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7-23
文号:国税发[200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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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个人所得税执法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总局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个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均能重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

  (一)个人所得税工作日益受到各个方面的重视。由于这些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和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因此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的力度不断增强,税务部门执法环境得到改善。

  (二)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征管办法,及时转发总局1994年以来制定下发的一系列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和征管办法,并根据总局的要求和当地实际及时提出贯彻措施,确保了总局各项规定能及时落实到位。各地还根据当地征管实际,制定了一些单项征管制度和办法。

  (三)认真清理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本地实际清理纠正了绝大部分违规政策。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减免税要求,绝大部分税务机关都能严格把关,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依法提出修改意见,并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未出台违反税法规定的政策,特提出表扬。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较好。各地均严格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要求,发放代扣代缴证书或扣缴义务人须知,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填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大部分地区的扣缴面达到总局要求的90%以上。

  (五)坚持不懈抓宣传。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扣缴技能和法律责任的宣传工作,逐步增强扣缴义务人自觉进行扣缴申报的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一些地区重视对党政领导、特定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效果极好。在宣传中,各地均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除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广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外,一些地区还开展了长期的有特色的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11”服务热线的做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普遍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加大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和检查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了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征收管理。

  (七)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各地每年都坚持组织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地区有下列违反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仍未得到清理和纠正:

  1.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2.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私营企业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的部分,采取挂帐办法暂缓征收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4.扩大了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照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的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6.农机专业户从事农田作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内部退养人员发放的一次性收入,先分解降低税率后,再按月计征。

  此外,个别地区未及时转发总局的部分文件,使全国的统一政策得不到及时贯彻执行。

  (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及基层征收分局的征收资料,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问题严重,抽查到的4个高等院校均未扣足税款。

  (1)工资表外收入不扣税。某学校对学校支付的访问学者生活补贴和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返聘人员费用、保健费、临时人员工资等项目未代扣代缴税款。某学校对教职工取得的部分应税收入,如补发工资、补助、电话补贴、博导津贴、课题补贴、加班费、研究生工作补贴等,未代扣代缴税款。

  (2)工资表外收入少扣税。某学校对发给教师的专项奖、科研奖、博士后生活补贴、博士后人工费、博士后劳务费、课题经费、奖金等项目未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单独计算税款,导致多扣除费用和降低了适用税率。某学校对教师岗位津贴一律按5%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发给教职工岗位津贴,年收入最高为12万元,最低为3000元,一般为4万至3万元,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论收入高低,一律按5%的税率缴税,少扣大量税款。某学校对发放给教职工的课时费单独计税,在2002年多数教职工应税收入已适用10%税率时仍按5%的税率单独计算扣税。某学校对支付给本校教师因承担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计划外研究生班教学任务取得的所得,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税,而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同时在计税时加大费用扣除额,从而少扣税款,或者将一次取得所得按月分摊,每月均扣除费用800元,全年共扣除费用9600元,并统一按20%的税率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某学校对个人取得的加班费重复扣除费用,并按5%的税率扣缴税款。

  (3)适用税目错误。某学校支付给校外教师的讲课费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4)对学生在本校的勤工俭学收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列支混乱或严重不实,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某律师事务所对员工工资外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如清凉费、过节费、困难补助等)均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某律师事务所在支付专职律师的工资收入和提成收入时,分别扣除费用,未合并计算纳税。某律师事务所2001年会计报表反映,其当年全部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99%,帐务明显不实,造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将个人的家庭电话费、家庭生活用品开支、食品开支在事务所费用中列支。某律师事务所对雇员律师计税时,扣除的费用超过雇员律师办案收入的30%。

  3.有些工资表外收入未扣税。如对加班费、中餐补助、夜餐补贴、保健补贴、伙食补贴、出勤奖、职工个人家庭电话费等未并入工资扣税。

  4.工资表外收入未合并扣税。某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和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同一月份发放的多笔奖金或佣金应合并扣税而按分笔扣税造成少缴税款。

  5.扩大费用扣除范围。某市移动通讯公司自行发放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6.按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套用适用税率,导致少扣个人所得税。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代扣代缴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未按个人实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按人均收入计算税款,导致适用税率偏低。某足球俱乐部每月按所有球员的平均工资数计税,使收入较高者适用了较低税率。

  7.税款延期入库。某企业2000年9至12月份的税款2002年3月入库。某足球俱乐部2000年至2001年共有359万元税款以资金困难为由尚未缴纳。该俱乐部2002年1至5月在发放球员和教练员工资奖金时按税后收入发放给个人,但未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8.对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收入不扣税。某证券公司对发放给客户的礼品未按规定扣税。

  9.个别地区部分股份制企业派送红股未计缴个人所得税。

  10.一些企业为了提高办税效率,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了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但这些软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存在差错。某些外资企业以收入保密为由,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个人收入时以企业内部的员工序号代替姓名,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

  11.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在检查中发现,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扣缴报告表经常出现缺项以及项目填错、所附资料不全等情况,税务部门在审核中没有发现并改正,而是将错就错放入档案中。

  12.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建立的扣缴义务人档案不齐全。企业报送的扣缴报告表上反映的是整个企业一个月达到纳税标准的所有人员的汇总纳税额,而没有明细的名单,有的报告表上注明有附表,但在档案中却找不到。

  三、整改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要求:被检查的地区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迅速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02年9月1日前报送总局。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借此全面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原则,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的清理和纠正工作。除尽快自纠外,要及时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纠正违规文件。

  (二)要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有关制度,目前要着重解决对扣缴义务人“只征不管”的现象,切实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税后利润如何分配以及个人以借款等方式转移收入等异常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积极探索征管办法,切实堵塞征管漏洞。

  (四)切实加强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征收管理,特别是对生产经营支出和生活消费支出混合不分、将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在企业列支的,或者费用支出与经营收入明显不匹配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五)进一步强化高等院校和其他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对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扣缴业务的辅导,对经辅导、整改后仍然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研究、强化对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企业债券等资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对企业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以及对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申报纳税的,要进行计税准确性的审核。对一些企业以收入保密为名不报或少报有关材料的做法不得迁就,要及时纠正。

  (八)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工作,要保证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档案的准确性,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的填写,保证项目填写齐全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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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