就是把整个项目的“销项税额抵减”分配到各类房产的销售收入中去。

采取的办法是首先计算销项税额递减率,然后计算各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销项税额抵减率=(销项税额抵减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各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各类房产销售收入×(1+销项税额递减率)

例、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0 000㎡,支付土地价款2 000万元,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项目核名为G项目。2018年6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建设。2020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售面积40 000㎡,开始预售房产。截止到2022年10月份房产全部售出,预售收入总额(含税)28 558万元。项目已竣工验收,开具正式发票、办理交房手续,确认销售,销售收入与预算收入相同,销项税额2 358万元。已经预交增值税786万元,进项税额累计留抵额1 150万元;各类房产的销售收入如下表。要求计算G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和各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额。

图片


财税处理:


(1)计算G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20 000 000/1.09 ×0.09=1 651 376(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销项税额=285 580 000-(23 580 000-1 651 376)=263 651 376(元)
或者: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262 000 000+1 651 376=263 651 376(元)

(2)按《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即把“销项税额抵减”分配到各类房产销售收入中。


销项税额抵减率=销项税额抵减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 651 376/262 000 000=0.630296%

各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各类房产销售收入×(1+销项税额递减率)
1)商业房应税收入总额=100 000 000×(1+0.630296%)=100 630 296(元)
2)普通标准住宅应税收入总额=90 000 000×(1+0.630296%)=90 567 267(元)
3)非普通标准住宅应税收入总额=72 000 000×(1+0.630296%)=72 453 813(元)
4)合计=100 630 296+90 567 267+72 453 813=263 651 376元

三、结论 


以上分析了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等于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的实际情况,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如何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应对当地税务局的征管要求?

(一)基本处理方法:如果,当地税务局严格依法征税,房地产企业就应当按上述介绍的方法对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进行纳税调增,即: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二)如果,当地税务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强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必须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数额,这对纳税人来讲是一利好消息,纳税人可不做纳税调增处理,少计算了增值额,少交土地增值税,而且,少交税的责任不在纳税人,责任在当地税务局的征管不到位。

(三)当地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没有具体要求,说明他们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理解不深,执法不严,纳税人就可按“主营业务收入”来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达到少计增值额、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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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