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总额?
发文时间:2023-2-13
作者:刘玉章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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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算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指标“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税务人员与企业认识并不一致。分歧在于就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是否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本文就这个问题与读者进行探讨。


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就是“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新项目销售额时允许扣除土地价款的新规定。为了把这项规定落实到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里讲的“销项税额”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而不是“发票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应税收入时从发票销项税额中减去因扣除土地价款而冲减的“销项税额抵减”数额。

即: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票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

这项规定对房地产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大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发票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这样计算产生的结果使得《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第1行“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

总局的文件中对这项规定没有进行解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做出解释如下: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适用税率)/ (1+适用税率)”确认(当时适用税率为11%)。按该文件规定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本文上述介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

即:“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也可以说:就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在主营业务收入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数额。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纳税调整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求按房产类别分别计算各类房产的增值额、增值率,交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日常销售房产时使用的《销售收入明细表》统计的是各类房产不含税销售收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当换算为各类房产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也就是把整个项目的“销项税额抵减”分配到各类房产的销售收入中去。

采取的办法是首先计算销项税额递减率,然后计算各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销项税额抵减率=(销项税额抵减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
各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各类房产销售收入×(1+销项税额递减率)

例、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0 000㎡,支付土地价款2 000万元,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项目核名为G项目。2018年6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建设。2020年9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售面积40 000㎡,开始预售房产。截止到2022年10月份房产全部售出,预售收入总额(含税)28 558万元。项目已竣工验收,开具正式发票、办理交房手续,确认销售,销售收入与预算收入相同,销项税额2 358万元。已经预交增值税786万元,进项税额累计留抵额1 150万元;各类房产的销售收入如下表。要求计算G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和各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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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处理:


(1)计算G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20 000 000/1.09 ×0.09=1 651 376(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销项税额=285 580 000-(23 580 000-1 651 376)=263 651 376(元)
或者: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262 000 000+1 651 376=263 651 376(元)

(2)按《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即把“销项税额抵减”分配到各类房产销售收入中。


销项税额抵减率=销项税额抵减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 651 376/262 000 000=0.630296%

各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各类房产销售收入×(1+销项税额递减率)
1)商业房应税收入总额=100 000 000×(1+0.630296%)=100 630 296(元)
2)普通标准住宅应税收入总额=90 000 000×(1+0.630296%)=90 567 267(元)
3)非普通标准住宅应税收入总额=72 000 000×(1+0.630296%)=72 453 813(元)
4)合计=100 630 296+90 567 267+72 453 813=263 651 376元

三、结论 


以上分析了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等于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的实际情况,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如何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应对当地税务局的征管要求?

(一)基本处理方法:如果,当地税务局严格依法征税,房地产企业就应当按上述介绍的方法对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进行纳税调增,即: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

(二)如果,当地税务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强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必须等于企业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数额,这对纳税人来讲是一利好消息,纳税人可不做纳税调增处理,少计算了增值额,少交土地增值税,而且,少交税的责任不在纳税人,责任在当地税务局的征管不到位。

(三)当地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没有具体要求,说明他们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理解不深,执法不严,纳税人就可按“主营业务收入”来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达到少计增值额、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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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营业外收入金额与增值税减免金额比对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表比对规则与实际账务处理的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应对建议: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1.申报表比对规则

  2025年第三季度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比对项,要求主表第16行“营业外收入”金额需≥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减征、免税、即征即退等收入额。这一规则旨在确保企业将增值税减免部分如实计入营业外收入,避免少申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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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试例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示例

  以季度销售额31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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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所得税申报矛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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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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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习惯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通常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计算销售额,未将减征的2%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也没有按照3%做价税分离和开发票。

  例如,季度销售额31万元,按1%征收实际缴纳增值税3100元,减征2%部分(6200元)未在账务中单独体现,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营业外收入为0,与增值税申报表的减征额不一致。

  假使季度没有超过30万,会计做账根据开的发票1%,也会做成减免的默认是1%,而不是3%,因为开发票的税率就是1%。

  二、比对不一致的影响

  ·申报受阻:系统比对不通过,提示“营业外收入金额小于增值税减征额”,无法完成申报。

  ·潜在合规风险:若强行修改账务或申报数据,可能引发后续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计算错误,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申报不实。

  三、应对建议

  1.暂缓申报

  2025年10月申报期截至10月27日,建议暂不急于申报,此问题很多财务都在向省局反馈中,建议观察税务部门是否调整比对规则或发布进一步解释。

  2.关注政策动态

  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或当地税务机关的官方通知,等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衔接问题的明确指引。部分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可能优化比对规则,或允许企业按实际账务处理申报,同时附注说明增值税减免情况。

  3.与税务机关沟通

  若需尽快申报,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账务处理依据和政策文件,申请确认申报方式或申请临时调整比对规则。

  四、注意事项

  ·账务处理无需调整:目前账务处理符合实际业务和发票开具规则,无需为满足比对而强行将减征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免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后续汇算清缴。

  ·保留相关资料:保存增值税申报表、发票、账务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针对此问题,账务处理更加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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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局发布的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的答复。价税分离给的也是按照1%

  假设,公司实际从客户那里价税合计一共收到101元以往一直以来的处理方式是:

  借: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用)1

  这样做账没有问题,而且不含税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以对上开具的发票。

  但是按照目前系统的规则需要将账务改成如下:即需要按照3%做价税分离才可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1

  贷:主营业业务收入 101/1.03=98.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1/1.03*0.03=2.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01/1.03*0.02=1,96

  贷;营业外收入1.96

  实际开发票是按照1%税率开具的这样做账将导致不含税收入等都不一致

  综上,该问题主要源于申报规则与实际操作的差异,建议企业耐心等待政策明确或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避免因申报调整引发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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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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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合伙型私募创投基金实物分配退出,基金层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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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实际只剩490万份额权益,份额转让时应该实际持有的份额进行转让。

  建议先完成减资程序并办理工商变更。

  关于合格投资者问题,lp转让大部分份额后是否还是合格投资者,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是否利用了份额转让和收益分配去进行份额拆分,突破合格投资者界定,而非单纯看现在持有的基金的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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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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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