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7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9-03
文号:国税函[2002]7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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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各项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措施。为准确掌握有关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执行状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量化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功能,总局决定对近年来出台的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近年出台的综合性税收政策,如支持西部大开发、支持科技产业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支持医疗体制改革、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等政策,详见附件1。

  二、调查内容调查分析工作主要侧重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未落实的必须单独报告原因);

  (二)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包括实际减免税总量(分政策、分税种),是否促进了有关行业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地区与税务管理密切相关的有关行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如医疗体制改革中营利与非营利机构的分类管理情况。

  三、组织实施调查分析工作在总局由政策法规司牵头,有关司(局)协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处室协办。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下发具体调查方案。

  (二)调研工作要有组织、人员保障,有关领导要亲自抓。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有关统计资料、数据要逐级上报,必须确保数据资料翔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2001年以前年度有关数据和相关调查资料,2003年3月31日前将2002年度有关数据和相关调查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总局将对各地调查上报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10)63417692。


  附件1:调查对象

  一、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二、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四、关于支持金融体制改革、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

  五、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政策

  三、关于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一)农业部、国家计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六、关于支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

  七、关于扶持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

  八、关于鼓励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九、关于促进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

  十、关于支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

  十一、关于支持医疗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十二、关于支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十三、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94]财税字001号);

  (二)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6]11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十四、关于校办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校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94]财税字001号);

  (二)校办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6]11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十五、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

  十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十七、关于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十八、关于促进旧货及二手车交易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十九、关于推进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

  注:其中二、三、十一项政策的执行情况,请各地于9月底前上报。

  附件2:统计表格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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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