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5-24
文号:国税发[20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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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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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按经营性质和实行会计制度的不同,事业单位分成两类:

  (一)在事业活动中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院校、科研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

  (二)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国税局系统所属宾馆(含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等)、杂志社、印刷厂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节约支出,降低成本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各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规模大小和财务工作任务的需要,单独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各项支出统一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核定。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按国家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确定补助数额;定项补助根据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确定某项支出补助。

  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事业单位预算在经主管部门核定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单位自求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除特殊因素外主管部门不再追加经费。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的办法。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核定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数。各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遇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经报请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调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二)各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合法合规,并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三)各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的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二)各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三)各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

  (四)各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据以执行。

  (五)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章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预算及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比例上缴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应包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应缴各项税金及附加,上缴管理费计算比例和数额,经营利润目标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十九条 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经营情况或机构、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对财务收支计划影响较大,需调整收入、支出计划和经营利润目标等,应报请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各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二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按规定的标准,提取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交纳各项社会保障费。单位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四章 结余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结余分配。

  (一)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对经营收支结余还应单独反映。

  (二)各事业单位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作为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以单位收支差额,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专项基金结存不参与结余分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一)修购基金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后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专用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来源渠道提取;在取得资金以后,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支出不得超出资金规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按所适用的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并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销,核销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单位内部各部门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要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除另有规定外,单位其他非财务部门不得另设账户。

  (三)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借出款项和借用账户,不得对外提供资产担保。

  (四)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年度内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编入年度预算中报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104号)的规定,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各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值达到规定审批标准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及时入帐。年终时应将本年固定资产处置结果汇总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使用自筹资金购买国债外,不得进行其他方式的对外投资。

  (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一)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算,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二)各事业单位借入款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时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偿还、缴纳,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有关划转撤并财务清算的规定,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报上级单位核准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进行财务清算工作中,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出。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报送上级单位以前,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其中,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按企业财务分析的方法,如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度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本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内部承包单位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内部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检查。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对离任的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对实行承包经营的事业单位,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之前和承包经营期结束时,主管部门应对承包经营事业单位进行内部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国税局系统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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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