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9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11-01
文号:国税函[200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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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会统报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加强税收税源分析工作,总局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指标及指标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下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统报表编报时间

  2003年各类税收会统月报表的编报时间为月后6日;年报表的编报时间为年后20日。考虑2003年报表修订变化较大,且编报1月份报表起各地将使用新的报表软件,故将2003年1月份会统报表的上报时间推延到2月25日。

  二、会统报表种类、项目及有关口径调整

  (一)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种类共有23种,其中:会计表10种、统计报表13种具体表式附后)。

  (二)报表项目修订及有关口径调整

  1.《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删除“合计”大栏下的“其中:清缴本年欠税”栏,并将原“其中:清缴以前年度欠税”栏细化为“其中:往年陈欠入库”和“其中:呆帐税金入库”两栏,以进一步满足税源分析工作的需要。

  (2)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其中:中央固定收入”项目,以反映2003年全部中央固定收入(预算科目)企业所得税,包括国有和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所得税、国有和股份制及港澳台外商投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等。

  (3)在“6.个人所得税”项目下增设“(1)利息所得税”、“(2)其他个人所得税”两项目。“利息所得税”项目反映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4)将原“10.房产税”、“14.车船使用税”改为“10.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14.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以准确反映地方税务局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同一种税,但适用不同暂行条例的情况,为地方固定收入。(以下各表同)

  2.《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将横表头分设为“年初余额”、“当年发生额”、“期末余额”三大栏。在“当年发生额”大栏下再依次分设合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涉外企业、其他企业各栏,与2002年本表的栏目相同。

  (2)将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3)将原“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的“1.增值税”、“2.消费税”项目规范为“1.增值税收入”和“2.消费税收入”项目,其分别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和进口消费品消费税。

  3.《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中:

  (1)将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2)在“一、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依次增设“未到期应缴税款”、“经批准缓征”、“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本年新欠”五个项目,以总括反映各待征项目的情况。

  4.将《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5.《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将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2)在原“其他减免”栏前增加“再就业扶持”栏,以反映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对符合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各项税收减免。

  6.《待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仍为帐外表,以集中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前全部应征而未征的欠税。该表纵表头调整为“总计”、“一、税收收入合计”和“二、其他收入合计”三大项目,其“一、税收收入合计”下仍按税种设置明细项目。

  7.《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中:

  (1)将第二产业的“采掘业”栏改为“采矿业”栏。两栏统计口径不同:“采矿业”中不包括木材及竹材采运业,即新行业分类中将原“采掘业”中的“木材及竹材采运业”调到了第一产业。

  (2)将第二产业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改为“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两栏的统计口径不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有关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中除包括原煤气的生产和供应外,还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生产和供应(输配)。

  (3)将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栏改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栏。两栏的统计口径不同:原“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下包括电信业,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业;现“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下则将电信业单列出去,将城市公共交通业(原属社会服务业)归并进来。

  (4)将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栏改为“批发和零售业”栏。两栏的统计口径不同:“批发和零售业”中不包括餐饮业,即新行业分类中将原“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中的“餐饮业”单列出去,组成了新的“住宿和餐饮业”。

  (5)将第三产业的“金融保险业”栏改为“金融业”栏。两栏的统计口径相同。

  (6)在第三产业的“金融业”栏后增加“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栏,取消原“社会服务业”栏。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和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旅行社等商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原“社会服务业”的大部分内容。本栏不包括房屋出租,其收入应统计在“房地产业”栏。

  8.《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主要根据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对有关行业分类、项目设置进行修订和调整。其填报口径请参照《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中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0-2002)。

  9.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下分别增设“其中:按30%以上税率征收”项目,以统计对高所得阶层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

  10.在《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增设“其中:本年新欠”、“其中:往年陈欠”两项目,其填报口径与《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中本年新欠、往年陈欠的口径相同。

  三、各地继续利用广域网进行2003年税收会统报表数据传输,其报表的计算机表式及审核公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下发。

  四、各地的基层征收单位应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帐工作,发现差错及时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整帐表。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以确保2003年各类会统报表的及时、准确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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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